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换钱党」刑事立法并将嫌犯遣送内地受审
公安部日前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换钱党」等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部署会,部署各地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遏制「换钱党」等违法犯罪发展蔓延态势。会议特别指出,近年来,受暴利驱动,在澳门非法为个人或组织提供大额现金兑换以及高利贷服务的「换钱党」群体规模快速扩大,幷诱发斗殴、诈骗、盗窃、偷渡等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稳定。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多措幷举,加强与澳门警方的协作配合,对「换钱党」等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为此,公安部部署,要快侦快破现案,全力缉捕逃犯,全链条摧毁犯罪团伙,迅速形成严打高压态势。要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全力侦破「练功券」、假汇款等诈骗案件,坚决铲除为「换钱党」诈骗犯罪提供支撑服务的黑灰产业链条。要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及洗钱犯罪,确保打深打透打彻底。要严厉打击暴力催债、非法拘禁等衍生犯罪,全力做好调查取证、案件深挖、缉捕逃犯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强化人员线索核查、口岸检查管控和重点地区源头整治,坚决遏制相关违法犯罪发展蔓延。
在今年下半年澳门特区将举行系列重大庆典活动及将有国家领导人莅临澳门主持庆典活动的背景下,国家公安部召开这个几乎是专门针对在澳门特区发生的「换钱党」罪案行为的会议,显然是在「战术上」,为保卫上述重大庆典活动「清理环境」,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战略上」,争取从根本上铲除只有在澳门特区才发生的「换钱党」犯罪行为,以维护澳门特区的安宁及博彩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保护来澳旅游的各地尤其是内地游客的平安愉舒,捍卫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并配合国家的打击逃汇、「洗黑钱」等犯罪行为的斗争。
国家公安部对「换钱党」作出是违法犯罪的定性,为澳门特区「换钱党刑事化」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在符合「双重归罪」原则的情况下,也为澳门特区司法机关或警务机构将涉嫌干犯「换钱党」行为的内地嫌犯遣送回内地受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将「换钱党」行为进行刑事立法方面,澳门社会各界人士是具有强烈的共识的。这是因为,正如公安部专项工作部署会议所指出的那样,在澳门发生的「换钱党」等违法犯罪行为,诱发斗殴、诈骗、盗窃、偷渡等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稳定。实际上,一些凶杀案中的加害者和被害者,就是俗称「换钱党」的「非法兑换」人士,早就应当予以「刑事化」。但由于牵涉到多种主客观原因,有关方面曾经有诸多顾虑,一直举棋不定。因而在现时澳门法律对「换钱党」并没有刑事化的情况下,澳门执法机构只能是以「从事与旅客身份不符活动」的事由,将「换钱党」人物遣返内地,并最高可禁止入境三年,但成效不显著,遣返过后又有另一批「换钱党」来澳「搵食」。总而言之,目前将「换钱党」行为以「行政违法」的方式处理,对「换钱党」缺乏足够的阻吓力。现在,国家公安部根据国家法律,将以「换钱党」为主要特征的类型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并举行专项工作部署会议,动员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配合澳门特区进行「联合围剿」,这就为澳门特区启动对「换钱党」刑事化立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澳门特区为「换钱党刑事化」之后,也为澳门警务机构直接将拘捕的「换钱党」嫌犯移交内地公安机关,提供了契合「双重归罪」原则的基础。笔者曾经分析,将已经判刑的内地居民移送到内地的监狱服刑,及将涉嫌犯罪的内地嫌犯移交给内地司法机关审理,对有在澳门潜在犯罪意识的内地居民发挥「杀鸡儆猴」的作用。实际上,在澳门审理,由于澳门《刑法典》的定罪及量刑标准偏于较为宽松,可能容易逃过法律制裁;也由于在澳门坐牢比在内地坐牢「舒服」得多了,因而对内地居民中的刑事犯罪人士进行判刑,惩戒力并不足够。而将内地居民嫌犯移送内地的法院审理,则能够发挥一定程度的阻吓效应。
其实,按照国家法律,即使是澳门特区尚未能为「换钱党」进行刑事立法,在国家已经将「换钱党」及其周边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之后,公安部也有权要求澳门特区将这些嫌犯移送内地司法机关。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是有关「属人管辖」的规定,其第一款的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据中国法制出版社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修订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一书解读,关于本国刑法在领域外的效力问题,各国刑法多有规定。本条规定的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规定,针对的是中国公民在外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民遵守本国法律的义务。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一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国而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和临时出国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血统的人。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凡自愿加人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不再属于我国公民。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罪的,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例外,就是所犯的罪,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最高刑的判断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所应适用的相应法定刑档次的最高刑判断。
诚然,澳门特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但由于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因而被视为「国内境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被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比照适用这个条文。因此,在澳门特区涉嫌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地居民,内地司法机关享有对他们的「属人管辖权」,尤其是在被害者也是内地居民的情况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的规定,「换钱党」及其周边的犯罪行为,涉嫌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尤其是其中的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及一百七十二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针对「练功券」而言),第一百九十条的「逃汇罪」,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这些罪行的量刑标准,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因而完全适用于《刑法》所赋予的「属人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