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与依法治国

政审与依法治国

 

政审与依法治国

 

一、政审的历史:

(一)革命战争年代

革命根据地都设有保卫部门,保卫部门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参加革命的个人进行政治审查。因为个人的情况与革命事业的成败有着紧密的关联,一个人的家庭出身、人生经历对他个人参加革命的思想、动机、意志起着非常重要(注意,是重要而不是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审查其家庭出身和个人人生经历。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反革命活动非常活跃,社会上有许多不甘心失败、对新中国新社会充满仇恨的被镇压的反革命、地主、资本家的家人后代,所以,新中国成立之后,对参加革命建设工作的人基本上延续了严格政审制度。

(三)新时期

 上个世纪80年代,在政审中取消了对阶级成份的认定,但政审制度仍然在延续,对参加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公职工作的人仍然要对其家庭出身和个人经历进行审查。现在这种政审是新时代下对以前严格政审制度的继续。

 

二、辩证地看政审制度

(一)政审制度是有必要的

政审主要审查个人的家庭出身和个人经历。通过政审,看一看个人经历中有没有重大污点,有没有多次污点。如果一个人有重大的污点、多次的污点,这个人很可能存在思想问题,不宜参加某些特别的工作。通过政审,可以将这一部分人排除出去。

(二)现行政审制度的缺陷

1、政审制度无法避免投机分子、有污点的人混入革命队伍,混入现在的公务员、事业编队伍。现在,凡是进入公务员、事业编队伍的人,可以说都是政审合格的人,但现实却是,贪污腐败分子和其他与公职有关联的犯罪分子就产生在这些政审合格的人之中,而且有的人一进入队伍,还很年轻,就开始贪污腐败。

2、决定一个人行为方式的是一个人的是其思想观念,是其阶级觉悟、革命觉悟,而不他的家庭出身。在革命战争年代是这样,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前)是这样,在新时期也是这样。在革命战争年代,那些参加革命的人,特别是一些参加革命的高级领导人,许多都出身于大地主(例如彭湃)、资本家家庭,但他们坚定地走上了革命道路,与旧家庭彻底决裂。而与此相反,一些出身贫苦群众家庭的人,因为并没有相应的阶级觉悟,反而投入反革命阵营,走上了与人民为敌的道路。

(1)此前在政审中审查个人的家庭出身,审查的是其阶级出身,审查的是其地主、资本家、反革命家庭出身。这在以前,是完全有必要的,因为那个时期毕竟是两个阶级生死决斗的时期。在那个阶级斗争异常激烈的时期,家庭出身对个人思想观念的形成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完全是决定作用)。

(2)现在在政审中审查个人的家庭出身,主要考察的是家庭犯罪纪录。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都是个人犯罪、偶发犯罪。从刑法条文中根本看不到这些犯罪与家庭之间的必然的逻辑关系。其祖辈、父辈有过犯罪历史,完全不能决定他的儿孙辈就有更大的可能也会犯罪。如果说在过去革命战争年代、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审查阶级家庭出身还有一些道理的话,现在审查家庭犯罪纪录在逻辑上是毫无道理的。如果说在过去革命战争年代、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有成窝的、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反革命家庭的话,现在(从建国到现在)有成窝的、持续几十年的刑事犯罪家庭吗?这在逻辑上毫无道理的,毫无科学依据的。

政审时合格的人,本人没有任何问题,其祖辈、父辈没有任何问题,但参加工作后很可能变成腐败分子。政审时不“合格”,其祖辈、父辈有问题,参加工作以后并不一定会发生问题。

(3)一个人的思想观念是变化的。一个人参加工作时,往往很年轻,没有多少人生经历,很难判断他参加工作后他的思想观念会如何发展变化。而且,一个人在年轻时都是人生经验不足,思想观念不成熟,思维方法不成熟,往往会犯一些年轻人的错误,所以,因为一个年轻人犯了年轻人的错误就把一个年轻人一棍子打死,一生不得翻身,也是没有道理的,而且让这位年轻人的子孙三代都不能参与正常社会生活,更是没有凭借道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要给那些因为年轻犯了轻微错误的年轻人一个机会,也为社会增加一份建设力量。再说,一个人在年轻有过人生挫折经历,他在醒悟后反而变得更成熟,更有正能量。

三、现在政审存在的问题

现在政审存在的问题都是根本性的问题,都不是一般问题,都是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大问题。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几十年了,但在许多人眼里——不仅是普通群众而且是许多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眼里,依法治国依然只是口号,并没有把依法治国落实到工作中去。

过度政审、越权政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度过了革命战争年代以后,在度过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以后,在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国家的根本形势、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内部的基本矛盾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全新的形势下,依然继续此前的过度政审、越权政审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也是违犯法治精神和宪法、法律规定的。这种过度政审、越权政审,正如有许多民众反应的那样,是封建时代“连坐”“株连”政策在新社会、新时代的变种反应,必须予以废止。

(一)违反现代法治精神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宪法、违反法律规定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这在实质上是侵犯人权问题。

(三)非司法部门越权行使刑事司法权力

有关部门、地方、系统在政审过程中,过度政审、越权政审,实际上是毫无法制观念,是越权政审,是非司法部门越权行使了刑事司法权力。这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是将部门、地方、系统的政审规定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行为。

(四)过度政审、越权政审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行为

有的人出生时,他的犯罪的祖辈、父辈早已经去世,他和他犯罪的祖辈、父辈丝毫没有思想上、经济上的交流,但只是因为他是犯罪家庭的子女,就在政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也就是说,这个人在他还是一个精子的时候、还是一枚卵子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他的人生道路。这是非常非常非常荒唐、荒谬的。

四、关于犯罪家庭子女享受犯罪家庭红利的问题

“连坐”“株连”的惩罚,在根本性质上是绝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必须予以废止的做法,但有人提出了犯罪人的子女因其祖辈、父辈的犯罪而享受犯罪红利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区分来看,因为并不是所有犯罪人的子女都会享受其祖辈、父辈的犯罪红利。

(一)经济犯罪家庭和贪污受贿犯罪家庭

许多经济犯罪家庭和贪污受贿犯罪家庭的子女受惠于其祖辈、父辈的犯罪所得,似乎理应接受在就业、教育、社保等方面的“连坐”“株连”的惩罚。关于这个问题,也应该区别来看。

1、看其子女是否成年

如果没有成年,即使受惠于其祖辈、父辈的犯罪所得,也不应受到“连坐”“株连”的惩罚。

2、看其成年子女否是“明知”

如果在成年以后不是明知,也不应受到“连坐”“株连”的惩罚。如果在成年以后是明知,并且毫无悔改之意,可以受到一定的“连坐”“株连”的惩罚。那么,如何判断其在成年以后不是明知呢?这要看其智力水平,看其是否明知其享受到了超过其家庭正常收入的生活。像是“北极鲇鱼”那样的人,就是明知。

3、看其成年子女否是“共犯”

如果是共犯,不是受到“连坐”“株连”惩罚的问题,而是要受到刑法惩罚的问题。所谓经济犯罪家庭和贪污受贿犯罪家庭的子女在成年以后是否“共犯”,要看其在祖辈、父辈的犯罪中是否参与其中,是否有帮助接受、转移违法犯罪收入、接受贿赂等行为。

(二)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家庭

在偷盗、抢劫、诈骗等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犯罪家庭中的子女,可以比照“经济犯罪家庭和贪污受贿犯罪家庭”的方法处理,通过考察其子女的年龄、智力,看其是否成年、是否明知、是否共犯,来决定对其子女的“连坐”“株连”的惩罚。

(三)其他犯罪

其他犯罪因为不是以获取非法经济物质利益为目的,所以其子女根本不会从其祖辈、父辈的犯罪行为中得到任何经济物质利益上的好处,甚至其本人就是其祖辈、父辈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例如家暴的子女、醉驾的子女,所以,此类家庭中的子女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连坐”“株连”的惩罚。

五、如何改进政审工作

(一)依法政审

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政审。各部门、地方、系统在政审时,不得超越职权行使刑事司法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

(二)要综合考虑社会治理效果

把凡是有过错的人一下子打入“另册”,而且让他本人、他的子孙三世不得翻身,这将有几千万人甚至有上亿人受到“连坐”“株连”,这不利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反而完全有可能为丛驱雀、为渊驱鱼。看上去是为了社会的稳定,而效果却恰恰相反。

(三)坚决废止“连坐”“株连”式政审

对这种违反现代法治精神、违反宪法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违法政审、越权政审、过度政审,应当予以坚决废止。

(四)以考察个人经历为主,以个人家庭为辅。

1、一般犯罪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偶然行为,不是一个家庭有组织的行为,不是一个家庭“遗传”的行为。所以在政审中应着重考察其个人经历,而不是其家庭。

2、在对个人政审时,如果被考察人有过错,应综合考虑其年龄阶段、主观思想状态、是否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有无严重后果等各方面情况,而不能把所有人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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