男子办公场所当众脱裤被开除,辩称“进虫子了要挠一下”!法院这样判

-2025-

02/07

17:23

一员工因在办公场所

当众脱裤被开除

此事闹上法院

那么,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事件回顾:

员工当众脱裤被开除

要求支付赔偿金

石中玉是上海某速运公司员工,月薪8500元。4月18日,监控显示他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引发围观哄笑。

■5月4日,公司就此事进行调查,石中玉称,“裤子里面进虫子了,然后我就手伸进裤子里面挠了一下,并没有脱裤子”。 他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

同事卿某证实石中玉脱裤情况,“有人开玩笑说‘只要钱给够了,谁都可以脱’。当时约是在8点左右,我听到大家在笑,然后就看到石中玉把裤子给脱了,他脱了裤子以后,我才跑上去指着石中玉”。

■ 5月6日,公司将解除石中玉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工会,并载明处罚依据为《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一)款第(10)项。

■ 5月9日,公司工会作出同意解除与石中玉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 5月13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结算至实际工作日止。 同日,石中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 5月15日,石中玉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000元。 在仲裁庭审中,石中玉称:公司内有卫生间;认可公司的奖惩规定及签收单。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对石中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石中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各执一词

员工: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

公司:此行为严重违背道德

石中玉陈述:

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在办公场所于工作时间脱裤子,但办公场所只有男性,脱的也只是外裤,并不认为这个行为严重违背道德。自己在4月20日脱裤子,公司在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公司是因自己脱裤子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

公司陈述:

公司已经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员工的行为举止不能违背道德,不能有恶劣影响,在办公场所脱裤子无论从道德还是常识来说都是不合适的。 石中玉在工作时间脱裤子,有可能有客户在场。

法院判决:

当众脱裤违背公序良俗

有情况应隐蔽处理

公司此举合法,不赔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监控录像及石中玉的自认,石中玉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场所当众自行将裤子脱下,引发众人围观及哄笑,此系违反道德准则的不当行为,已违背公序良俗。 即使裤子里面进虫子,但在工作场所内有卫生间的情况下,亦应及时前往卫生间或隐蔽处处理,而不应当众行使脱裤子的行为。

公司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或利用公司设施设备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根据该规定与石中玉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石中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石中玉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496号(当事人系化名)

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并非完全自由的个体

其行为受到雇主的合理管理

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约束

来源 |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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