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国奇葩离婚极简史

离婚,即使在当代

也是一件让大多数人都头疼的事儿

对于几个世纪前的人们来说

婚姻法(离婚法)的缺失

让他们为了与伴侣分开绞尽脑汁

腐国银在这件事上

也没少“贡献”奇葩的离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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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

1527年

出轨多次的英王亨利八世

(Henry VIII of England, 1491–1547)

为了求得一枚男嗣

向教皇递交申请

希望其准许自己与

只育有一女的第一任妻子

阿拉贡的凯瑟琳

(Catherineof Aragon, 1485–1536)

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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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瑟琳也是亨利的寡嫂,二人多个孩子夭折,只存一女,即后来的“血腥玛丽”,英格兰女王玛丽一世

但教皇碍于教会法规

以及凯瑟琳外甥的军队

(凯瑟琳的姐姐疯女胡安娜,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母亲)

并没有批准亨利的申请

恼羞成怒的亨利将凯瑟琳驱逐出王宫(1528)

深感权力受教会牵制的亨利

开始在英国内部掀起

宗教改革的风潮

并通过一系列议会法案

试图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

期间,亨利与自己的情人

安妮·博林举行了秘密婚礼

(Anne Boleyn, 1501–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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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与国王猎鹿图

随后根据“王位继承法”

二人的婚姻被宣布是有效的(1533)

气愤的罗马教皇宣布将亨利驱逐出教

英国国会随即脱离罗马教廷

(安妮在当年生下唯一成年的女儿,即“童贞女王”,伊丽莎白一世)

 

1534年

《最高治权法案》通过

英国国教创立

但其与罗马旧教的教义仪式

并无二致

只是英国王代替罗马教皇成为政教权威

 

1536年

亨利八世厌倦了第二任妻子安妮

并依旧极度渴望男性继承人

此时已不受罗马教皇控制的他

本可以自行宣布与安妮的婚姻无效

再寻找下一任妻子为他生育男嗣

可他却给安妮按上了叛国、通奸乱伦的罪名

于同年将之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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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因此又被称为千日皇后

亨利八世这一生共历经六段婚姻

分流韵事更是无数

其中两次离婚

两次杀妻

为广大文学影视作品

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创作素材

 

虽然英国历经了宗教改革

还有亨利八世这个国王做“榜样”

不过离婚

对于平民来讲还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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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纪

 

在1753年婚姻法令颁布前

男女双方只需由一名圣公宗神职人员主持证婚

婚姻便可视为有效

没有刊登结婚启事或取得结婚执照

甚至没有在教堂举行婚礼

都不代表婚姻无效

这助长了秘密婚姻的风气

不少青年男女私奔成婚

冲动下的婚姻

加上不成熟的男女

无疑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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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敦的弗利特监狱(Fleet

Prison)和附近地方举行的秘密婚礼在18世纪初更是声名狼藉,社会上更以“弗利特婚姻”形容在该处缔结的秘密婚姻。1740年代,“弗利特婚姻”更是大行其道,每年伦敦接近一半的婚礼据说都是在当地举行;而位于弗利特的“基思礼拜堂”(Keith's
Chapel),更声称每年有多达6,000人结婚。

1663年

英国国会议员约翰

(John Manners, 1st Duke of Rutland)

以妻子与他人通奸为由

与其分居

1670年

约翰的私议案被议会通过

他与妻子成功离婚

并被允许再婚

约翰的成功经历开创了

离婚案的成功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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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Manners(1638 –1711)

然而过程着实冗杂昂贵

每件离婚案的收费标准为

几百到上千英镑不等

况且

此案若没有英王查理二世的

推波助澜

恐怕也不会这么顺利

因此,离婚

仅仅是属于有钱男人的奢侈品

底层群众想要离婚

很难通过这种途径

这就衍生出了底层群众的

“卖妻”行为

(私议案是指由议会外的个人、团体、地方政府提出。具体操作是由提出私议案的代理人来进行,代理人要将议案提交下院私议案办公室。私议案大部分转给上院处理,其审议程序与公议案相近,只不过多数工作由委员会完成。)

“卖妻”

或称“典妻”

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

结束不满婚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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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常以拍卖的形式

在当地市场进行

丈夫会用绳索或带子

把妻子捆住

货物一样出售

被出售的妻子通常由价高者得

(但在少数记载中,也有妻子拒绝和出价高者离开的例子)

这种“拍卖”一般都是由丈夫主导

妻子们大都不得不“同意”

毕竟当时的妇女在结婚后

是完全从属于丈夫的

她们不仅没有拥有自己财产的权利

就连自身也是

属于丈夫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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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也有一些“卖妻”是在私下进行

当丈夫把妻子捉奸在床时

有些情夫会主动提出

向丈夫购买妻子

要知道

如果丈夫起诉妻子的情人

是可以得到更多金钱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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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提议卖妻

妻子可无权卖夫

虽然曾有妇女为了脱离丈夫

主动寻求经纪人

为自己寻找合适的下家

但是这也一定是在丈夫的许可下

方能进行的

那些不断遭受到

丈夫虐待

而又无钱提出离婚的妇女中

有一些人

被迫选择了

“杀夫”

来摆脱痛苦的婚姻

500一位名叫Mary Hobry的妇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将其杀死,后因“叛逆罪”(petit treason)被处以火刑

十九世纪

1857年

英国通过了婚姻诉讼法

(于1858年1月1日生效)

但是这项法案的颁布

并不代表着大家可以

随性地离婚去了

法案规定

只有夫妻中的一方发生重大过错

才可到离婚法院申请离婚

同时

丈夫可把妻子与他人通奸

作为唯一理由提出离婚申请

(妻子的情夫可作为共同被告人)

而妻子想要申请离婚的话

却需要多项原因叠加

(如通奸、乱伦、虐待、重婚.etc)

双标简直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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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这种男女待遇极其不平等的

基于婚姻中的“过错”

才能判决离婚的法案

并不能杜绝民间的“卖妻”行为

据史学家记载

在二十世纪初

仍有“卖妻”活动存在

二十世纪

1918年

英国30岁以上的妇女

终于获得了选举权

而英国也在本世纪

多次修改、颁布了

新婚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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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不再要求

夫妻双方必须存在一定“过错”

方可提出申请

妇女逐渐享有和男性

平等的离婚权

儿童权益的保护

也被加入到法案中

可以看到

英国的婚姻法案在不断的调整中

慢慢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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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好聚好散的结束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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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史小姐2号原创 /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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