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大陆司法亮剑,“台独”分子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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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祖国“宝岛”台湾的日月潭风景区。你想不想早日去看看?)

1)据新华社报道,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我详细看了《意见》全文,可谓是大快人心。《意见》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3)据新华社报道,《意见》的作用和目的非常明确:

一是针对分裂行径,明确犯罪认定标准。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明确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规定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

二是明确从重情节,重申追诉期限。明确规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罚当其罪。坚持依法惩治,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专门规定“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四是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权利。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4)对“台独”分子的量刑也非常明确: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意见》指出,可以对“台独”分子实施缺席审判

6)《意见》说,可以对“台独”分子并处没收财产的惩罚。

7)绿营的媒体和所谓的“名嘴”,如果继续宣扬和鼓吹“台独”,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8)那些搞“去中国化”、推动“文化台独”的人,也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9)从历史经验看,一部《国安法》,将“港独”分子打回了原型。《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让上蹿下跳的菲律宾尝到了苦头。接下来,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台独”分子如何自取灭亡吧。

10)我个人特别期待,解放军必要时可以展示在台海地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对台湾实施密不透风的封锁和包围的实力,彻底断绝“台独”分子到时候“见势不妙、溜之大吉”的幻想。

向所有参与《意见》制定工作的同志们致敬!

《意见》的出台,也再次说明,随着大陆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们用于打击和震慑“台独”分子的手段也会越来越多。

还是那句话,我们正在用无可辩驳的实力和决心,将绞索套在了“台独”分子的脖子上,“台独”分子走向灭亡的命运已经注定。

蔡英文、赖清德、萧美琴之流,还有那个跳梁小丑王定宇,如果死不悔改,继续做分裂国家的历史罪人,他们最好提前了解一下大陆的牢饭口味如何。

由于《意见》信息量非常大,也不是太长,我把原文链接放在下面,感兴趣的朋友们都可以认真读一读: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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