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犯罪,影响终身,合理吗?应该清除轻罪犯罪记录吗?
近日,《中国青年报》发布一则人物新闻。在深圳兴海湾肉菜市场卖菜的陈俊杰16年前被广东番禺一名抢劫犯冒名,留下了犯罪记录。他2014年办理驾驶证时才发现。
媒体报道后,2016年5月18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通报称,警方已经启动纠错程序,并对因错误信息给当事人带来的困扰表示歉意。
但直到2024年5月,陈俊杰的大儿子偶然发现,父亲的案底依然存在。5月底,他们从湖南老家的派出所拿到了一纸无犯罪记录证明。陈俊杰夫妇认为,这纸无犯罪记录证明无法根本解决问题,他们依然催促着,想尽快撤销案底。8月2日,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区法院工作人员联系陈俊杰,口头通知称案底已经撤销,但仍没有提供书面证明。
针对该案例,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赵宏在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发文,对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展开讨论。
赵宏认为,如果违法犯罪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其所从事的职业也与其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并无实质关联,就不能再通过行业禁入、权利剥夺甚至是株连亲属等方式再对其进行精神羞辱。
同时,在经过一段时间且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确认行为人并无特别的人身危险和再犯可能后,就应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彻底清除。法律也应确立相应的犯罪记录消除机制。
赵宏指出,实践中,犯罪记录的影响早已弥散出对有前科者自身参军和就业的限制之外,犯罪人员子女同样会因为父母的犯罪记录而在升学、考公、参军、就业等方面处处受阻,这就是所谓的“一人犯罪,株连全家”。
赵宏表示,上述问题,本质上反映的都是重刑主义对我国《刑法》的影响,即仅为公共安全和特别预防的考虑,就对有犯罪前科者及其亲属的权利予以严苛甚至是过度的限制。这种过度限制,不仅逾越了罪责自负、罪刑相当等法治原则,也对有前科者的社会复归造成了严重障碍。因会产生对犯罪前科者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这种记录已无异于一种现代“墨刑”。
去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备案审查报告,明确要求取消针对涉电诈犯罪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予以限制的连坐制度。赵宏认为,该审查报告虽仅及于涉罪人员的亲属,但其从宪法基本权利保护出发所强调的“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的理念,使冰冻已久的犯罪附随性效果被凿开缝隙。
赵宏提出,未来要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建立普遍的轻罪和微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破除现代墨刑更核心的做法,仍旧是考虑建立经过特定时限和特定条件的记录消除和前科消灭制度。
对于该不该消除犯罪记录这个问题,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认为,犯了罪,应该承担后果,但受到惩罚后,也应该给这些人自谋生路的机会;但也有网友表示,不应该消除,违法犯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社会的监督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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