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众见到恶人拳脚相加,可以称作义愤填膺,但身为副所长,认知觉悟应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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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副所长的行为,合情合理,但既不合法也不合规,受到处罚是应该的,是不是该被降职值得商榷。于情,身为人民警察,对于社会不良现象的制造者深恶痛绝值得赞赏。于理,恃强凌弱的霸凌事件屡屡发生,受害者无力反抗,施害者没有受到该有的惩戒,作为负责一方治安的人民警察让施害者对暴行有切身体验,符合民众对公安民警惩恶扬善的普遍意愿。于法,法律不支持以暴制暴,更不支持执法犯法。万一副所长拳脚没控制好,承担后果的不只是他个人,还有他所在的单位、整个公安机关,甚至是国家。于规,公安机关连对疑犯进行刑讯的权力都没有,对够不上刑责的人拳脚相加必定是违规的做法。
再说该副所长被降职冤不冤,一点也不冤。普通民众见到恶人拳脚相加,可以称作义愤填膺,但身为副所长,认知觉悟应该高于一般民警,更高于普通人,应该知道执法人员对违法者动拳脚是违规行为,但还是做了,只能说明他的认知只停留在普通人的层面。有人说是见义勇为,那是错到离谱了,治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对正在发生的恶行进行制止是职务行为,普通人出手制止犯罪才叫做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有限度,制止犯罪后扭送公安机关符合见义勇为,扭送过程中对嫌疑人进行殴打属于私刑,致嫌疑人受伤还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再往深了去想,假如警察可以对违法者随意施加拳脚,成为常态会不会引发另一个弊端,就是执法者滥用私刑,再往下想就会出现港片中黑警的情形了。法律有不完善的地方应该改,但执法者滥用私刑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