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是强要赖清德执行蔡政府的「禁团令」
台湾地区第十一届「立法院」的第一个会期,于昨日正式开议。其议程是邀请「行政院长」陈建仁作「行政院施政报告」及「二零二四年度施政方针」,并就「瘦肉精」等议题备质询。在过程中,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傅昆萁在质询时一针见血地质问,「禁团令」究竟是赖清德的意思?还是陈建仁的意思?陈建仁在作了诸多解释后,间接承认「禁团令」是蔡英文任期内的「政府」的决定。
而跟随陈建仁前往「立法院」备质询的「交通部长」王国材,在进入议场前受访谈及「禁团令」议题时也声称,今年三月至五月底,所有已经组团的旅行社,可如期赴中国大陆旅游,六月之后就暂停出团,这段时间会看陆方是否有善意回应,若有善意回应,还是可以检讨六月后赴陆团是否重启。
这就再一次佐证人们的分析揣测:蔡英文团队担心赖清德基于自己「台独工作者」的标签已经「跳落黄河也洗不清」,也由于自己只是「少数『总统』」,因而有意在两岸经营上采取较为温和的策略,从而将要抵触蔡英文的现行路线,因而就要在「剩余权力空窗期」内,推出《台湾的主张》的「2.0版」,迫使赖清德接受「既成事实」,将赖清德推到火堆上烧烤。
实际上,无论是陈建仁还是王国材的说法,都是在今年三月至五月底,所有已经组团的旅行社,都可如期赴中国大陆旅游,六月之后就暂停出团。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时间概念?其一,根据台湾地区「宪法」规定,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换届年,卸任领导人的任期至当年的五月十九日止;继任领导人的宣誓就职日期,是五月二十日。
其二,基于此,卸任领导人任命的「行政院」班子,在五月十九日之前必须「内阁总辞」,由继任领导人任命的新任「行政院长」负责「组阁」。
而基于「新领导人新内阁」的政治及行政伦理,也由于陈建仁并非是赖清德所信任及重用之人,陈建仁肯定无法在五月二十日「冧桩」。实际上,目前台湾政坛传说的新任「行政院长」可能人选名单中,就没有陈建仁。相反,陈建仁「内阁」的个别「阁员」,却遭到赖清德所属的「新潮流系」(已在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宣布「退流」)的政治人物「逼宫」,尤其是「数位部长」唐凤。按此规律,现任「交通部长」王国材,也可能未能获得再次任命。
这就形成一个有悖于政治和行政伦理的怪现象:由蔡英文任命但即将卸任的「行政院」团队,却代替即将就任的赖清德任命的「行政院」团队,作出「禁止组织赴大陆旅行团」的行政命令。实际上,六月一日,已经在赖清德的任期之内,蔡英文及其任命的「行政院」团队已经「下台一鞠躬」了十一天。而陈建仁和王国材昨日所说的可以如期赴中国大陆旅游的三月底至五月底,则在五月十九日之前,仍然是蔡英文任命的「行政院」团队的任期之内。因而就形成在是否禁止组织赴大陆旅游的旅行团的议题上,蔡英文「很开明」,赖清德「很专制」的强烈反差。这不啻是要把赖清德推到火堆上烧烤!
实际上,赖清德在竞选期间,曾于去年十二月十三日明确表示,只要两岸在对等、尊严、互惠的原则下,将展开双臂欢迎陆客来台旅游,并按照原定计划将在今年三月开放台湾地区旅行业组团赴大陆旅游。为此,赖清德「骗取」了不少旅游业者及其家属的选票。按照台湾地区相关机构的资料,台湾地区的旅行社,在疫情前约有九成多都经营赴大陆的旅游团。这笔选票资源,对于赖清德能够胜选,不无小补。
但是,并非是由赖清德任命的「行政院」团队,却在其「权力空窗期」,运用「残余权力」,代替赖清德下达了从六月起禁止组团赴大陆旅游的决定。这不但是违背了等待交权者避免作出重大行政措施及人事任免的决定的政治和行政伦理,而且也「侵蚀」了赖清德的行政权力,并迫使他「撕毁」竞选诺言。
陈建仁、王国材等即将卸任官员,为了掩饰其「捞过界」的荒唐行径,搬出了诸多「理由」,其中一个就是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旅行业管理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款的规定。然而,台湾地区的法律和政治人物在查阅了上述法律之后,发现竟然是「关公战秦琼」,「张飞打岳飞」的「乱弹琴」。实际上,《发展观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范内容,是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有玷辱「国家荣誉」、损害「国家利益」、妨害善良风俗或诈骗旅客行为者,得处罚锾甚至废照。但问题是旅游业者根本没犯错,「观光署」却将此法当作「禁团令」的依据,纯粹是瞎掰乱搞。而《旅行业管理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款则是规定,「经营旅行业务不遵守『交通部』观光局管理监督之规定者」,这根本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和揽团赴陆旅行团的商业行为根本无关,因而只能说是「观光署」拿来凑数的条文。
陈建仁和王国材等即将卸任官员,还搬出了大陆方面尚未「对等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的籍口。然而,即使是大陆方面宣布开放赴台旅游团,也将会由于台湾当局在「抗中保台」之下而制定的「入台证」申领规定,而「窒碍难行」。
实际上,比大陆居民较为宽松的港澳居民,在申请「入台证」时,必须如实填写是否现任或曾任大陆地区党务、行政、军事或统战党务职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如未有填写,「应负刑事责任」;倘如实填写,却以此为由拒绝发出「入台证」,甚至连曾经宣誓的公务员、立法会及区议会的议员,也被拒绝发出「入台证」。
作为「第三地」,受《港澳关系条例》规范的港澳居民,尚且如此,受更为严厉的《两岸关系条例》规范的大陆居民,在申请「入台证」时,就更是严苛了。不要说是党团员占人口比例不低,单是一个「现任或曾任」少年先锋队员者,可能就涵盖了全大陆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