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全面深化「爱国者治澳」原则的重要实践
昨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了行政长官贺一诚签发的第14/2024号行政命令,订定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一日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日。同时也刊登了贺一诚签发的第58/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及委员》。终审法院法官宋敏莉担任主席,四名委员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米万英、第一审法院合议庭主席盛锐敏、行政公职局局长吴惠娴及新闻局局长陈露。
随后,行政长官贺一诚在特区政府总部主持了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就职仪式,行政长官选管会五名成员先后宣誓就职。宋敏莉在就职仪式后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行政长官选举法》明确订定了所有选举日程和程序细节,给予选管会充分时间,按部就班去完成所有选务工作,选管会计划于本周内举行首次会议。她指出,去年完成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旨在进一步确保整体选举程序顺利进行,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参选人的资格要求规定,设置相关审查机制,对于选管会是新的工作内容,也是程序上的一项优化,选管会必定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选委会委员选举应早于行政长官的选举日期至少六十日,并须在选委会委员选举日期至少九十日前公布。因此,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最早将于十月十二日或十月十七日举行。对比此前两任行政长官选举,分别是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及八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九年)举行,今年似乎是「迟」了将近二个月。而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也是在六月十六日进行,比昨日行政命令确定的八月十一日,也差不多相差了两个月。
对此,宋敏莉在受访时也毫不讳避,承认是「有少少顺延」。但她又强调,只要保障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工作,就不算迟,并指出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的时程,将有足够的时间推进各项工作,无论是选委选举、行政长官选举,都会按部就班,有充足时间完成。
可能正因为是「时间紧迫」,因而昨日是「急事急办」,在《澳门特区公报》刊登委任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及委员的行政长官批示的当天,就举行其就职仪式,而选管会成员也将在今周内召开首次会议。而且,正如宋敏莉所述,昨日还是选管会成员的首次碰头。不过,从《澳门特区公报》刊登的行政命令和行政长官批示的内容看,这两份文件都是在四月五日签发的,可能在签发时甚至签发前,贺一诚已经分别知会各成员,他们早有心理准备。再加上大部分成员在过去也曾出任过行政长官选管会或立法会选管会的成员,可说是「老马识途」,驾轻就熟,因而可以立即「进入状况」,履行职责。
宋敏莉指出,今届选举将是《行政长官选举法》修订后的首次,选举法修订后的其中一个重点是选委候选人及行政长官被提名人需经资格审查,这是优化及完善选举程序的基础,暂时「睇唔到」新修改对选举环境会有大的影响,反而对于保障整个选举程序顺利进行是一个好的举措。国安委负责的审查意见书将对选管会具约束力,但暂时「未睇到」因应审查而令选举需花更长时间。
尽管如此,在两个选举的日期都已经有所延顺的情况下,再加上按照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选委候选人和行政长官被提名人都需要经过国安委进行资格审查,这就显得时间确实是有点急迫。不过,在要确保两造参选人都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澳门特区者之下,花这个时间是值得的。何况,我们相信国安委的专业能力和办事效率,因而并不担心将会「煮夹生饭」,而是按时保质地完成资格审查的重任。
选委候选人及行政长官被提名人需经国安委进行资格审查,这是新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生效后首次实行。这个新机制,将能确保每名参选人真诚拥护《澳门基本法》和真诚效忠澳门特区,为选举把好第一道关口,保证选出真正的爱国爱澳者。这就象征着澳门特区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政治体制踏进新里程,确保特区政权由爱国爱澳人士掌握,从而推动澳门特区实现良政善治,对于维护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具有重大意义。
此次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是在澳门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之际、「一国两制」进入新阶段背景下举行的一次重要选举。在新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指引下,相信这次选举将能进一步贯彻「爱国者治澳」的原则,彰显新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进步性和优越性,成为发展澳门特色民主的又一次成功实践,将能巩固澳门由治及兴的大好局面,展现澳门社会团结向上的新气象,承载澳门各界对美好未来的新期待,开启澳门良政善治的新篇章。
当然,澳门是一个多元社会,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呈现多样化。因此,不排除在选委会和行政长官这两个选举的过程中,会擦出一些「火花」。比如,随着澳门特区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有大批高学历高专业人士涌现,他们都有参政论政的强烈意愿;而按照「普世价值」,治区理政适宜由中产专业人士作「代理人」。但虽然在二零一二年的「政制发展」后,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名额已经增加到四百人,不过似乎是专业人士界别增加名额的比例却不高,这就导致出现了「瓮塞湖现象」,有待纾解。
因此,在完成这次行政长官选举后,不妨考虑启动「五部曲」,按照法定的程序,再次进行「政制发展」,修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再次增加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达致五百人或更多,其中专业界别所占比例宜有较大幅的提升。这样,就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当选的行政长官侯任人的代表性及认受性,有利于提高其管治权威,而且也可提高「澳人治澳」的专业品质,实现「贤能爱国者治澳」。
实际上,比照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一千二百人增加到一千五百人,增幅为百分之二十五,因而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现时的四百人增加到五百人,增幅也正好是百分之二十五,这就可以与香港并驾齐驱,而且也可消除「大香港小澳门」的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的上述「决定」,极为重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成员中的专业界比例,而且还是单独成为一个界别(可能是与澳门的文化﹑教育、专业等界相对应)。按照「决定」,第一界别为工商、金融界,三百人;第二界别为专业界,三百人;第三界别为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三百人;第四界别为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三百人;第五界别为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三百人。这是值得澳门参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