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解读版权的合理使用(Fair Use)的权利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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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律框架下的合理使用权利限制简述

本文中因需要引述较多的法律内容,会较多使用著作权的概念,再次明确,著作权与版权为相同的概念。对于行业内习惯使用“版权”的说法,作者充分表示理解,本文中“著作权”与“版权”概念词汇会交叉使用。

版权人对于自己的版权具有专有权(绝对权/对世权),即任何他人使用前都需要经过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原则上也正是保护上述利益。当然考虑到版权作品的传播,法律对版权专有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包括作者之前专门撰写分析关于音乐版权的专有权限制文章。法定许可,即不需要经过著作人权人许可,但是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对版权专有权的限制,存在一种限制力度更大的制度,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限制即为合理使用(Fair Use)。那是不是侵权被发现时都可以说自己是合理使用而进行抗辩呢?原则上是不行的,因为满足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非常苛刻。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共十二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

(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参考是属于商业目的使用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使用;

(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

(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

(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

附上美国版权法原文

§107 ·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s 106 and 106A, the fair use of a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use made of a work in any particular case is a fair use the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shall include—

(1)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including whether such use i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educational purposes;

(2)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3) 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 and

(4)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he fact that a work is unpublished shall not itself bar a finding of fair use if such finding is made upon consideration of all the above factors.

美国版权法是以条件演绎推理的形式来判断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我国著作权法则是明确列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形式,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十二种情况分别如何理解呢?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符合以下条件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下面对合理使用在音乐产业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不可避免会使用到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为自我学习、欣赏或娱乐而演唱或弹奏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及欣赏他人的录音制品或视频。由于个人使用行为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使用的内容范围又非常宽广,因此,要求每个人在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时均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即不合理,也无法实际执行,同时也不符合鼓励作品被传播利用的著作权原则精神。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及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对外进行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贩售或传播;

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为对他人作品进行评论,而摘引他人的文字、美术作品、录音或录像是较为常见的。对某些作品的创作来说,适当引用是必须的,如果不引用,创作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直观地解释或表达。试着想象如果我们要介绍某首歌曲或撰写乐评,不引用具体的音乐录音、乐谱或图片等内容,全凭语言描述及依靠读者的自行想象,读者几乎等于盲人摸象,到最后也没人知道大象长什么样子。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引用不应当超过评论、介绍或者说明;

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信息社会传播平台的属性,社会大众也对社会信息具有知情权,为了全面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中央电视台报道格莱美音乐颁奖典礼新闻,而引用相关的音乐作品表演片段属于合理使用,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原则。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

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时事性文章是为了社会时事新闻创作的,此类文章政策性强,目的性强,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的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特定内容为“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该规定与音乐产业关联性不高,鉴于篇幅不具体展开。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是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本身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这些讲话,是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因此,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有些时候,作者出于历史、政治或其他原因不愿将其讲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那么,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就要尊重作者的意愿,不得刊登或播放。

特定内容为“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该规定与音乐产业关联性不高,鉴于篇幅不具体展开。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出于教育及公益性考虑,学校的课堂教学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活动;科学研究是在总结、吸取前人经验或者知识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这两项活动都离不开对知识的积累和探求。知识本身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积累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人类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本项中所讲的课堂教学一词是有严格限制的,如营利为目的的教学,钢琴培训,声乐培训或音乐制作付费培训不属于课堂教学;

第二,少量复制,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

第三,翻译可以是已有作品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译多译少,根据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定。

第四,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的目的是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不能用于出版发行。

第五,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制定法律,复印或者摘编某些法学论文。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军事机关为演习、作战复制地图等等。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是为了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如果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并非公务活动的需要,比如要商业出版图书或录音制品,那么就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该规定与音乐产业关联性不高,鉴于篇幅不具体展开。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图书馆复印、影印某些图书;档案馆将某些历史资料用缩微技术制成胶片存留;纪念馆将某人的手稿、日记摄制成照片展览;博物馆将某些历史照片翻拍后陈列;美术馆水印绘画作品等等。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着现代乃至古代各式作品,这些作品中,有的因年代久远已陈旧、破损,有的是绝版图书或仅有一份真迹,出于人类文明的发展的考虑,应当保存好此类容易灭失的作品。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将为保存或者陈列版本需要复制他人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

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指非营业性的演出。比如,学校、企业或社区等内部为庆祝组织本校学生、教师、企业职工或社区人员进行的演出。免费演出主要是为了丰富和活跃基层的文化生活,表演者并没有因此获得收入,因此,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免费演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即使演出是免费的,也要经著作权人许可;

第二,免费向公众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

第三,免费表演应当是既不能向公众(听众或观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由组织演出的单位付费给表演者费用,该演出虽然没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费表演。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免费表演”不包括某些文艺团体和演员为赞助大型体育比赛及赈灾义务演出。因为义务演出要向公众收费,这些费用,既包括演员的演出费,也包括作品的使用费。义务演出只不过是演员把自己应得的演出费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义演收入中还要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如经作者同意,也可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关于表演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各国规定的不太一样。而美国规定,只有在宗教场合表演宗教性质的作品或者为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如聋哑人)表演他们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欣赏的作品才是合理使用,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是非商业性表演,也必须事先通知版权人。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主要指设置在广场、街道、路口、公园、旅游风景点及建筑物上的绘画、雕塑,书法等。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是因为这些陈列或者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公共及公益的性质,既然陈列或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就难免有人临摹、绘画或者以此为背景拍照、录像,如果让使用者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做不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自然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

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比如不能拓印。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可以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任何一种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翻译尚未发表的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第二,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

第三,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能将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拿到国外传播。如要向国外出版发行,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翻译时应注明作者姓名,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人是残疾人,只能凭借触摸阅读。为便于残疾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


邻接权角度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十二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适用于邻接权权利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整理了我国著作权法律框架下,著作权及邻接权角度的所有合理使用情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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