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峰数个刑事犯罪案一审宣判

刘翔峰数个刑事犯罪案一审宣判

——对做事没有底线的人究竟应该怎么办?

2024-11-04

 

在2022年8月25日接受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之前,刘翔峰曾任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两年后,对当时引发人神共怒的刘湘峰医疗欺诈犯罪案的一审判决,日前已经公布了。

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翔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同时,对同案被告人罗原灯以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上述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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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中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利用职务便利,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刘翔峰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上述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2)。

客观地讲,对于上述判决长沙中院合议庭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并在法律规定的上限做出量刑决定的,长沙市监委和长沙中院的法官已经尽力了。想必在此之前,长沙市或医院所在地的区监委,已经开除了刘的公职;市卫健委或市医师协会,也已吊销了他的执业医师执照和从业资格证了吧。

尽管此时舆论对之的热度业已大为降低,不过我相信,对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人们的认识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甚至是不太满意的。处罚过轻、刑期太短,应该是普通人的普遍共识。那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刘翔峰的行为与那些职务犯,很是有些不同!尽管此人也同时涉及受贿罪。如果说,那些贪官污吏是以偷盗国库以中饱私囊,营建或扩充个人家庭(家族)财产为目的的话,这与普通老百姓尚无直接的联系;那么,刘的行为则是对普通患者健康的直接伤害!

已经法院查明,刘“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3)的行为事实,致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4)。刘翔峰的行为无疑就是蓄意谋财害命,实际后果与杀人犯其实没有什么两样。也因此,危害性极强、民愤极大、社会反应极为强烈。

刘翔峰案最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就在于破坏了公共卫生系统的公信力,如此做人无底线的行为极大损害了更多秉承职业良心的医护工作者的社会信誉。这样的医疗欺诈甚至直接导致患者致残的行为,居然发生在昔日“北协和、南湘雅”这样的国内医疗重镇,于湘雅医院不啻是一场社会信用灾难。

类似无底线的人也并非刘翔峰个案。

最近“国家安全部”公众号就公布了这样的案件:“某机关单位核心涉密人员李某某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偿还债务,李某某主动勾连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用单位保密管理漏洞,将80余份涉密文件拍照发送给对方,收取间谍经费10万余元。国家安全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李某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4)。12月16日,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说,“近期国家安全机关陆续破获多起涉案人员主动投靠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这就不能不引发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中国人的高度警觉,甚至全社会的深入反思!

过去的中国人做人做事从来都是有底线的,传统儒学观念对于个人的社会行为是具有相当的道德约束力的。因此,位列满清中兴功臣之首的曾文正公没有改朝换代做皇帝的意识,全民抗战初期各省地方军阀也是坚决抗敌的,宋子文也是不愿出卖外蒙古的,中国的药商是有良心的,中国商人是讲信用的,善良温和厚道的普通人也大都生活在看上去一团和气的社区环境之中的。

当然,刘翔峰如此的恶劣行径,也与打开国门之后改革开放后这40多年,来自境外的金钱至上观念与极端个人主义意识对当今一些国人行为意识所造成的严重冲击与深刻影响相对应的。在我们的国家通过改革开放取得历史性成建设发展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坦诚面对相对于发达国家高度富有五彩斑斓的物质生活,太多的中国人内心自我道德约束防线坍塌了!而一旦丧失了做人做事的底线,什么钱不能挣,什么事不敢做,什么样的丑闻不可能发生的严峻现实!

刘翔峰只是个案,但从其酝酿、发酵到发展成一场灾难,却又同时具有某种教科书式社会反面教材般的现实内涵!这也是我们在此讨论这一陈案的意义之所在。

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就在于通过惩治犯罪、警示社会、教育人民,建立并维护一个人民满意的社会秩序。因此,现实司法实践是否能够做到人民满意、切实得到人心的认同和全社会的广泛拥护,这才应该是真正的衡量标准

过去,中国曾经有过“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加三等”“押解巡游”,甚至“藉没其家”的司法实践概念,现在都完全过时了吗?

基于上述理由,个人观点并不全都是这样的!

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引发天人共怒的罪犯,是不应该完全按照书面条文形式上的规定给予惩罚的!否则,就很难真正起到法治意义上,维护法律尊严,惩治犯罪、警示社会、教育人民的社会作用。

中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体系,不过现在我们也有了相应的一些弹性做法。

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进行立法,香港国家安全法就是这样出台并得以推行的。这样做的效果有目共睹,曾经一时甚嚣尘上的2019年“黑暴风波”是否真的就能反了天?看看现在港区的社会秩序,真正的中国人应该都是普遍认可的。当然,那些持有英国属土护照移居英国、并在境外继续坚持当时政治主张的人除外。

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以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犯罪现象问题。这样在保持现行《刑法典》的权威性和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又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效果也是非常好的。记忆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公布了至少超过十部。

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拓宽并具体规定了现行法律适用的针对性问题,如江苏高院提请最高法有关卖淫罪主体的释法,就很好地解决了当时南京相关案件中在运用刑法规定时的现实“技术障碍”。

因此,个人认为对于类似刘湘峰这样人神共怒的刑事犯罪案件,我们也是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强化法律制裁的力度,从而有效实现惩治犯罪、保护普通人基本权利的目的。还有此前哈尔滨某社区商住楼被非法改建导致形成“危楼”的类似情形。

总之,法治精神的时代内涵就是要能够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而及时做出必要的调整。尤其是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关系到广大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很大、为全民所关注的案件的处理,恰好为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提供最好的调整完善时机!

                                    初稿写于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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