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高校学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

据海西晨报17日报道,首次参与“投资返利”,在顺利拿到本息后,她就想以此赚点零花钱,结果第二次“投资”近7500元,就遇到麻烦事了,这是在校大学生小罗在近日的遭遇。

记者获悉,还有不少受害者与小罗也有相同的遭遇,而与该事件有紧密关系的,是厦门某高校大三学生黄某喆。昨日,晨报记者从厦门警方了解到,经集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规劝,犯罪嫌疑人黄某喆主动到集美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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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罗在网络平台上套现的7492.79元,全被套取了。记者陈小斌 摄

[遭遇]

首次顺利赚返利 随后被套取7500元

受害者小罗,在校大二学生。她告诉记者,去年她通过微博,认识了厦门某高校的学生王某,因双方有不少的共同话题,她和王某越走越近,为了方便联系,双方互加为微信好友。

“王某既是黄某喆的室友,也是黄某喆的代理人之一,帮她介绍人来套现。”小罗说,“去年12月,我告诉王某,我的蚂蚁花呗额度为2000元,王某就让我套现‘投资’,并承诺每1000元每月可返利100元。”

就这样,小罗将2000元直接转账汇款给王某,两个月后,小罗顺利收到本金和利息,共计2400元。之后,小罗相信王某所说的话。

上个月,王某又找到小罗,让她再次套现“投资返利”。小罗告诉记者,3月9日,她根据王某的建议,注册“任性付”平台的账号,并将账号和密码提供给王某,让王某自行操作。“她总共套现7492.79元,分成3期,并将钱转走。”

4月15日,正好是首期还款日。4月14日晚,王某将小罗拉进一个微信群,表示还不了本金,并发出黄某喆的电话录音。“录音里,黄某喆表示2月份就发现钱不够,并让代理人尽快接单,来补漏洞。”小罗如是说。

发现该情况后,小罗立即修改“任性付”密码,因担心影响个人征信,她就把这件事告诉家人,目前其家人已帮小罗还清在“任性付”所套现的钱款。

[说法]

本想赚点零花钱 结果却被坑了

晨报记者注意到,不少受害者的遭遇,都和小罗非常相似,只不过被套取的钱款有多也有少。

记者了解到,4月13日起,代理人就联系不上黄某喆本人。一些受害者表示,他们曾发现,黄某喆给一平台主播刷了20万元金额的礼物。不过该说法尚未得到证实。

昨日,晨报记者加入受害者的微信群里,不少受害者除了对此事愤愤不平外,也为越来越临近的还款日而坐立不安。

受害者小王表示,她被套取钱款近万元,现在焦虑不安。“我父母平时都舍不得花钱,我根本不敢告诉他们这件事,怕他们承受不住,现在还款日又越来越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

“当时代理人一直说不会有问题,我也是抱着赚点零花钱的心理,才去套现并转账给他们。”受害者小张如是说,“这件事爆发后,我才知道有黄某喆这个人,才知道黄某喆才是代理人的上家,真的是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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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出来的百余名大学生网络转账支付凭证。

[回应]

警方已立案侦查 黄某喆主动投案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4月13日,集美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多名学生被人以“投资返利”的名义套取钱款。集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受理该案并开展调查。

经初查,黄某喆,女,21岁,莆田人,厦门某高校大三学生。自去年12月起,以吸引投资并承诺高额利息为名,通过对方直接转账汇款或用“蚂蚁花呗”套现支付等方式套取钱款。集美警方也对黄某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在校方的支持配合下,正全力追查黄某喆的相关线索及案件具体情况。

4月16日18时30分,经集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规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喆,主动到集美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喆已被集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海西晨报记者 陈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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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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