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法律的‘双标’?

其实,我们古代有太多的‘经验、数据’可以用来构造人类治理的理论和理念。

但由于‘胡乱反思’、‘低质反思’导致束手束脚,守着金山而空手而出的搞笑场景。

如‘法家’在两千多年前,在人类社会多数处在‘奴隶社会’或‘原始社会’阶段,我们的先贤就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而到了后世历史曲折,国人多听到的一些美化西方的叙事“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之类的,一些知识分子跟着大呼‘西方是人类唯一文明、灯塔云云’。

实际,就不细细究后者的‘定义概念’情况,但从人类吹牛自己祖先的角度,后者也不能和前者相提并论。

前者在那种生产力,以及相对血腥暴力的封建制度下,需要更大的勇气、志气和理想,并且付出实践,爆发出人类文明中第一书‘法律文明之光’。

不过,即使就这两者中的相对弱的,也不是当今世界各地的‘法格缺失’可以比的。

法律不再讨论对‘自然人’为单位,而是细化,不可不谓之倒退几千年。

看美西方那些性别法案,对内让‘法律’失掉‘法格’,对外霸道双标,损害了道德高地与信誉。

其实,敌人或者说对手就是一块最好的镜子,可以快速照出我们是不是也有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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