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中的草根人物(34)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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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第二百三十八卷唐纪第五十四
        秋,九月,富平人梁悦报父仇,杀秦杲,自诣县请罪。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职方员外郎韩愈议,以为:“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故圣人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宜定其制曰:‘凡复父仇者,事发,具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敕:“梁悦杖一百,流循州。”
  
        富平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了仇人秦杲,随后主动县衙投案。皇帝为这事专门下了一道敕书,说如果根据《礼记》的道理,与仇人应该是不共戴天,;但如果根据法律条文,杀人就是死罪。礼与法,都是帝王推行教化的重要依据,既然二者存在差别,就应当通过研讨辩论弄个明白。
        职方员外郎韩愈认为,刑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惩处为父报仇,这并不是出疏漏,而是由于如果禁止复仇,则伤害了孝子的心,违背了先王的意旨;如果明令允许为复仇,有人们就会凭利用法令随意杀人,官府将无以应付。圣人的经典支持复仇,却不在刑律中做明确规定,是要让执法者既能根据法令进行裁决,又能在经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研判。我认为应当作出规定:凡是为父报仇者,应一律上报尚书省,由尚书省召集有关人员商讨后上奏皇帝,斟酌理法,作出处置。这样就可以使典籍与刑律相互矛盾了。
        皇帝采纳了韩愈的意见,下令对梁悦处以杖刑一百,流放循州。此后,凡是复仇案件,都要由皇帝亲自处理。
        韩愈所说的儒家经典,罪突出的是《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对于杀父仇人,儿子不能与其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无论仇人身处何处,儿子必须找到并亲手杀死仇人;自己兄弟被人杀了,要随身带着兵器,见了仇人就杀;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杀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个国家。还有一部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有“不复仇,非子也”的言论,
        春秋时期,复仇的事情很多,像伍子胥为了给父兄报仇,殚精竭虑为吴国练兵,最终带领吴国大军攻入楚国,尽管仇人楚平王已经死了,仍然把他的尸体挖出来鞭尸三百。
        战国时代,复仇仍然很常见,孟子有个说法:杀人父亲的,自己的父亲终会被人杀死;杀人兄弟的,自己的兄弟终会被人杀死。说明当时复仇之风气很强。
        战国时代的法律开始禁止私人复仇,规定一切擅自杀人的行为,都必须由国家法律进行严惩。法家的观点是:私人复仇是破坏统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严惩,使得复仇的风气有所收敛,但在一般人们心目中,复仇行为仍然很受推崇。直到东晋,少年桓温为父报仇,杀了仇人江充的两个儿子,不但没有受到惩处,反而名声大噪,受到人们的追捧,甚至被皇帝看中,当上了驸马。
      法律规定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民间信奉“一报还一报”、“杀人偿命”,其实都有复仇传统的内涵,直到今天,此类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前段时间的张扣扣一案,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究其原因,或许正在于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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