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战,召不回”?看刑法规定的惩治条款

我国有数量庞大的预备役部队官兵,他们继承红军的优良传统,听党指挥,爱国爱民,作风优良,英勇善战。“若有战,召必回”是他们的坚定信念。

但是,现在有个别人以各种借口,鼓吹“若有战,召不回”,居心险恶。这些人宁愿当汉奸、亡国奴 也不愿为国一战。

战时有招不回是一种犯罪,我国刑法有明确的惩治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 :

— 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因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影响军事任务完成,产生恶劣影响的;

— 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

— 多人伙同他人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 。、

保卫祖国,完成统一大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使命,“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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