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学的阿拉伯语老师说女婿给予了他女儿很大的尊重,他女儿也要给老公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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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墨月轩
  • 看罢,其实挺感慨的,包括最高法出台相关规定,里面都牵涉到不少深层问题,或说意识形态领域。彩礼所引发的纠纷乃至极端事件,恐怕已经无法回避了,但聚焦这个问题,却有很多追思。在该稿中,多次提到了按照“相关习俗”,那这里就要问一句,“习俗”有标准吗,如果“习俗”是错的呢?一些封建理念,与我们的社姓意识形态是否相违背?着力点是否偏了?

    一、初衷与先置条件。先回到封建彩礼的初衷,古代讲封建彩礼,还有封建礼教和嫁妆,封建彩礼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女子成婚,则视为对方家庭,一般不可“轻易回娘家”,女方家庭义务多由其子承担。今天存在这种“人身依附限制”和赡养约束吗?甚至国内取姓尊重双方意愿,更没有美日等妻随夫姓。与此同时,封建嫁妆有没有要求,封建礼教有没有要求,如果都没有,只谈封建彩礼,可能平衡吗?这种失衡是必然带来问题,再多的理由,只需问一句,全球而言,当今世界,有多少有“彩礼”习俗?

    二、古今脱离。在支持设立聘礼(彩礼)的古代,唐律等可是明确约定,提出彩礼一方即视为婚约意向明确,若悔婚则必然作违约处理,不只是退还,悔约者还必须作出惩罚,这严厉打击了骗婚,维护了诚意履婚双方的意愿和权益。而反看当下,对于骗婚者缺乏惩处,甚至视“彩礼”为合理,这是促进良性婚姻么?

    三、新中国的理念。新中国立国之初,可是明确约定,“195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以索取对方一定的财物为结婚条件者”被理解为“变相的买卖婚姻”。如果对照这种变迁,是否有些反思。现代国家,尤其社姓国家,能够认同“彩礼”的合法性吗?我们是否在意识形态领域一直在滑坡?

    四、文中不一。首先提出“禁止索要”,这个出发点是好的,可是后面一再提出“彩礼的具体适用”,既然是已经禁止的东西,那提出办理的“合法性”在哪?“当地习俗”?“习俗”是法律吗?我们敢不敢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是违法及违背当代意识形态,要不要整顿?要不要向“封建主义”“拜金主义”聚焦整理?

    五、阐述不明。第三条,“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算”,买车买房算不算消费性支出?“价值不大不算”,“价值不大”怎么界定,是否应给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比?这留下的漏洞空间,是非常大的,所以到底是支持“财务索要”还是反对?

    六、对于骗婚没有关注。文中一再提“彩礼办理的具体情况”,那么生活时间短如何界定,一些形式婚姻采用骗婚赚差价有没有惩处?甚至还保留差价?上次某中介、一方抽取差价是否一本万利?骗婚还是普通纠纷而不属于诈骗?

    七、着力点。一些家庭主要关注赡养问题,完全可以在双方赡养义务中强化及约束,对婚姻走向的担忧,完全可以在婚姻法中约定,对过错方予以明晰及强化,而不是寄托一个“封建彩礼”,甚至无上限的“彩礼”。

    所以这里再谈一个总的,“封建彩礼”在当代世界、在社姓国家,合法吗?不合法也不合规,更不符合意识形态。之前就提过,“封建彩礼”就是陋习,没有高低之分,必然攀比。那些总是把“彩礼”视为某种合理甚至视为受益者,不要忘记,失衡必然带来冲击,只会带来一方更高的自我防护与门槛准入,害了那些“待价而沽”的不知世事青年,君不见地方多少大龄仍在想象期待,“终是要还的”。婚恋,回归初衷吧,“封建主义”、“拜金主义”不该是我们的意识形态导向。爱情回归爱情,家庭回归家庭。

我大学时的阿拉伯语老师,是一个摩洛哥老教授,高中起留英,剑桥博士。生活完全西化,可他女儿出嫁时,男方因为是摩洛哥当地的豪门,按照传统给了他一笔彩礼。所以他也要求他的女儿在医院开具了处女证明。很多同学听说后感觉不可思议,他说,女婿给予了他女儿很大的尊重,他女儿也要给老公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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