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苛死板「扣分制」有「东施效颦」之嫌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前日继续细则性审议《道路交通法》法案,讨论备受社会关注的「扣分制」条文。据第一常设委员会主席李静仪在会后透露,多名议员认为法案内的「扣分制」不清晰,对实际操作上存有诸多疑问,对实际操作充满疑问。其一是法案建议每名驾驶员由十二分初始分值开始,如驾驶员的分值被扣减至一分或多于一分但少于七分,禁止驾驶三个月;如驾驶员按上述规定被禁止驾驶后,分值被扣减至零分,禁止驾驶六个月,其中的驾驶员被扣至少于七分已经禁止驾驶三个月原因为何?其二,被扣减至少五分分值后,可自费参加驾驶进修课程及有关理论测验,如成绩合格可获增加三分分值,但以每两年一次为限。
而外地行之有效的「扣分制」恢复分值时一般并非自费,而是官方提供课程或网上学习平台,让被扣分者学习改进及恢复分值,质疑政府为何没有参照,反而要驾驶者自费并要通过理论测验?其三是有议员关注若驾驶理论测验未能通过,是否不具备驾驶资格?因而认为有关做法相当严格,条文亦不够清晰,均需要政府说明。
「扣分制」亦即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征是,当驾驶者违反指定交通条例时会被记指定分数。当被记分数累积至某数目时,便会被暂时或永久取消驾驶资格。现时有多个国家及地区实行该制度。与传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相比,这种方式具有一系列的优点。首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每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幷予以累积,能够对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及危险性进行量化,从而为针对不同的驾驶人进行不同的处理提供较为准确的依据。其次,建立记分机制,规定记分周期、应予记分的违法行为种类及对应分值,以及在周期内的最大分值等内容,能够使机动车驾驶人明白其所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能会对其驾驶资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增强谨慎驾驶的意识,进而在整体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再次,对不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不同的分值,体现了管理者对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评价,这种评价经过公示之后,使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行政制裁及严厉程度具有了准确预期的可能,从而限制了违法行为处理者(主要为交警部门)恣意专断的空间,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得以落实。
目前在一个中国的四个法域中,大陆地区、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都先后实行了交通安全管理的「扣分制」,唯有澳门特区是「空白点」。其实,全世界不少国家都已实施「扣分制」,包括临近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以不同形式,不同的惩罚程度而设施「扣分制」。澳门不能「自我清高」,对此世界潮流及先进经验视而不见,甚至将之当作是「落后」或「不科学」的对象。
实际上,早在二零零五年当局对《道路法典》进行修订时,在咨询文本中就提出了引入「扣分制」和加重罚则的建议,并建议设立「交通安全教育中心」,加强宣传交通安全,提高驾驶者的安全意识。当时许多业界及各界人士,尤其是具有在海峡两岸或某些国家或地区的驾驶经验的人士,是赞同为澳门特区交通安全引进扣分制度的。但不知为何,在特区政府最后提请给立法会的方案中,却自行否定了自己这个正确的设想,将有关建议删除。现在,经过十九年来的实践,尤其是比照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又蓦然发现「扣分制是个好东西」,趁着今次修订《道路交通法》,再次建议引进「扣分制」,亦即否定了十九年前的不适当决策,完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就吻合了人们正确认识事物发展具有曲折性和前进性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原理。
不过,目前正在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进行细则性审议的《道路交通法》法案,所引进的「扣分制」形式及内容,却是有着不少必须廓清或修正之处。除了是李静仪引述的意见之外,可能还有以下几点:
其一,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扣分制」,违章扣分记录是以「递增」形式呈现,亦即没有任何违章行为的驾驶员是「零分」,然后根据驾驶员的违章情况,给予不同分数的「记分」,记分数字越高,所应受到的处罚程度就越严重。而澳门《道路交通法》法案所建议的「扣分制」,违章扣分记录却正好是相反,以「递减」形式呈现,亦即没有任何违章行为的驾驶员是「满分」亦即十二分,根据驾驶员的不同违章情况,予以「扣减」分数,所余分数越少,所应受到的处罚程度就越严重。这对于已经有在包括内地在内的境外驾驶经验的司机来说,显然将会难以适应。
其二,不设「清零」机制。本来罗立文司长是曾经说过可以考虑引进「清零」机制的,但按照李静仪昨日所说,却不知为何未见有「清零」机制的内容。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扣分制」,都设有「清零」机制。以内地为例,驾驶证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十二分,并且所处罚款已经缴纳,那么记分会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时自动清除。但是,如果记分虽未达到十二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那么记分将会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惟当驾驶证到期换证时,如果之前的扣分没有「清零」,那么这些扣分将会继续存在,并不会因为换证而自动「清零」。换证只是更换了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影响之前已经记录的扣分情况。
如果想要「清零」扣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分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保持未被扣满十二分并缴清所有罚款。二是已经记满十二分者,或是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者(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时拥有「清零」的记分。
相关权责部门是「与时俱进」,引进了各地尤其是内地的「扣分制」,但却是没有内地般较为灵活,可以在有较大程度上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意外的同时,节省交通管理及执罚方面的人员及行政成本,而是较为严苛死板,徒增人员及行政成本,颇有「东施效颦」之嫌。
立法会议员衮衮诸公多数持有「粤澳两地牌」,或是「澳车北上」、「横琴单牌车」政策的受惠者,应当也是内地「扣分制」的实践者和见证者。因此,他们更应当以自身的经验,把好《道路交通法》法案中的「扣分制」这一关,建立既符合澳门实际情况,又灵活及人性化的「扣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