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剩余价值”到“消费者剩余”

剩余价值理论的大厦,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

《资本论》开篇,就明确指出,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要从“商品”开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定义: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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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恩格斯对此进行的科学总结:商品“首先是私人产品。但是,只有这些私人产品不是为自己消费,而是为他人的消费,即为社会的消费而生产时,它们才成为商品;它们通过交换进入社会的消费”。

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产品”,用于交换。

也就是:“用于”交换,但还没有“达成”交换。

但这也是剩余价值理论本身最大的疑点问题。

因为交换,是需要条件的。

要达成交换,还有三大条件需要满足。

第一个前提条件,是关于可交易物的产权明确。一般情况下人们无法出售不属于自己的物品。交易本身,就是对产权的间接确认。在极端情况下,一个人出钱购买一个走私犯的赃物,事实上是在某种意义上默认了走私犯对这件赃物有一定程度的占有权。

第二个前提条件,是交易双方的“信息完全”。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对于交易物本身、买家、卖家的信息完备,信息可以无成本获取。也就说“交易成本为零”。

第三个前提条件,是交易双方认可,交易价格对自己一方有利。也就是说“交易不等价”。交易双方必须对同一个交易物的价值评估不一致,交易才可能达成。卖家觉得交易价格高出估值(卖值了),买家觉得交易价格低于估值(买值了)。如果完全等价,也就是“均衡”点时,买家认为“可买可不买”,卖家认为“可卖可不卖”,交易就处于类似一种“测不准”的叠加状态,不一定“必然”可以达成交易。

也就是说:交易,是需要“动力”的。这个“动力”,就是“价值差”,也就是“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之和。

第一个前提条件的研究,构成了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相关研究,代表人物是波斯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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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前提条件的研究,构成了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和交易成本的研究,杰出人物是科斯、张五常、巴泽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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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前提条件的研究,构成了西方经济学从“价值分析”转向“定量分析”的整个微观经济学的基石,卓越的代表人物包括马歇尔、希克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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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如果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小“细胞”,不是从“商品”开始,而是从“交易”开始,后来的经典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方向无疑将会重构。

从“剩余价值”理论,到“消费者剩余”理论,象征着对于经济学,价值理论派和价格理论派,两大学术阵营,走出了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的走向,但是内在逻辑上,这两大理论却又殊途同归。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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