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 有关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割
时间:2025年1月15日上午10:30时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
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
姬忠彪:
家和万事兴,为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司法解释,并选取了四个典型案例,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
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和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宜芳庭长进行发布。
陈宜芳:
各位记者朋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
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何分割?
近年来,因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仍需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范,此次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针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什么规则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
首先我们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比如说双方都有工资,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
然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分割呢?
司法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
一是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双方的付出情况等,也要考虑一方是否存在暴力行为等严重过错。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居生活的人虽不属于家庭成员范围,但如果他们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如果一方存在暴力行为导致分手的,在同居析产时也可以作为考虑因素。
二是有无共同子女。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居期间生育共同子女的,同居结束后,对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也要予以特别考虑。
三是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比如双方共同投资,财产增值部分主要由一方经营所得,就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总之,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相关案例
(2016)最高法民申95号
(一)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审判法官有权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可以认定某方的证据更占优势,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的推断。本案案件事实认定,是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得出的,并未忽略基本事实,亦不存在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
(二)关于认定共同投资关系而非借款关系问题
本案一、二审判决虽未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但证据表明,张某与郝某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双方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远远超过普通朋友关系。郝某与张某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且多次向张某求婚。可以认定郝某将银行卡等交由张某管理使用,并由张某转账或提现及购置房产,是出于感情和信任,是为了达到双方共同生活、增加双方共同利益的目的。
张某尽管不认可同居关系,也没有答应与郝某结婚,但非常清楚郝某的交往目的,并不否认郝某追求与其结婚的事实,并且在多次拒绝郝某求婚的情况下,仍然与郝某保持密切交往,长期、多次、自由地从郝某银行卡大额取现及转账。其主张利用郝某银行卡刷卡和取现行为而与郝某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属于借贷关系,郝某只需予以转账或交付现金,而不必将银行卡直接交由张某长期控制支配。张某所谓郝某不喜欢使用银行卡,而让张某在有大额消费时刷他的信用卡以实现免年费、快速积累积分兑换礼品、航班里程及争取更高授信额度的说法,与常理不合,缺乏可信度。对于张某控制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的银行卡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资。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郝某与张某事实上存在共同投资房产的合意,并认定双方对五套涉案房产是共有关系,并无不当。至于某笔具体款项的支付究竟是支付购房款还是缴纳该购买房屋的有关税费,不影响共同投资关系的认定。
(三)关于认定双方等额共有问题
鉴于双方之间存在非常亲密的关系,没有约定对所购房产各自所占份额,涉案房产是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购买,购买后亦通过出租取得部分收益,张某管理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郝某对张某还有给予现金的情况等,因此不能认为郝某对涉案五套房产的出资份额仅限于通过郝某银行卡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数额。一、二审判决对于张某要求按照现已查明的用郝某信用卡支付的数额所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认定郝某对共有房产的权益份额的主张未予支持,而认定无法明确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份额,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房产双方等额享有,并无不当。
总之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妥善处理双方利益。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同居期间,最好能提前就财产分配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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