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狗,简要分析内蒙古开鲁“种地要交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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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狗,这类问题遇见太多,就通报里面涉及的事项,简要分析:

1.本案张某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人员承包的荒草地,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地,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承包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须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且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通报里面并未提及这个问题,但以我个人经验,村里对已经以其他方式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的土地敢公然撕毁合约,大概率是会否认原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

2.张某柱变更草地为耕地,是否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张某柱承包的荒草地私自开垦成耕地,是否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合同中是否约定荒草地用途?我们受理的一些农村土地整治开发项目案件,开垦耕地并不是想开垦就开垦的,需要环评,对耕地等级,规格、土壤等都有要求。不要以为国土三调确定案涉土地为耕地,就想当然的认为开垦耕地是一种增值行为。因为国土调查只是现状调查,环评则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事。部门间打架的事,现实中非常常见。

3.同理,承包合同中是否允许变更土地用途?除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还有就是当地产业问题。比如当时规划就是牧区,你开垦成耕地,不仅争夺水源,还不利于当地畜牧业的发展。这个要看合同约定。

3.张某柱将承包的荒草地分块转包给他人耕种,在原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允许转包的约定?一般而言,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可以随意转包个他人,否则转包一般应当经过发包方同意才行。这与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调换行为只需要备案是不同的,必须要依法流转。

从司法角度而言,通报里面透露的有效信息并不多,或许这也是当地政府也不敢妄言,并引导双方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的主要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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