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商标纠纷再起波澜,华彬集团陷7年车轮战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红牛安奈吉饮料···据媒体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红牛饮料多达20余种,这些产品大多由曾经的合作伙伴华彬集团和泰国天丝集团生产。然而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自2016年以来,华彬集团和泰国天丝就红牛商标归属权问题缠斗7年,尽管经历了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高院、吉林省高院等各级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但华彬和天丝的红牛商标纠纷依然没有走向大结局。
11月10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与华彬集团旗下中国红牛相关生产销售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以及经销商浙江汇德隆食品有限公司对簿公堂,案由依然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目前仍在一审阶段,从以往的诉讼结果来看,华彬这次大概率赢不了,但天丝也谈不上胜利。
1993年,泰国天丝集团创始人许书标为在中国生产红牛饮料而来到海南投资建厂,因红牛饮料含有咖啡因、肌醇等需审批才能用于生产的添加剂成分,许书标一直未取得生产许可批文。事情在1995年发生了转机,搞房地产的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想要转型,就与泰方在中国合资成立了中国红牛,并引入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合作方,最终取得了生产销售批文,中国红牛也因此成功上市。
根据约定,泰国红牛创始人许书标提供品牌授权,严彬负责生产销售。经过双方多年的深耕,红牛在中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2015年红牛的销售额超过230亿元。
但这段双方共赢的佳话却在2012年许书标去世后,逐渐走向纠纷。
2016年商标授权到期后,泰国天丝称双方的合作期限为20年,而中国红牛的商标许可在2016年10月6日已到期,而华彬集团则拿出一份四方合作协议书,称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有效期限为50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
天丝公司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仍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是对其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此天丝公司发起商标侵权诉讼。作为反击,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红牛商标权属之争将天丝公司也告上了法庭。
一审中,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请求北京高院,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天丝公司向其支付37.53亿元广告费。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红牛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商标权权属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即使有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确认函,该协议书真实性仍然存疑,不予采纳。驳回红牛公司“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红牛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利”的请求,明确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为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者。
除了上述官司,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彬集团旗下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天丝公司1亿元。
2022年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彬集团旗下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天丝公司2.1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年累月的诉讼战中,华彬也曾扳回一局。
2022年12月29日深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突然发布声明,称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仅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确认了泰国天丝集团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华彬在红牛商标权纠纷上占据了主动权。
2022年12月30日,泰国天丝向媒体回应称,该判决系基层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天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并称判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
今年4月,泰国天丝先后对外披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2016】吉民初34号),以及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2017】黑民初12号)。判决书内容显示,相关法院就泰国天丝,针对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华彬集团旗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红牛”商标及向泰国天丝赔偿等。
随后华彬红牛“效仿”天丝,发送声明称,此判决(指吉林案)是一审判决,非生效判决,并不会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效果,将依法上诉。
尽管华彬多次控诉泰国天丝“滥诉”,但今年6月的一则裁定书却指出华彬红牛“浪费司法资源”。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诉天丝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下称怀柔乡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21)京04民初713号裁定书。
法院认为“中国红牛既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亦人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依法裁定: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可以预见的是,只要红牛商标还存在价值,华彬和天丝的缠斗就不会停止。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车云霞律师认为,商标最基本的用途就是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而对于一些知名品牌而言,商标的背后是长久经营所树立的市场信誉和品牌形象。红牛公司在中国市场近三十年深耕使得红牛商标家喻户晓,但可惜的是,双方早年签订合资合同时未能就商标权属作出明确约定,致使如今仍然身陷商标权争讼纠纷。在法律实务中,此类纠纷往往时间漫长、成本高昂、涉及利益重大。因此,企业要重视商标权的界定与保护,应在有关合同中就商标权属以及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产生纠纷。(内容来源|知因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