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军舰闯入我国领海谈“无害通过权”

近日一艘日本海上自卫队“凉月”号驱逐舰曾”短暂驶入”中国浙江省附近的领海,当时中国正在该海域进行军事演习,“凉月”舰据称正进行监视,实际上就是窥探情报。而之前浙江海事局7月2日已宣布3日起连三天在邻近海域执行军事任务,禁止船只驶入。日本媒体报道称,“凉月”舰在驶入距离浙江海岸12海里(22公里)的海域时,被中国船只要求离开。但“凉月”舰不顾警告加速,并航行了约20分钟才离开中国领海。据日方消息人士说,一名日本官员在中日非正式会谈中指出,日本船只驶入中国领海可能是一个“程序错误”,日本防卫省已对凉月”舰舰长展开调查。一名中国安全人士说,基于日本船员的技术水平,他怀疑凉月舰并非“错误”地进入中国领海,不排除是蓄意挑衅的可能性。

 

相比较而言,美国军舰也经常不报告就进入中国领海进行示威挑衅,但那也是在南海所谓“争议海域”,实质上是美国在不承认我们对南海的主权的情况下的一种反制行为,我们从未听说过美国军舰公然进入中国沿海领海水域。因此这次日本军舰的行为更显得非同寻常。

 

也许是自知理亏,日本政府拿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权”说事,妄图蒙混过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确明确了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一章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包括军舰,第19条所规定的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时的禁止行为中包含了若干只有军舰才能从事的行为,例如:“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等,如有这些行为就不被视为“无害通过”。

 

就国际习惯来看,军舰在和平时期享有无害通过权。国际习惯也存在“一贯反对者原则”,也就是说国际习惯不适用于始终反对该国际习惯的“一贯反对者”。我国政府早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第3 条就明确: “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一直以来,中国从未改变过该立场。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时候中国也提交了声明,强调外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需获得中国政府的同意,可见中国一直反对军舰在中国的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未有任何的改变,故中国可凭借“一贯反对者”原则,在中国的领海不适用“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这一国际习惯法。

 

美国这方面这一贯的霸道和双标,美国自己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是时时刻刻用这个公约约束其他国家,美国坚持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认为《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所规定的外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国际法,认为中国过度主张了沿海国的海洋权益。因此中美就该问题一直存在根本的矛盾和冲突。

中国关于外国军舰不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符合“一贯反对者”原则,任何外国军舰未经许可闯入中国领海违反了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违反了国际习惯法。但由于军舰所享有的主权豁免权,对于非有害通过的军舰即使不遵守中国的领海法,中国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要求其离开。这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条“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和中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0条“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中国目前采取全程对非法进入中国领海的外国军舰进行跟踪监视、查证识别,并予以警告驱离,是完全符合国际习惯法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行为。

 

(感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 杨永红 女士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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