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爆恶意刁难员工,海南卫视否认!网友:你家的公章是搞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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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5月1日起,旅游卫视正式更名为海南卫视,业内人士都认为这对于海南的广播电视事业是一次全新的升级和改变。不过,在这一过程中,却有员工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人事部门恶意刁难、试图逼迫自己离职。昨天下午2时许,海南卫视在官方微博上正式否认了传言。
但是,网友们看到这份澄清声明却是被逗乐了:你家的公章是搞笑的吗?
6月24日,微博认证为旅游卫视(海南卫视前身)《城市惠旅游》、《城市惠生活》节目编导的博主@我是吃货小叶子(本名李叶子)连续发布多则微博控诉海南卫视。
该博主称,自己所在的节目组遭到解散后,电视台内部给自己发放的工资只达到北京市最低保障金额度,即使这样仍然要求员工每天到公司人脸识别打卡。
另外,博主近段时间休病假养伤,每周两次到医院敷药,结果在开病假条的时候被要求补充挂号单。博主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包括收费证明在内的资料,但是挂号单在医生处保存着,到医院换药也不用特意写病例,在此情况下电视台方面计算个人考勤时把休假认定为是旷工,她觉得非常不公。
博主同时提供了工资单、考勤表和自己同人事部门沟通的聊天记录进行佐证。
在另外一则微博中,博主称自己与电视台签了无固定期的合同,也为电视台工作了9年。
她继续表示,只发最低保障金的工资是从今年2月开始,她指控电视台用这样恶意刁难的办法逼迫同事离职,因为没有人能够耗得起,而且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司法诉讼的话也有难度:“劳动仲裁时间长,在北京工作上海南省保险,打官司都不知道去哪儿?”
博主认为,电视台方面应该体恤自己的员工,把精力放在制作优良的节目上,如果员工主动离职的话也要给出合理的赔付,而不是扣扣索索地从员工身上罚那么一点的钱。
这一份控诉立即引起了很多媒体人的共鸣。
近年来,受到新媒体和互联网模式的冲击,即使是一线卫视都处于艰难维生的境地,更遑论是二三线卫视。电视台恶意欠薪、发不出工资,员工拉横幅维权的案例层出不穷。所以很多媒体人都积极转发博主的微博,并呼吁海南卫视能够宽待员工。
事情持续发酵,海南卫视25日下午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否认传言。
海南卫视方面承认,发文博主系频道员工,与其签有劳动合同。但是卫视方面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尊重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存在针对该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歧视性安排。海南卫视责令涉事员工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已发布的不当言论,理性消除误解,依法解决争议。同时,它也保留依法追究发文员工法律责任的权利。
声明言简意赅,不过却被网友指出一大漏洞,就是声明上的公章形同伪造:
还有网友认为,这份声明不够具有说服力,更像是变相承认问题的存在:
另外一位转发关注此事的知名博主,声称自己接到了海南卫视内部领导的电话,要求其删除转发微博。他还称,海南卫视的做法就是不敢明着走程序解除合同,违背原签订合同,对于薪资有所调整时却又不同劳动者协商解决。
今天中午,涉事员工再度发文补充了新的材料:
该博主称,自频道改制以来,电视台内部也对员工的薪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她称,自己2010年7月正式入职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责任编辑一职。今年4月,电视台人事部门下发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调整底薪,将原来的底薪变更为:基本工资+绩效两个部分。
她本人没有签署该协议,其他同事也有所疑虑。
而在6月20日,台里一个“严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群中发布长文对于薪资改革进行解释。这位领导称,所做出的制度改革主要是解决2018年以前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晋级无据可依的现象,需要完善制度;二是易岗不易薪的现象,因任务变化或能力不足而从高标准岗位调整到低标准岗位的人员,薪酬应当向低调整且得有制度支持。
这位领导在聊天中还表示,改革采取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法,不会影响到在职老员工的实际利益。他举例称,某员工2018年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如果不进行改革,该员工离开本部门时,本部门的人工成本预算中将被公司划走3500元。进行了改革后,只需要划走2000元,还有1500元留在本部门可用于绩效分配。
对于因病休假的员工,他们的薪资应该如何发放,这位“严总”也有解释。
他称,这些员工每个月的最低发放额就是北京市最低保障工资2120元的80%(原截图其出现笔误),即1696元。经计算,对应于1696元最低发放额的最低基本工资是22000元。在这个数字的框架下,无论怎么调低基本工资,都不会使因病职工的利益受损。
不过,这番解释在博主看来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她就提到工资分配属于是按劳分配,对于工资设上限本就不合理;
其二,博主称,“严总”所谓要解决易岗不易薪的现象,但是也说明了易岗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任务变化,二是能力不足。在此前的多次发文中,该博主强调,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能力不足拿低薪,自己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她个人的情况属于是任务变化,所在节目组遭到解散。
她进一步做出解释,因为频道改制,很多节目不再交给自己的员工去制作,而是交给体制外的市场公司。所以她认为,这种“任务变化”最后面还不是领导一句话说了算的事情,而这种情况不正是违背了当初与员工签署的合同吗?
最后,对于员工离职,“严总”举例称会有1500元留在原部门,她更是不能理解。
目前,海南卫视方面还没有进一步的回应。而按照25日中午的声明,恐怕电视台还是希望内部协商解决,而发文讨薪的博主则强硬表示,即使再困难,自己是一定会走劳动仲裁,或者是法律诉讼途径的。
讨薪博主@我是吃货小叶子 最新发文如下↓↓
本人李叶子 自2009年10月进旅游卫视实习,没有签署任何实习合同,也没有所谓的实习期工资。但这是媒体常态。2010年7月入职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责任编辑一职。行的正坐的直,不需要所谓的“保护隐私”!
另外前几日发的微博因为有同事有同感纷纷转发支持,被台里领导分别打电话责令删除的行为,我对同事深感抱歉。也对台里这样的行为不予评价,只说事实。
以下在陈述一个今年年初发生的事实。
自2019年4月,台里人事部陆陆续续找各组负责人,给大家下发一份名为《补充协议》的一纸协议。内容为调整底薪,将原来的底薪变更为:基本工资+绩效两个部分。我合同上签署的底薪为1750,变更之后变为基础工资1000+绩效工资1000。领导以给我涨薪资为“诱惑,让我签字,但我没有签。原因是我有自己的顾虑。
1、有些文字性的东西一旦签署就代表同意了,然而最后解释方永远在公司。
2、无论领导或者人事解释任何对你有利,跟你说的所有的好处,最后都可以说我只代表个人不代表公司,全部否认。
3、公司背后往往有一个多人的法务团体,所有的文字后面都有他们在后方支招,所以作为工作人员往往势单力薄,法律意识淡薄,在最后都要吃亏。
综上几点我并不打算签,但是同事们陆陆续续都签署了。后来我陆陆续续的知道同事们签署也存在很多原因。
比如:
别人都签了,你也签了吧,是对你有利的。(利诱)
需要续签合同,你要先把补充协议签了。(威逼)
于我个人也是有另外一套的,利诱对我没有用,所以他们在5月中旬给我安排了一份貌似很适合我的品推部的工作,出于我对新媒体的热爱,我接下了这份工作,并跟领导说我先试试,人事在跟我谈完薪资等事项之后,补充了一句“你如果办异动,是要把补充协议签了的”。当时我已经待岗快三个月了。
以上是本人亲身经历。
以下是目前分管人事的领导对补充协议的解释
关于2019年度工资制度改革的补充说明
由于前段时间对公司制度改革解释不到位,造成部分员工对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了解不充分,甚至出现各种猜测和误会,我作为分管本项工作的公司领导,对此深表歉意!现将相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本着科学管理的要求,强化按劳分配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应得利益,绝不会在制度上出现损害员工原来利益条件的现象。
二、改革着眼于工资晋级制度的规范化和薪酬分配的合理性,目标主要是解决2018年以前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晋级无据可依的现象,需要完善制度;二是易岗不易薪的现象,因任务变化或能力不足而从高标准岗位调整到低标准岗位的人员,薪酬应当向低调整且得有制度支持。
三、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有一系列费用的收取,是与员工的基本工资挂钩的。例如现行法规规定,工会会员费是以职工的基本工资作为收缴基数的。基本工资越低,交费就越低。
四、在人工成本预算总额度固定的前提下,尽量扩大绩效工资资金的构,以保障劳动的者得到对等回报。各部门的基本工资构成与绩效工资资金构成是相对独立的,绩效工资资金对应于全年任务量。调低基本工资,就是为了使腾出来的资金进入绩效工资构成中,增加绩效工资资金的占比。当有员工从本部门异动离开或离职时,被划拨走的资金仅仅的该员工基本工资部分,部门的绩效部分是不动的,所以低基资对保障绩效工资资金具有实际意义。
假设某员工2018年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如果不进行改革,该员工离开本部门时,本部门的人工成本预算中将被公司划走3500元。进行改革后,只需划走2000元,还在1500元留在本部门可用于绩效分配。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否违法?是否损害职工利益?
答案是,公司不会制定违法的制度,很多误解都是对法规的不了解造成的。
1.本次改革,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案,在职的老职工不会因为制度变化而实际利益受损失。
2.最低保障工资是指每月应发工资的最低额,不是指基本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3.职工的社保缴纳基数,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并不是以基本工资为标准。
4.职工被辞退时所得的补偿,是以上一年度当事人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而不是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
5.职工因病影响工资正常发放,最低发放额是1696元(即北京市最低保障工资2020元的80%),调低基本工资不会影响绝大多数职工的病假工资发放。经计算,对应于1696元最低发放额的最低基本工资是22000元。所以,在22000元以下的框架下,无论怎么调低基本工资,都不会使因病职工的利益受损。
我对文字游戏不是很在行,但是对以上文字我有不解的地方,分享出来让大家帮忙分析。
1、我们的工资是按劳所得,但由于每个部门有工资上限,所以干的多也是有封顶的。那我们的工作量是不是也有封顶?谁来分配?谁规定谁干的多?谁干的少?
2、异岗不异薪做更改,假设之前是制片人,公司承诺底薪+绩效总额发放是12000,其中底薪部分6000,突然原来节目停播了,你就不是制片人了,给了你一个编辑岗或者主编岗,你的底薪就变成了2000或者3000。问题是决定取消节目的是公司领导,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安置原来的员工,并不是因为员工能力问题,而且因为新节目都外包了,没有新节目当然就没有岗位……这点他们说是为了保障我们其他人的利益……不是说不损害员工的利益吗?
3、『假设某员工2018年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如果不进行改革,该员工离开本部门时,本部门的人工成本预算中将被公司划走3500元。进行改革后,只需划走2000元,还在1500元留在本部门可用于绩效分配。』对于这部分,表面上看是1500分给了其他人,对还在该部门没有离岗的人是涨薪的。再想想,不是按劳分配吗?原来不是我干的活赚的钱,而且是同事走了,所以他的工资加到了我身上……细思极恐!
可能我能力有限,真的参不透这些有可能被法务指导过的表述。我只知道在公司无论签署什么样的协议,解释方都在公司!我也不知道如何在这种逼迫下,应该如何应对,要么主动辞职?要么妥协?
最后我要说的是,还有很多同事没有签署这个补充协议,但是台里已经从今年年初已经执行了,在工资条上可以体现。请问为何未签署就强制执行?我不知道。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