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的路虎女伤人案”到对“结果论罪”和“行为论罪”的思考!

       今天看到一个网友“他山一石”的观点我非常赞同!从他所说的这个角度可以让大家思考一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放上这位一网友的观点角度供大家参考:

      目前的互联网总会周期性的爆发一些恶性事件。青岛的路虎女伤人案再一次掀起了轩然大波。可以明显的看到一种趋势,民众对暴力侵犯的容忍度已经是近乎崩溃,而对犯罪结果的不公正处理更是一再击穿人们的心理底线。可以清晰的看到,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并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力。一个问题已经无法回避了,为什么看起来一件很普通的治安事件会产生如此惊人的冲击力呢?在这种现象的背后,到底存在着怎样的社会心理?要想找到答案,首先就要正视一个法律问题,到底是应该按结果论罪,还是按行为论罪?而这次青岛伤人案的引爆点,也正是基于这个问题。在刑法中有个基本常识,就是在认定某种犯罪性质的时候,需要明确到底是针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还是针对犯罪行为本身。前者就是结果论罪,后者就是行为论罪。从立法本身而言,无论是结果论罪还是行为论罪,目的都是共同的,这就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

      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就以醉驾入刑为例加以说明。在2011年以前,醉驾并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喝醉酒开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后果,才会被刑事追责,这就是典型的结果论罪。当时由于私家车保有量并不多,所以发生的恶性事故也没多少。那么这样的立法理念在当时看来也没有什么不妥,整个社会也没有觉得醉驾行为有多大的危害。2008年成都孙伟铭醉驾案致使四人死亡。2009年南京张明宝醉驾案造成五人死亡,其中还包括一名孕妇和一个腹中的婴儿。这两起惊天大案导致在2011年法律层面上修改了对醉驾从以结果论罪,改成了以行为论罪。这种调节从后来的事实来看,完全迎合了社会的现实需求。

      回顾完醉驾入刑这段历史,再来看青岛伤人案,就能理出个脉络了。长久以来,在刑法中,对于动手打人这个行为,一直采取的就是2011年之前对待醉驾行为的态度,只要打人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那么打人行为本身就被高度的宽容,最多就是道个歉,罚点款,再严重点就是来个行政拘留,而执法理念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就是和解。即便是产生了严重后果,也仅仅是特指身体所受到的损伤。只有被伤害人被鉴定达到了轻伤标准,才会被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责。既然法条如此规定,于是此次发生在青岛的伤人案,警方做出的处理,在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几乎淹没了各路的媒体。一起普通的打人案能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估计连青岛警方都显然没有预料到。而这一切的关键,正是越来越不合时宜的法条所一手造成。准确的说,正是以结果论罪、以行为论罪的立法根基不再牢固,或者说是两种论罪的思维产生了错乱导致的必然结果。从表面上来看,打人这个行为似乎没有多大的伤害性,在很多人的眼里,不就是用手打人吗?又不是用刀用枪去凶杀,因此动手打人好像不会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但是这样的思维极其错误,因为被认定打人所产生的所谓的后果,仅仅是考虑到了对受害人身体的损伤,大多不会很严重,那么对打人行为本身轻描淡写的一笔带过,就是最省事,成本也是最低的处理方式了。可是又一个事实被严重的忽略了,虽然打人行为对人体的伤害似乎并不严重,但是打人对人的心理精神却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同时还会对整个社会环境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和醉驾截然不同,醉驾行为本身虽然危险,但是醉驾并没有指向性,所有的醉驾者主观上并不是非要夺人性命,也不是针对哪个特定的人,但是打人却不同,它是带有明确的目的,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人所发生。从主观上来说,所有打人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凌辱受害人的人格,从精神上折磨受害者,而打人不过仅是手段而已。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诱因,那就解释了为什么往往在大庭广众之下,打人者会更张狂,原因就是在众目睽睽之中才能达到侮辱他人的最佳效果,而作为被伤害的人,最直接受伤的首先就是精神,在无数双眼睛的注视下,甚至是在自己家人的面前,被他人肆意的凌辱,自己的颜面何在?这种经历对一个人的伤害程度是难以估量的。

      在此次青岛伤人案件中,那个张狂路虎女对那个誓死不还手的男子一顿暴力输出,打到对方是口鼻流血。在众目睽睽之下,路虎女从凌辱他人之中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甚至是一种成就感,当然了,这是低级的愉悦和低级的成就感,这种感觉在那一瞬间让他非常美妙,而那个被伤害的男子却是颜面尽失,饱受凌辱,估计这辈子他都难以忘记。而最后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结果,这才是激怒全社会的焦点所在,不公平,太不公平了。罚款1000,对那个路虎女来说,两箱油钱都不够,行政拘留又极不透明(是否居家警方没给明确答复),根本就不具备惩戒性。而那个男子呢,落得个打了白打一句话,最后的结果严重违反了惩强除恶的基本自然法。而这样的是不知道哪一天就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在此刻,那个饱受诟病的“互殴”又出来充当了帮凶,青岛的路虎女伤人案中男子选择了被动承受,被迫忍受了十余次耳光,脸部肿胀,鼻孔流血,而非还击,因为他深知一旦还手,便会被判定为互殴。使得他连一个人最后捍卫自己尊严和免受伤害的那一点自我救济的权利都被剥夺一空。长此下去,这个社会就一定是有权有势的人不断的欺负弱者,而所有的条条框框对弱者又都是极不友好。

      青岛伤人案为什么影响如此巨大?因为人们从那个被伤害人的身上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人们是为未来自己有可能遇到的不公而感到焦虑和愤怒。如果看穿了这一点,那也就看到了整个事件的本质。就是说,当前的很多法律已经无法再适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开始从追求物质生活向追求精神生活转型,开始越来越重视对人格和尊严的捍卫。而当下的很多法律已经难以承担起这样的重任,那么产生冲突就只是时间问题了。为了防止今后不要让青岛伤人事件再次重现,长久以来的此类案件将结果论罪转向行为论罪势在必行,要从关注狭隘的身体伤害转向对尊严、精神的关注和维护,而这几乎是全世界所有文明国家法治的标配。既然醉驾可以不问结果而直接入刑,那么并不逊色于醉驾的打人行为为何就不可以呢?

我对以上观点的总结:

青岛伤人案引发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反映了民众对暴力行为和法律公正性的强烈关切。此事件不仅揭示了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不足,也凸显了社会对精神伤害和尊严保护的需求。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几个关键点分析:

1. 法律适用与民众期待之间的差距:

       当前的法律体系在处理暴力伤害案件时,往往侧重于物理伤害的后果,而忽视了对受害者精神和心理的伤害。

       这种法律适用方式与民众对公正、尊严和安全的期待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和不满。

2. 结果论罪与行为论罪的争议:

       结果论罪强调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而行为论罪则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

       在青岛伤人案中,由于法律更侧重于结果论罪,导致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进一步加剧了民众的不满情绪。

3. 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脱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日益增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

       然而,现行法律在保护个人尊严和精神权益方面显得力不从心,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4. 法律改革的必要性与方向: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期待的变化,法律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

       具体而言,应从关注狭隘的身体伤害转向对尊严、精神的关注和维护,将更多的暴力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并加大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

5.法律应该是让打人者不敢打人,而不是让挨打者不敢保护自己。

       通过制定更加科学、合理且符合民众期待的法律条款,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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