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汉双轨制---清朝的政治结构
清的权力结构,在中央的阁部,必定双设首长。例如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六部尚书侍郎、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无不双设首长并严分满汉。
以六部为例,通清一代均设满汉二尚书,满汉左右侍郎各二名,就是说每部有正部长二、副部长四,而且都强调族群出身,凸显以满驭汉。
且满大臣得以任职主要来自八旗子弟世袭的身份及特权,与汉大臣主要靠科举晋身的尺度,有很大区别。
而管理“外藩蒙古、回部及诸番部”的理藩院,专设满人理藩院尚书职位,禁止汉人担任。
地方督抚虽然不限满汉,但康熙时期汉人担任督抚的“十无一二”,乾隆时期清军入关已经一百多年,尚且巡抚“满汉各半”,而侧重军务的总督也还是满人为主。
满缺不能任汉人,汉缺则满人可以担任。除了中基层官员外,太平天国之前满蒙八旗占据了地方督抚及中央七成以上的关键职位。独霸了核心阶层.............
满人在司法是有特权的;满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京师平民满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地方涉及满人的案件,只能提出审理意见,交由相应的满人审判机关——理事厅处理,理事厅专门负责协调八旗驻军和地方关系,官员也都由满人担任。
也就是说从地方到中央司法部门都无法审理、处罚满人。他们就是法外之民!!!
满人的刑罚执行也不同于汉人 ,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徒刑则有专门的监狱。犯死罪的满人,只要直系亲属及兄弟有阵亡者,可以免除一死,自己出征负有重伤或是立下军功的,也能免死一次。犯罪的满人可用鞭责、枷号代替正刑。《大清律·名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
满人在经济上也是有特权的;进入北京后,即用暴力强制圈占民地民房。规定原来世世代代居住在内城的汉族官员、商贩和平民,全部搬出内城,“限以来年冬搬尽”。也不许带多少行李,瞬间倾家荡产。还不许在京城周遭300里内久留,官道上到处都是拖家带口的京师百姓,还有不少人无衣无食,沿途随处可见倒毙的饿馁。说白了就是赤裸裸的抢劫,而且还全是京城二环内带家俱装修的房屋。
再看下南京;《明季南略》记载,建奴入城,分通济门起,以大中桥北河为界,东为兵房,居八旗兵,驰骑四占,驱百姓迁移,不许搬运物件,提男抱女,哀号满路。
在城外更是通过圈地、投充等暴力掠夺手段发了大财,占有大量田庄、土地等。更何况满人还有铁杆庄稼可吃,旗丁月饷4两银子,饷米46斛。除了每月领取的粮饷,每个季度还可以领取“季米”一次。此外,满人还有一些福利收入。比如皇帝遇上什么大喜事,就会来个“遍赏八旗”,每个兵丁能额外领到一个月的饷银。还有遇上红白喜事,也有银两补贴。
军事上也是有特权的;表现在组建纯满族的军队,如皇宫侍卫专从上三旗(正黄旗、镶黄旗、正蓝旗)子弟中选拔。强制“汉军出旗”后,骁骑营、护军营、前锋营、虎枪营、善扑营等也全是满人。各地方要害更是有全由满人驻守的军事要塞----满城。如成都、西安、荆州、广州、杭州等,起到监视镇慑的作用。
保持八旗对由汉人组成的绿营优势更是清一朝的基本国策。绿营驻地分散、限制晋升、弱化职能,更限制武器装备。如康熙五十四年,山西太原总兵金国正请求造子母炮,被康熙明确驳回——“子母炮系八旗火器,各省概造,断乎不可”。即便到了道光时代,对子母炮控制得依然很严。对于清中期出现的赞巴拉克火枪更是只准八旗使用,绿营禁止执有。
婚姻上也是有特权的;那就是满汉不通婚!!!此是清朝祖制!!!具体说就是禁止满族女子嫁给汉人,有清一代,除了吴应熊外。只有乾隆年间有一个“曲线通婚”:乾隆把自己的女儿过继给大臣于敏中,于是公主就变成了汉家女。然后乾隆把女儿嫁给孔子第七十二代嫡孙衍圣公孔宪培。这样就没有违反“满汉不通婚”的祖制。
而汉女嫁满人只能做妾。
这不是什么执政不执政的问题,而是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