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中的草根人物(34)梁悦

原文:
第二百三十八卷唐纪第五十四
秋,九月,富平人梁悦报父仇,杀秦杲,自诣县请罪。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职方员外郎韩愈议,以为:“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故圣人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宜定其制曰:‘凡复父仇者,事发,具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敕:“梁悦杖一百,流循州。”
富平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了仇人秦杲,随后主动到县衙投案。皇帝为这事专门下了一道敕书,说如果根据《礼记》的道理,应该与仇人不共戴天;但如果根据法律条文,杀人就是死罪。礼与法,都是帝王治理天下的重要依据,既然二者存在差别,就应当通过研讨辩论弄个明白。
职方员外郎韩愈认为,刑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惩处为父报仇的行为,这并不是疏漏,而是由于如果禁止复仇,则伤害了孝子之心,违背了先贤的要旨;如果明令允许为父复仇,有人就会利用法令随意杀人,官府将无以应付。圣人在典籍中支持复仇,却不在刑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是要让执法者既能根据法令进行裁决,又能在经学理论的指导下,对个案进行研判。我认为应当作出规定:凡是为父报仇者,应一律上报尚书省,由尚书省召集有关人员商讨,然后上奏皇帝斟酌处置。这样就可以解决典籍与刑律相互矛盾的问题了。
皇帝采纳了韩愈的意见,下令对梁悦杖刑一百,流放循州。此后,凡是复仇案件,都由皇帝亲自处理。
韩愈所说的儒家经典,最典型的是《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儿子不能与杀父仇人共处在同一片天空下,无论仇人身处何处,必须找到并亲手杀死;兄弟被人杀了,要随身携带兵器,一旦遇到仇人就杀了他;好朋友被杀了,不能和仇人同处在一个国家。《春秋公羊传》甚至有“不复仇,非子也”的言论。
春秋时期,复仇的事情很多,像伍子胥为了给父兄报仇,殚精竭虑为吴国练兵,最终带领吴国大军攻入楚国,尽管仇人楚平王已经死了,仍然从坟墓里把他的尸体挖出来,亲手鞭尸三百。
到了战国时代,复仇仍很常见,孟子说杀人父亲的,自己的父亲终会被人杀死;杀人兄弟的,自己的兄弟终会被人杀死。可见当时复仇之风,比春秋时代毫无减退。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是从战国时代开始的,明令要求一切擅自杀人的行为,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进行严惩。
法家的观点是:私人复仇是破坏统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严惩,使得复仇的风气有所收敛,但在一般人们心目中,复仇行为仍然很受推崇。
直到东晋,少年桓温为父报仇,杀了仇人江充的两个儿子,不但毫无惩处,反而名声大噪,甚至受到皇帝的青睐,选他当了驸马。
法律规定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民间信奉“一报还一报”、“杀人偿命”,其实都是建立在复仇的历史传统内涵之上。直到今天,复仇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前段时间的张扣扣一案,之所以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强烈的反响,原因或许正在于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