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因2瓶过期啤酒被罚款2万,是小错重罚吗?

据澎湃新闻1月14日报道,河北邯郸某超市老板申书芬反映,2024年12月初,邯郸魏县市监局以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为由,没收涉事啤酒一瓶、违法所得70元,罚款2万元。

申书芬回忆称,事发2024年9月,一名顾客前后进店三次,第三次买了一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份”的啤酒。该顾客向市监部门举报。执法人员上门后,在冰箱里又发现了一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份”的啤酒。

据称,违法所得70元不只是两瓶涉事啤酒的价格,还算入了前几个月售出的啤酒,那些啤酒也被认定涉嫌过期。

申书芬及其代理律师不满该处罚,认为属于小错重罚。

对此,魏县市监局人员表示,已召开听证会,“领导说安排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沟通再决定结果”。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惩罚过重;也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支持上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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