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王国时期古埃及专制王权的构建
来源:《中东研究》2016年第一期 作者 郭子林
内容提要
古埃及的专制王权制度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古王国时期建构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国王具有神圣属性;国王掌握着立法、司法、军事、经济和宗教文化等方面的最高权力;国王依靠一批官僚进行统治。这种制度之所以在古王国时期建构起来,与统治者的刻意经营有一定关系,但更是历史发展、宗教崇拜演进和农业经济强盛等因素共同促成的。
关键词 古埃及 古王国 专制王权*
在20世纪60年代及之前,西方和苏联部分学者将古埃及、两河流域的古文明、古代中国等都归入东方,将古希腊、罗马归入西方,认为东方自始至终实行的是专制主义制度,即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而西方自始至终是民主制度。更有甚者,以魏特夫为首的一些反共产主义的西方学者杜撰出一个所谓的“治水专制主义”,认为东方是“治水社会”,实行的是“治水专制主义”。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学者受到苏联学术影响,也基本持这样的观点。但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学者以林志纯为代表,开始对这种两分法质疑,并具体展开研究。改革开放以后出版的《世界上古史纲》对这种观点进行反思和驳斥。接下来,我国研究中国史和世界史的学者都从各自的专业领域对这种观点展开深入探讨,实事求是地研究了古代世界各个地区的政治制度,认为古代不存在所谓的东方和西方,这是近现代人进行的主观划分;最早的国家基本上实行的都是王权制度,之后有的国家发展进入专制主义政体,有的实行民主制,有的实行共和制;所谓的东方社会也有实行民主和共和的时期,西方社会也有专制君主制。还有学者更是有针对性地批驳魏特夫的谬论,他们将研究成果集结成册,集中展现了古代社会并不存在所谓“治水专制主义”的事实。
在这个探讨过程中,古埃及始终是一个重要样本。我国学者刘文鹏自始至终参与这场论战,他在论文中阐述了法老埃及专制主义的主要内容,也指出了法老埃及专制主义有一个逐渐产生的过程;他还在其专著中探讨了古埃及法老王朝时期专制主义统治的来龙去脉。近些年,西方学者在论证中大多没有严格区分古埃及的早期王权与专制王权(即“专制主义”)。目前为止,关于古埃及专制王权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探讨清楚,而且学界发表了一些新的相关史料,这个问题仍有探究的必要。在探索古埃及专制王权的过程中,古王国时期的专制王权构建是一个重要环节。
“专制主义或专制王权”一词,英文为Despotism,法文为Despotisme,德文为der Despotismus。从词源上讲,这个词是源自古希腊文δεσποτηζ。δεσποτηζ的意义是“主人”或“家长”。古希腊人在使用这个词时并无专制主义的含义,只是表明一种“专制的”关系,一种家长式的统治方式。经过近现代学者的阐释,专制主义才逐渐转变为一种政治制度。“专制主义”是一种国家政治体制,其核心是专制君主在全国范围内居于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独揽国家一切大权。专制主义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专制君主宣扬“君权神授”,君主是神的后裔和神的化身,具有超人的神性,人格神化;专制君主采取世袭继承制,父终子继,整个王室家族都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专制君主在全国处于主宰地位,集国家大权于一身,严格地控制着行政、军事、思想等,建立一整套官僚体系和机构为其治理国家服务,建立一支常备军作为其政权的可靠支柱,建立属于自己的宗教形式,推行代表自己利益的文化;专制君主把整个国家视为自己的私有物,靠雄厚的财力维持国家机器的运作;专制君主把全体臣民视为自己的奴仆,君主与臣民之间完全是主仆关系。这些特点在具体情况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国王的个人属性、国王的权力和官僚统治。本文从这三个方面考察古王国时期古埃及专制王权的构建情况。
一 国王的神圣属性
在古代埃及人看来,国王是神与人类之间的中间人,具有人和神的双重属性。最能体现这种特性的是法老的官方名字。因为古埃及人将名字作为自己在今生和来世生存的重要根据。国王的官方名字由王衔和王名构成。当然,作为一个实体单位,王衔与王名是一起出现的。
埃及法老的名字由五部分构成,被称为五个“伟大的名字”。这五个名字出现时,总是五个较为固定的王衔按固定的顺序分别放在王名的前面。五个王衔分别是荷鲁斯、涅布提、金荷鲁斯、尼苏毕特、拉之子。他们在法老的名字中就是按这种先后顺序排列的。下面以第六王朝国王珀辟一世的完整名字为例,加以说明。
从珀辟的名字中,我们可以看到,他首先是人,是“两土地上受爱戴者”“拉喜爱的人”,但同时也是神,是“拉之子”。这样的名字也就确定了国王的属性,至少在古埃及人的心目中是这样的。当然,这五个伟大名字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最早在前王朝末期出现荷鲁斯衔和荷鲁斯名,到第五王朝第三位国王尼菲利尔卡拉时五个伟大名字才正式出现。
荷鲁斯衔的圣书体文字读作·hrw,这是一个隼鹰的形象,隼鹰是王权的保护神。这是最早出现的王衔,至少在0王朝(约前3100~前3000年)就已出现。0王朝几乎所有国王的名字都是由荷鲁斯衔引领的。涅布提衔的圣书体文字读为nb-tj,也称“两夫人”或“两女神”,是由上埃及的兀鹰女神和下埃及的眼镜蛇女神结合在一起组成的,故而得名。此王衔出现的较早,在第一王朝(约前3000~前2890年)早期国王阿哈的名字里就已出现。金荷鲁斯衔的圣书体文字表意符号读作nbw,是荷鲁斯立于黄金之上,具体意思不祥,但显然有“国王是强有力的”等意义。此王衔出现在第一王朝国王杰尔的名字中。尼苏毕特衔的圣书体文字读为n-sw-bjt,或称“树蜂衔”,是由代表上埃及的菅茅和代表下埃及的蜜蜂组合而成,意味着“他是菅和蜂的人”,所以此王衔也称“上下埃及之王”,其后面的名字称为王位名,即国王加冕时的名字,写在王名圈里。最早出现在第一王朝登王的名字中。“拉之子”的圣书体文读作z3re,直译为“son of Ra”,意译为“太阳神拉的儿子”,始于第五王朝,最早出现在国王乌塞尔卡夫的名字中。拉之子的后面跟的是“本名”,即出生时所拥有的名字,也要放在王名圈内。这五个王衔连起来的意思应该是这样的:国王是荷鲁斯神的化身,被“两夫人”女神保护着,成为实力强大的金荷鲁斯,还是“两地的君主”或上下埃及的统治者,自出生之日起就是太阳神———拉的儿子。不难看出,五个王衔俱全时,国王的神性最强。
从古王国时期的金字塔文和其他铭文史料来看,埃及国王还具有一些神的属性,即胡(Hu)、西阿(Sia)和玛阿特(Maat)。其实,这三者也是神。胡是命令和权威的化身之神,可翻译为“威令”或“权威”,是最高神普塔的创造性言辞,具有复活的力量,胡伴随国王身边,支持和承认国王的权威。西阿意思是“对事物的容忍和理解”,可译为“认识”或“知识”。西阿是知识和智慧的化身,他也是一个神,经常位于太阳神的右侧,并负有携带体现智力成就的神圣纸草的职责。玛阿特是真理和秩序女神,代表着正义和真理。可以说,国王具有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属性,具有“创造性的言辞”“超人的智力”和“坚持真理”“主持正义”的神圣属性。古埃及人有时这样赞扬国王:“权威的言辞(胡)在你的口中。判断力(西阿)在你的心中。你的言语是真理(玛阿特)的圣殿。”
综上所述,到古王国时期,神圣属性已经成为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阶级或精英群体特意宣传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有意为之。然而,这种意识形态能够实施,并在古王国的纪念物中留存下来,本身就说明它得到了古王国时期古埃及人的认可。“国王不仅是人,更是神”,或者说,国王是以人的形态存在的神。这种观念不仅在古王国时期,在后来埃及历史上都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根本思想。这是一种神圣王权观念,构成了古王国时期国王权力的思想基础。
二 国王的权力
在古王国时期的埃及人看来,神是至高无上的。作为神,古埃及国王自然也就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统治埃及及其人民的最高权力。
在古王国时期,埃及国王既然是真理的化身,那么他也就拥有主持正义的权力,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掌握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同时,埃及国王的言语具有威力,是知识和认知的体现,这样国王的话也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古埃及是否存在法律?或者说,古埃及国王的话是否可以视作法律?这是这里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古埃及是否有法律?这是埃及学家们一直讨论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古埃及没有法律,也有人认为古埃及有法律。近些年学者们大多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古代埃及文字“hp”一词最初出现于中王国(约公元前2000年),在圣书体和祭司体文献中,通常被译成“法律”;而后来在世俗体文献中,这个词的意思因背景不同而翻译为“法律、习俗、法规、权力、正义”等,其意义有所扩大,但其主要意思仍是“法律”和“法规”。在现有的文献中,有时可以看到“写下来的法律”“国王的法律”“国家的法律”“监狱的法律”等。古典作家希罗多德(前484~前330/320年)在其著作中记载了古代埃及一条关于奴隶可以到神庙寻求庇护的法律。生活于“希腊化”时代末期的狄奥多拉斯记载了古代埃及的很多法律现象,例如对伪誓者、诬告、杀人、逃兵、泄密等进行惩罚的法律,还有关于契约、盗贼、婚俗和埋葬风俗等的法律。从文字、文献记载以及古典作家的记述来看,法老埃及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但是,法老埃及的法律不是像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那样以正规的法律条款形式存在,而主要是以国王敕令的形式出现。在法老埃及,国王的话和敕令就是法律。在长期实践中,法老埃及形成了很多惯例,这些惯例也是埃及传统法律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法老埃及法律中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或习俗法。
当然,法老埃及法律也经历了一个形成演变的过程。法老埃及法律最初与宗教密不可分。费尔施迪克指出:“对于古代埃及人来说,玛阿特(Maat)观念是法律的首要原则。”德国图宾根大学的莎菲克·阿拉姆教授一直从事法老埃及法律的研究,他通过对西底比斯地区戴尔·埃尔·美迪纳工人村出土的档案文献的研究,发现埃及的法律与宗教有着内在联系,在某种程度上讲,在古王国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的确立,埃及的法律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民法与刑法之别;在司法审判结束之后,法庭还要执行审判结果,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埃及法庭只是在庭审结束时简单宣布“A方是正确的,B方是错误的”,而不执行审判结果。之后,埃及的法律逐渐完善起来,尤其到后期埃及(前1085年~前323年),已经形成了各种实体法,如关于财产、家庭、继承、犯罪、契约和商业以及贸易、个人地位等的法律。
法老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敕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一种立法活动。据狄奥多拉斯记载,古埃及的立法活动始于第一王朝的建立者美尼斯。希罗多德在《历史》中认为,阿苏启斯统治时期,“埃及的金融紧迫,因此定出一条法律,一个人可以用他自己父亲的尸体作抵押来借钱;法律还规定,债主对于债务人的全部墓地有财产扣押权,如果债务人还不了债,对于提供这种抵押的人的惩罚就是,他死时自己不许埋入他的父祖的墓地或其他任何墓地。”阿苏启斯是第四王朝继承了孟考拉王位的舍普塞斯卡夫。尽管这条法律尚未得到证实。但从考古证据来看,舍普塞斯卡夫确实颁布过敕令。铭刻于吉萨孟考拉国王金字塔神庙中的《舍普塞斯卡夫敕令》,命令任何人不得侵占哈夫拉金字塔神庙的财产和祭品。这是迄今所知法老埃及最古老的法律文献。第五王朝的《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的内容是针对具体问题做出的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这份敕令尽管很短,但比较完整,格式和内容也很有代表性。整个敕令文字如下:
荷鲁斯:乌塞尔卡乌(尼菲利尔卡拉)
向祭司主管海姆威尔(Hemwer)颁发国王敕令:
我没有授权任何人(做下面任何一件事情),
因诺姆中的强制劳动和任何(其他)工作而将你诺姆中的任何祭司带走,除非为了让他为他的神举行宗教仪式和维持举行宗教仪式的神庙运转;
为任何神的领地上的任何工作征收劳役,完成这种工作是祭司应该履行的职责;
因诺姆中的强制劳动和任何(其他)工作而将任何神领地上的依附者带走,完成这些工作是祭司应该履行的职责。
上下埃及之王尼菲利尔卡拉的国王敕令永远豁免了他们;你只能遵守职责,没有任何司法权力反对国王敕令。
如果诺姆中有人出于强制劳动和任何工作的需要,而将那个在该诺姆神的领地上尽祭司义务的祭司和神的领地上的依附者带走,那么你应该将其送到国王宫殿,他将被处罚,到采石场工作,去收割大麦和二粒小麦。
如果任何贵族、国王的熟人或者与祭品返还②有关的人,敢于公然对抗朕的这道在国王宫殿里登记的敕令,那么(他的)房屋、土地、人们和他拥有的一切都将被没收,他将必须完成强制劳动。
收获季第2个月第11日,国王亲自签发。
我们还在阿布什尔、阿拜多斯、达赫舒尔、科谱图斯、达赫莱绿洲和萨卡拉等地发现了尼菲尔弗里、特悌一世、珀辟一世、珀辟二世、尼菲尔卡霍尔等国王的敕令。这些敕令的格式基本都与《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相似,先交代国王敕令颁发者和颁发给谁,然后“我命令”“不允许”“禁止”等词语说明哪些事情不允许做,然后明确规定对违反敕令者的惩罚措施,最后交代敕令颁发的时间。当然,这些敕令不仅仅局限于神庙地产上的人和物,还涉及诺姆中其他工程建筑和工作。很显然,这些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恐怕不能不说它们是责权利相对明确的法律。国王恰恰是这些敕令的颁发者。
古王国时期的国王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掌握着司法权。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国王本身就是最高法官,掌握着案件的最终审判权。一般情况下,地方的案件有相应的法官和法庭处理,而在中央一级和宫廷内部的重大案件则由大法官和维西尔等组成的法庭审理。第三王朝的梅腾就曾担任过舍易斯诺姆的区域法官,他父亲也曾是法官。他们都是由国王任命的。但是,无论针对什么样的案件,尤其在处理涉及宫廷内部人员的重大案件时,国王便直接任命自己信得过的人担任法官。《大臣乌尼传》为我们提供了证据。珀辟一世统治时期,后宫发生了司法事件。在审判的时候,“陛下让我进入,为的是单独听取(案件)。竟然没有大法官和维西尔在场,也没有王子,只有我在那里,因为我是卓越的,因为我是令陛下的心欢悦的,因为陛下喜欢我。我单独记录案件内容,与我在一起的只有一个涅亨的法官,尽管我的职位仅是法老地产的高级管理员。以前从来没有像我这样的人听取过王室后宫的秘密,但陛下让我来听取(它),因为在陛下看来我比他的任何官员都杰出,比他的任何贵族都杰出,比他的任何仆人都杰出”。乌尼担任这么重要的一次审判的法官,完全是基于国王的信任。可见,国王是根据自己的喜好任命重要法官的,而且这个审判的最终裁决权必定是在国王手中的。
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国王不仅有任命法官的权力,实际上,他们掌握着最高行政权。不仅司法部门,政府的其他各个部门也都由国王管理,各个部门的各级官员都由国王选拔和任命。第三王朝的官员梅腾最初是一个低级官员,逐渐受到国王的信任,而被提升到诺姆长官和区域法官。第六王朝的官员乌尼历经三位国王的统治,也是从一个地方下层官员被提拔为法官、宫廷卫士和国王的“唯一朋友”。第四王朝后半期到第五王朝上半期,普塔舍普希斯(Ptahshepses)从出生到去世经历了六位国王的统治时期,从宫廷内部与国王孩子们一起读书的孩子,逐渐受到几代国王的喜爱和信任,而始终担任高级祭司、工程顾问、国王的陪伴者等要职。他还炫耀尼菲利尔卡拉王因为一件事情表扬他,允许他亲吻国王的脚,而非像其他人那样只能亲吻国王脚前的土地。第五王朝伊塞西国王的维西尔森那泽米布(Senezemib)同时还兼任大法官和首席建筑师,他记载了国王为他写的两封信,并因此而自豪。他声称“(陛下)亲手为我写信,为的是表扬我,因为我按照陛下满心渴望的做了(陛下命令我做的每一件事情)”。国王还赠予他土地和棺椁等。国王不可能亲自处理所有的事情,他将很多事情交给维西尔处理,所以国王自然很重视维西尔,也会给他们很多赏赐。国王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他们经常巡视各地,巴勒莫石碑记载了这种情况。后来,这种巡视活动变成了加冕仪式中的一个环节。
古王国时期的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将土地分配给臣民。他们将土地要么分配给子女,要么赏赐给贵族和官员,要么捐赠给神庙。《梅腾墓铭文》《大臣乌尼传》和《普塔舍普希斯铭文》都提到国王将土地赏赐给他们。国王还关心其他经济活动。例如,根据很多铭文的记载,国王派遣贸易远征军到西奈和努比亚开采矿石,到蓬特采购木材等。巴勒莫石碑还记载古王国的国王们每两年统计一次财产。
古王国时期是埃及国王大兴土木的时代,号称“金字塔时代”。国王们对建筑工程非常关心。国王们派遣贸易远征军到西奈和努比亚开采矿石和建筑用的石头,便是一个表现形式。根据德博亨(Debhen)的坟墓铭文,我们知道,第四王朝国王孟考拉曾经亲自视察自己的金字塔建筑工程,关心其进展情况。在第五王朝国王尼斐利尔卡拉统治时期,他率领家属和官员视察自己的一个建筑工程,对首席建筑师韦氏普塔(Weshptah)指导的建筑工程赞不绝口。就在国王夸奖韦氏普塔之时,后者闷声倒地。国王赶紧命令侍从将其抬回宫廷,并命令祭司和医师立刻赶来,医治韦氏普塔。当医师告诉国王,韦氏普塔已经无法挽救的时候,国王痛苦地一个人躲在屋子里叹息,并为韦氏普塔祈祷。然后,国王命人为首席建筑师雕刻石像,还赐给他一块土地,作为丧葬地产。这是一个令人感动的故事,但更表明国王对建筑工程和建筑师的关心。此外,古王国时期的首席建筑师一般都有维西尔担任,例如第三王朝左塞王的建筑师伊姆霍特普、第五王朝国王尼斐利尔卡拉的建筑师韦氏普塔和第五王朝伊塞西国王的维西尔森那泽米布都是维西尔,同时还是大法官。这体现了国王对建筑工程的重视,更表明国王掌握了建筑工程的最高权力。
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国王掌握最高军事权力,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大臣乌尼率领军队攻击亚细亚人和巴勒斯坦,就属于军事性的远征活动,而这样一次远征活动的军事长官就是国王亲自任命的。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古王国时期埃及军队主要是由埃及劳动人民在农闲时充当的,也招募努比亚人和利比亚人。
古王国时期的国王掌握着宗教最高权力,也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国王是神,从而只有国王才能够与神交流,才有资格为神奉献祭品。这样,国王是最高祭司。根据巴勒莫石碑的记载,第三、四、五王朝的国王们崇拜太阳神拉,为其供奉祭品、建筑神庙、捐献土地。我们已经看到,第5王朝的《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主要就是为了保护神庙祭司和依附者而颁发的法令。第六王朝几位国王颁发的敕令大多也是有关神庙地产和祭司的。可见,国王一方面通过神庙祭司宣传“君权神授”理念,一方面又对宗教进行管理。
由前面的阐述可见,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国王掌握了立法、司法、行政、经济、建筑工程、军队和宗教等方面的最高权力。然而,国王无法一个人充分实施这些权力,他需要一批官员来辅助他实施管理国家的各项工作。这样,古王国时期的国王建立了一套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
三 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统治
在君主制国家,政府一般实施的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统治模式,即以国王为首的中央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下面呈辐射状地组建起各级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并依靠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进行运作。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实施的就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统治。
国王是古王国时期埃及政府的首脑,掌握着全国各级部门和官吏的立废和任命升迁。在他下面是宫廷官僚和中央官僚。从目前的史料来看,古王国时期埃及的宫廷基本上由国王的家属构成,后宫和王子们是其主要成员,还有很多随从和仆人。当然,很多王子和仆人也担任重要官职,例如维西尔等职位。这也使宫廷官吏很难与中央政府的官吏严格区分开来。维西尔是这种模糊性的代表性职位。
维西尔是阿拉伯人对埃及语词t-3ty(捷提)的音译,汉译为宰相。这个职位最晚在第三王朝左塞王时期就已经设立了。在第三、四王朝时期,维西尔一般由王子担任。从而,维西尔有时也具有廷臣的特点。但从第五王朝开始,王子担任维西尔的情况越来越少了。维西尔是国王的助理,还是中央最高官吏。维西尔帮助国王处理各种事务,不仅管理中央各部门的行政事务,有时还担任“全国的总督”“国王全部命令的顾问”国家档案的总保管人。他的办公厅掌握着国王的所有敕令文件和全国土地的清查账册等。第五王朝伊塞西国王的维西尔森那泽米布称自己是“陛下的机密事务的长官”“陛下的亲信”“国王的书吏长”和“国王一切工作之长”。从前面的考察,我们知道,维西尔普塔舍普希斯和森那泽米布同时还是“大法官”和“首席建筑师”。维西尔兼任如此多的职务,或许他的工作也是统领性的,只需每日向国王汇报重要事务,琐碎事务就由他本人和其下属处理了。
在维西尔之下是政府各个部门的长官。古王国时期埃及的中央政府机关主要有四个。对于埃及这样的农业国家来说,第一个重要部门是农业部,下设两个局。一个局主管家畜饲养事务;另一个局负责农业耕作和洪水过后的田地。农业部和两个下属的局分设长官。第二个重要部门是所谓的“财政部”,主要职责是管理国家的财政税收,包括每两年一次的人口和财产清查,并负责征收各种税务。或许单设长官,或许由维西尔担任。第三个部门是王家档案馆,负责保管土地所有权证书、各种文件、契约、遗嘱和国王敕令等。档案馆的最高长官或许由维西尔担任。第四个部门是司法部,这个部门负责全国的司法诉讼等事务,具体法官设置如何,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一些官员带有法官的头衔,大法官往往由维西尔兼任。
此外,古埃及的土木工程(神庙和坟墓建筑)和军事活动往往都在农闲季节进行,而且都不是常规性的,从而无须专设部门。临时组织、领导和监督这些活动的或许是维西尔,因为我们已经看到维西尔有时被称为“全国的总督”和“首席建筑师”。当然,诸如贸易远征和军事征伐等活动,国王也会另选自己信任的低级官员担任,而不用维西尔。《大臣乌尼传》和《哈尔胡夫传》等都体现了这种情况。神庙虽然是独立的社会单位,祭司集团也构成了独立的社会群体,但国王是最高祭司,拥有对神庙的控制权。实际管理神庙事务的中央一级官员或许也是维西尔,或者由国王任命的王子等担任。祭司集团中的最高职位或许是“祭司长官”,《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就是颁发给祭司长官海姆威尔的。
中央政府下面是若干个诺姆(或州)。在古王国时期,古埃及上埃及有22个诺姆,下埃及有20个诺姆。我们对诺姆内部的行政设置知道的很少。诺姆的最高长官或许称诺姆长,由国王任命。第三王朝的梅腾担任了若干个诺姆的诺姆长,他的这些职务是由国王任命的。诺姆内部或许设立有这样一些部门:国库、法庭、土地管理局、堤坝河渠维持部门、民兵队及军需库等。这些部门分别由官吏和书吏管理和运行。在古王国末期,尤其第六王朝末期,诺姆长的势力开始强大起来,最终成为威胁中央政权的重要分权力量。
在古王国时期的史料中,我们经常看到书吏(ss)这个角色。书吏是古王国时期埃及的文职人员,他们掌握了读写能力,所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级别的部门里面都有书吏。书吏一般出身于贵族世家,往往为父子相传。梅腾的父亲就是书吏,他本人最初也是继承了这个职位。从古王国开始,书吏逐渐形成为专门服务于国王和政府的士大夫阶层。这个阶层的人很容易得到提拔,在政府内部享有很高的地位。梅腾便是由一个书吏被逐渐提拔到诺姆长的。
余论
通过前面的考察,不难看出,古王国时期的古埃及国王主要通过名字等手段宣传自己的神圣属性,为其神圣不可侵犯的王者地位制造意识形态根据。他们借助这种思想上的宣传而拥有了至高地位,掌握了立法、司法、行政、经济和军事等最高权力,并依靠为数众多的官僚体系实施管理国家的权力。这些方面的内容使古王国时期的古埃及政府具备了专制王权的核心特征,这种专制王权的基本模式一直持续到罗马人占领埃及之后的很长时间,甚至从广义上讲,一直持续到阿拉伯人征服埃及。
首先,古王国时期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权是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阶级有意构建的结果。同时,它也是各种因素综合促成的,是历史的产物。首先,古王国时期的专制王权是从古埃及早期王权发展而来的。早在前王朝(约前4500~前3000年)末期的“0王朝”(约前3200~前3000年),埃及就以涅迦达为中心形成了一个较强大的城市国家(或诺姆国家),学者们还根据考古发现编列了该王朝的国王序列。但当时上埃及和下埃及还有若干个城市国家。这些城市国家处于相互争霸的状态,最后0王朝的国王那尔迈统一了上下埃及。从那尔迈调色板的场面,我们得知那尔迈戴上了上下埃及的王冠,开创了埃及的统一局面。但那尔迈也只是开创了一个统一局面,整个早王朝(约前3000~前2686年)时期,那尔迈的继承者们都在进行持续的兼并战争。一般来说,从前王朝末期至早王朝,因为国家未能真正实现统一,国王的权力有限,尤其受到其他势力的制约。这样的君主制一般可以称为早期王权。早期王权经过发展可以进入专制王权的阶段。就古埃及而言,标志着古王国进入中央集权专制王权阶段的是第三王朝的建立者左塞王及其业绩。马涅托记载第三王朝(约前2686~前2613年)由九位国王统治。根据古埃及遗留下来的王名表和其他史料,我们可以确定第三王朝至少有五位国王。《都灵王名册》将左塞王视作第三王朝的创立者,并用红墨水加以标注,以突出其在埃及历史上的卓越地位。在他统治时期,埃及真正实现了统一,社会稳定,农业和贸易都发展了起来。根据托勒密五世(前205~前180年)时期第一瀑布附近赛赫尔(Sehel)岛上树立的“饥馑碑”(FamineStele)记载,左塞王在这里修建了尼罗河神克努姆的新神庙,已经持续了七年之久的饥馑便奇迹般地结束了。石碑表明左塞王关心农业生产,是一位关心社会的“明君”;另一方面,它也说明左塞王的统治范围在南方到达了第一瀑布。他还阻击了东沙漠游牧民和西沙漠利比亚人的骚扰。因国力强盛,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他获得祭司集团和人们的敬重。他的建筑师伊姆霍特普为了尊崇他而建造了阶梯金字塔,这是世界建筑史上的创举。左塞王和伊姆霍特普都因此而闻名。伊姆霍特普后来还被尊为建筑之神、医学之神和智慧之神。
其次,古王国时期古埃及专制王权的建立也与太阳神拉的崇拜有着密切关系。在古埃及,太阳神是王权保护神和象征。太阳神拉最初是赫利奥坡里斯城的地方神。赫利奥坡里斯城是古希腊人用希腊语对该城的称呼,意思是“太阳城”,从而古埃及人或许也称这座城市为“太阳城”。古埃及人至少从早王朝时期就开始崇拜太阳神。国王对拉神的提升或许始于早王朝时代。第二王朝的第二位国王的名字是涅布拉。涅布拉是圣书体文字nbrc的音译。这个名字是一个A+B结构的名词性句子,意思是“拉是君主”。根据巴勒莫石碑的记载,第三、四、五王朝的国王们继承了对拉神的崇拜,要么为其供奉祭品,要么为其建筑神庙,甚至为其捐献土地。到第五王朝,九位国王中的五位都将“拉之子”(s3re)作为其头衔之一,这个头衔确实从第五王朝开始的。“拉之子”头衔所表达的意思是国王为太阳神拉之子,这或许明确表明了国王宣称自己不是普通凡人,而是大神拉的儿子,具有神的属性。
最后,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的建立和实施是以较为发达的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古埃及始终是古代世界农业发达的地区,而古埃及农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尼罗河。公元前6世纪,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旅游埃及之后,称“埃及是尼罗河的赠礼”。古埃及人从早王朝时期开始就注重尼罗河水位的测定,以估计农业丰收情况。尼罗河丰富的水源和泛滥之后留下的肥沃土壤,为古埃及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资源。关于古埃及人的农业耕种方式,希罗多德有记载。他说:“农民只需等河水自行泛滥出来,流到田地去灌溉,灌溉后再退回河床,然后每个人把种子撒到自己的土地上,叫猪上去踏进这些种子,此后只等待收获了。”这或许只是孟菲斯附近的土地耕种情况,而且这可能夸大了古埃及人农业生产的简便程度。从墓葬壁画来看,古王国时期的埃及人确实有驱赶动物将种子踏入土地里的情况。例如,第五王朝高官悌伊(Ti)在萨卡拉马斯塔巴墓内墙壁上描绘了两个典型的农业耕种场景。在第一个场景的下半部分,耕种者驱赶着一群羊经过耕种区域,将种子踏入松软的土壤里。在第二个场景里,除了部分场景描绘羊群将种子踏入软土中而外,担负着耕种之重任的则是牛。耕种者用一头或两头牛拖拉耕犁,以便耕种。从这两幅壁画,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农业耕种并非像希罗多德讲的那么简单,应该是两种或多种耕种方式并存的。另外,在悌伊墓第一幅壁画的上半部分里,收割者使用带有燧石刃口的木镰刀收割庄稼。有意思的是,在收割者旁边,一个音乐人在吹奏长笛。这或许是为了表现一种和谐快乐的收割场面。在第二幅壁画中,收割者用镰刀收割谷物,然后用驴子将其驮运到脱粒场。羊群在光滑的硬地上踩踏谷穗以达到脱粒的目的。接下来,驴子将谷粒驮运到谷仓。谷仓用尼罗河的泥土堆积起来。从文献和浮雕中,我们可以发现,古王国时期埃及人的农业谷物主要是大麦、二粒小麦和小麦;经济作物主要是亚麻和纸莎草;蔬菜种类已经很多,包括蒜、卷心菜、萝卜、葱、甜菜、豆科植物和莴笋,等等;当时的埃及人,已经经营葡萄园和果园,葡萄和无花果是主要水果。此外,古埃及人还将渔猎和手工业作为农业经济的补充。古王国时期较为安定的国内环境,使这种农业经济获得较大发展,国家经济达到了一个鼎盛时期。尽管我们没有古王国时期埃及经济发展状况的准确数字,但古王国时期国王们建筑金字塔的庞大工程彰显了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因为建筑庞大的金字塔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很难完成那样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