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准澳门履行公约报告说起
七月四日下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瑞士日内瓦举行全体会议,核可中国(包括澳门特区)参加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的工作组报告。工作组于今年一月二十三日审议了中国提交的第四次报告(包括澳门特区),并于一月二十六日通过了工作组报告。这是中国继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三年和二零一八年之后,第四次参加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议。
中国澳门之所以能够作为中国政府的成员,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议包括澳门在内的国别人权审议会议,说起来说「有段古」。其实,在联合国第二十一届大会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并开放供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英国在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之时,是有宣布将之延伸到香港生效的。但葡国在一九七六年十月七日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葡国国会也已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五日通过批准了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时,葡国政府却以当时在澳门生效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中,其第一编《基本权利与义务》已经收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全部内容,等于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已经在澳门生效,因而没有专门声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也适用于澳门。
这就导致在起草基本法时,澳门基本法草案谘询稿与香港基本法草案的明显差异。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时,专门设置了第三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正如前述原因,虽然《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的规定,但由于葡国政府并未声明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延伸到澳门生效,因而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拟制《澳门基本法》草案谘询文本时,就没有相应的条文表述。
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和咨询工作启动之后,本人作为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的委员及其「权利和义务专责谘询小组」的成员,率先在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及「权利和义务专责谘询小组」的会议中,提出了这个差异的问题,并分析指出,一方面,在澳门回归亦即《澳门基本法》生效实施时,中国政府已经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实行「一国两制」的地方建制,葡国宪法必须完全退出在澳门的适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当时尚未加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也就不具有提出在未来澳门特区适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倘此,澳门特区居民就享受不到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规范的权利和自由。因而建议《澳门基本法》应该弥补这个不足,以提高澳门居民的信心,及避免造成「大香港小澳门」的误会。
但因当时是「北京风波」刚发生不久,有个别基本法草委会和谘委会的委员担心中央会将此建议与「民运诉求」挂钩,对本人不利,而劝说本人不要再纠缠这个问题。然而,一些中央官员与本人个别谈话之后,本人仍然坚持个人的观点,即认为既然香港有,澳门也应有,而且《澳门基本法》写上相关内容,更有利于增强澳门居民对未来的信心,消除对「北京风波」发生后的某些不稳定心理。
中央官员一致同意本人的观点,并鼓励本人不但可以继续提出类似问题,而且还要多设法为解决此类问题提出「解套」办法,尤其是如何在葡国尚未宣布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情况下,争取将相关条文写进《澳门基本法》草案。为此,本人提出了两点建议:一、中方通过外交途径,敦促葡方尽快而且必须抢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澳门基本法(草案)》之前,宣布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二、倘葡方不配合,鉴于葡方已宣布将《欧洲人权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可考虑在《澳门基本法》上加人《欧洲人权公约》继续在澳门适用的内容。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的原澳门新华社副社长胡厚诚,和兼任草委会委员的前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组长康冀民大使,曾为此专门约见本人并指出,中国是亚洲国家,因而回归后直辖于中国中央政府的澳门特区,不宜继续适用《欧洲人权公约》,故而本人第二点建议幷不可行。不过,第一点建议则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故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小组已向葡方小组提出相关建议,有关葡国政府宣布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当然,为了防备万一相关工作赶不及在《澳门基本法》立法之前完成的情况,基本法草委会将会在草拟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认真参考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尽可能地将公约中的有关内容吸收到《澳门基本法》中去。
与此同时,澳门基本法草委会和谘委会的澳门工联总会的代表委员,也提出应当参考《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将「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写进同一条文。
在中方的积极敦促之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就此议题进行研究磋商,并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举行的联络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就第二批国际公约达成协议,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至于国际劳工公约,因为当时葡国已经宣布延伸至澳门生效,因而无需提到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桌面磋商。
随后,葡国议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通过了关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的第41/92号决议。决议共有五条,第一条是决定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第二条至第五条是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澳门的适用作出的保留,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的「民族自决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B项有关直接选举产生政权机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十三条涉及人员人出境及驱逐外国人出境的规定,不在澳门适用。而且还申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澳门适用的规定,必须由澳门地区政权机构制订的各项单行法律在澳门予以实施。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亦即在将会全文表决通过《澳门基本法(草案)》的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举行的前一日,澳葡政府将此《国会决议》刊登在《澳门政府公报》,终使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能够在《澳门基本法(草案)》专列一个条文——第四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
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具有法律前提依据,从而使得《澳门基本法》终能赶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时,具有两个人权公约的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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