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妨先就澳门特区与内地移交被判刑人达成协议

  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司长黄少泽昨日公布今年首季罪案统计,期内警方共开立刑事专案调查案件三千五百四十八宗,按年增加五百四十二宗,升幅百分之十八;较二零一九年同期增加一百八十四宗,升幅百分之五点五。黄少泽司长指出,二零二四年首季本澳的罪案数量比二零二三年与二零一九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由于电讯网络诈骗的迅速增加所致,但严重暴力犯罪等其他大多数类型的罪案则比疫情前有明显下降。

  其实,罪案数量有所增加,并不单止是电讯网络诈骗的迅速增加的原因。实际上,黄少泽司长昨日也同时指出,今年首季与博彩相关的专案调查案件共三百五十一宗,较去年同期增加一百九十三宗,上升一点二倍。当局相信数字按年增加,与来澳旅客人数大幅增加及博彩业复苏相关。而且,黄少泽司长还公布了一项数据,今年首季共九百六十四名内地居民在澳涉及刑事犯罪,合共七百四十九宗案件,主要为诈骗、高利贷、盗窃和收留非法入境等,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八十六点四,期内有一千二百三十六名内地居民涉及非法兑换,较去年同期增加一点一倍。另外,今年首季与博彩相关罪案的嫌疑人及受害人大部分为非本地居民。

  这种刑事犯罪样态,使人再次想起了澳门特区必须尽快与内地洽商签署移交被判刑人,尤其是澳门特区向内地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的问题。这有着现实的实务上的需要,澳门新监狱的建成使用,也将无法适应容纳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被判刑人。而且,在将已经判刑的内地居民移送到内地的监狱服刑,也能对有在澳门潜在犯罪意识的内地居民发挥「杀鸡儆猴」的作用。实际上,在澳门坐牢,比在内地坐牢「舒服」得多了,因而对内地居民中的刑事犯罪人士进行判刑,惩戒力并不足够,而将其移送内地执行刑期,则能够发挥一定程度的阻吓效应。

  澳门与内地就移送被判刑人达成协议,更是作为促成澳门特区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并与内地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打响「第一枪」的铺垫。从更广泛的范围思考,更是对香港特区「由乱及治,由治及兴」的配合及支持。实际上,香港的二零一九年之乱,就是从「逃犯移送条例」开端的。现在,香港和澳门特区都已建立和健全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因而与内地之间建立移交逃犯及被判刑人的制度,进而洽签全面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条件已经成熟。

  在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年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终审法院岑浩辉院长表示:「应该尽快重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工作,就新时期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关的实体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范,填补回归以来所存在的这一重要法律的空白,使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在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启动与内地和香港就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开展谈判和磋商,重点解决有关刑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和调查取证、逃犯移交、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判刑人移交等问题。应该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打击跨境犯罪,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公私法人和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不应长期缺位。」

  实际上,《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按照该条文规定,澳门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相互建立司法业务联系,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协助。为此,澳门特区政府曾经于二零一五年向特区立法会提请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该法案旨在促进澳门特区与内地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未来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作出规范,包括移交逃犯、执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诉讼,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但后来特区政府却以澳门与内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正与两地分别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商所需时间亦较预期中长,为了使《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决定调整立法的策略和进度为由,主动撤回《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也获得立法会接受。至今已经近十年了,仍然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诚然,澳门与内地、香港等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确实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与内地方面,可能反映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问题上,此外还有澳门的附加刑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的。另外,在与香港方面,澳门是实行大陆法系,香港是实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可能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法律冲突或矛盾,一时难以厘清解决。

  但是,在世界各国,也有不少主要国家实行海洋法系,还有一些国家(如伊斯兰国家)实行稀里古怪的法律体系,与澳门特区的法律冲突更为明显,但澳门特区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属一个国家不同法域之间,却未能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现在中央要求特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也应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还有更难以理解的,尚未实现统一的海峡两岸,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而已经回归祖国的澳门特区,与已经回归祖国的香港特区,尤其是作为祖国母体的内地,还有也是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之内的台湾地区,却未能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这可能与习近平强调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还有一段距离。因此,是到了恢复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的时候了。

  而首先在移交被判刑人方面入手,可能是实现「突破」的较佳办法。一方面,已经有现成的成功例子可供参考借鉴。其一是中国澳门特区已经与葡国签署了被判刑人移交协议,据说回归前曾任市政议会头面人物,回归后卷入欧文龙贪贿案的一位被澳门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并予量刑的某土生葡人,就是利用此协议,提出移交给葡国的狱政机构执行其刑期的要求,而获得批准。其二是澳门特区也已经与香港特区签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协议。前者是属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后者是属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因此,澳门特区在这一议题上已经拥有丰富经验,可以先行就此议题与内地进行协商。必须指出的是,澳门与香港是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地区,澳门是大陆法系,香港是海洋法系,尚且可以签署,而澳门与内地都是属于大陆法系,就应是「易过借火」。另一方面,刑事判决的承认和移管犯人,这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高形式。因而可以「倒逼」澳门与内地洽签全面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在澳门、香港都已经落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并忠实执行「爱国者治港/治澳」原则下,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已经能够排除所有的杂音和阻力。因此,先行与内地洽签《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就可以为未来分别与内地、香港特区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打响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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