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准则”和“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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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说一,“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准则”这个认识也是不对的,法律和道德有着高度重合,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规则体系,法律的规定多数时候是顺应了道德,但也有大量规定的出发点和道德无关,二者本质上还是完全分离的两个评价体系。那么“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深层意思,就是只认法律一个评价体系,其他的道德社会规范民间习惯公序良俗甚至生物本能统统不认可,其实就是拉法律为不道德背锅的意思。

然而法律本身并不做价值评判,只是国家机器针对人的行为做出的反应,采取措施并不代表对行为的性质定性。比如法律对通奸行为的处理,过去的处理非常严厉,而现在几乎不管,原因是法律对于制裁通奸的效果有了不同的认识,现在抓了意义不大而且也抓不过来,而道德上对于通奸的认识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法律上也保留了对涉军的通奸行为的制裁,也说明国家机器对通奸行为的价值判断没有变,只是根据不同的后果而做出了不同权衡。

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其实就是把法作为唯一价值评判体系来看,然而法并无这个功能,法律是不做价值判断的。所以拿法律作为公序良俗的挡箭牌,其实是混淆视听。违反道德只关系道德,违不违法并不影响对行为的价值判断,这才是正确的逻辑。如果把两个标准混淆,只做高标准和低标准的比较,那有人选择所谓的低标准确实无可指摘,这就陷入他们的无赖逻辑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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