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病友群转卖父亲生前所用止痛药,被判贩毒罪!买家是吸毒人员,购药后举报

来源:新民晚报-2023-11/0713:452

因在病友药转群中转售260元的止痛处方药,广州女子廖华(化名)遭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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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买药后向警方举报

廖华对记者说,她的父亲因病去世后,留下了很多药,不知道怎么处理,后经病友介绍,她加了一个微信药转群,有一个昵称为“王”的群友加了她。2023年7月8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约定,廖华出售5盒(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并赠送2盒(22片)已经开封使用过的这两款药品,共收取对方260元。

公开资料显示,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均是处方药,主要用来止痛。

500廖华和昵称“王”的群友商量涉案药品买卖

案件材料显示,山东滨州市阳信县吸毒人员董某祥从廖华处购买上述药品后,主动向警方举报称,其在网上未经处方就买到了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类药品,这些药也可以算是毒品。

当被问及为什么要买这些药品时,董某祥称,“我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我最近想用这些药代替玩玩,但是药买到后,我有点害怕了,没使用,就把这些药品交到派出所来了。”

相关聊天截图显示,今年8月下旬,曾联系廖华买药的那个微信账号,又开始在药转群“冒泡”,想加其他转让药品的群友。廖华表示,她怀疑此人在“钓鱼”。

一审被判缓刑后提出上诉

2023年8月下旬,廖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在阳信县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华则称,她并没有意识到买药的人是吸毒人员,对方称自己“溜过冰”,她当时没有太在意,也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吸过毒。

500购药一方曾称自己“溜过冰”,廖华称她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吸过毒

2023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廖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显示,廖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该药是其父亲离世留下的,因为医院不回收才在微信转药群卖,对问题不敏感,不知道有那么严重,不知道溜冰是吸毒的意思等。对此,廖华向记者表示,她不认为自己贩毒了,但出售处方药,的确有过错在先,在律师的建议下,她认罪认罚,是希望获得不起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廖华选择上诉,并在二审中更换了辩护律师。廖华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涉案药品系廖华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廖华对药品的性质、功能的认知停留在“治病”“止痛”层面;廖华在药转群转让药品,是病友之间互相交换所需药品的行为;廖华没有贩卖毒品的动机、目的,她不是涉毒人员,贩卖毒品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但此案中廖华出售7盒药品仅收取260元,扣除医院购买所花的费用,并没有获利,也没有希望以此获利。

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廖华认为自己无罪,她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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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胖狴犴
    销毁啊。
    那算不算投毒?
  • 吸毒人员更可恶,我就纳闷了!法律对贩毒打击力度这么大,为什么对吸毒的从宽处理,这群人更应该加大打击力度!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 AXELA
    当被问及为什么要买这些药品时,董某祥称,“我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我最近想用这些药代替玩玩,但是药买到后,我有点害怕了,没使用,就把这些药品交到派出所来了。”笑死🤣买毒不怕,买止痛药害怕到报警,某些地方真是为了业绩脸都不要了
    学习下,别什么都想当然——法律是允许在侦办毒品犯罪案件中实施特情引诱的。
    请特别关注最后一条:犯意引诱。
    说真的,我也第一次知道这条也是法律允许的。

    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的特情人员(线人),主动接近、鼓动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侦查机关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有点接近钓鱼执法的意思。

    我国刑事法律对绝大多数罪名都禁止特情引诱,但毒品犯罪除外,法律是允许在侦办毒品犯罪案件中实施特情引诱的,特情引诱又包括机会引诱、数量引诱、犯意引诱三种情形。

    机会引诱,就是侦查对象本身就有毒品犯罪的想法,被人引诱去实施了犯罪。实践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吸毒人员张三被发展为特情人员(线人),知道李四一直有卖毒品给他人,主动向李四求购毒品,李四与张三交易时,侦查机关将李四抓捕归案。

    数量引诱,就是在特情人员引诱下卖更多。比如被侦查对象本来只是想卖10克毒品,被特情人员引诱下卖了50克。

    犯意引诱,就是被侦查对象本来没有毒品犯罪的想法,但被引诱之下实施了毒品犯罪。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一定争议,但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认定构成犯罪的,但可从轻处罚。毒品犯罪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犯意引诱下实施的毒品犯罪,无论涉案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东海野人
    药品、食品,这两样东西,但凡你买定拿走了,卖家都不会再接受退货。
    不退货合理但应该提供销毁的渠道啊,很多药品哪怕是抗生素当成垃圾扔了都有危害
  • 全部楼层
    亚力山寨
    还有个疑问,卖了算贩毒,那不卖算非法持有毒品?合着横竖都不行呗。
    销毁啊。
  • 夜缕_
    如果这个药算毒品,那医院不回收止痛药算什么?算放任毒品扩散吗?
    第一,你理解错了,这个药不算毒品,被人当成毒品了才算。第二,处方药医院应该回收,而不是回购,因为很多处方药,我们普通人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置,处置不当污染也比较厉害。
  • 全部楼层
    风翔万里
    如果是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处罚,但可以酌情考虑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该女子不知情犯罪,且案值轻微,是有可能被判无罪的。说话回来,就算二审不改判,最差也是一审的缓刑,不可能更重了。刑事罪可是影响三代,应该上诉的。
    律师检察官治国,老百姓动辄得咎,这就是反动。
  • 夜缕_
    如果这个药算毒品,那医院不回收止痛药算什么?算放任毒品扩散吗?
    还有个疑问,卖了算贩毒,那不卖算非法持有毒品?合着横竖都不行呗。
  • 东海野人 不息为体,日新为用
    夜缕_
    如果这个药算毒品,那医院不回收止痛药算什么?算放任毒品扩散吗?
    药品、食品,这两样东西,但凡你买定拿走了,卖家都不会再接受退货。
  • 枫火流岚 敢于斗争敢于胜利。致敬AaronBushn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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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约酒吧
    真是要严格管控的药品就不会到病患或者其家属手里,像吗啡开了就打掉了,根本不存在多开几只拿回去慢慢打。
    还是你狠啊,麻醉精神类药物也是分级管理的,盐酸吗啡注射液这种严管的麻醉药物,平时保险柜保存,使用需要红处方,双签字,注射后空瓶回收。活要见瓶,死要见渣说的就是这类。即便这么严格也是规定对于门(急)诊患者注射剂一次一方;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量。

    对于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医师可以注明理由适当延长。

    像这种癌症晚期患者用止痛药属于人道关怀范畴的特殊情况了,超过推荐剂量使用很常见,医师可能在合理范围内多开一些不折腾病人和家属,但是否细致讲解如何处理多余药品同时家属听不听就不好确定了。

    曲马多和氨酚羟考酮曾经都是普通处方药,其虽具有成瘾性但生理依赖性是弱于传统毒品的。可惜架不住吸毒者充分发掘其作为毒品替代品而滥用,因此列入二类目录。详情可以搜索《药瘾难戒,青少年为何成滥用“主力”?》其中就谈到了右美沙芬,曲马多,依托咪酯,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等药物滥用的问题。
  • 那么问题来了。第一,如果这些被称为严格控制的药,开的过多或者类似文章案例那样,人死了药还在,国家有告知怎么处理吗?在处方里明确转述国家要求的处理方式,医院回收还是等着过期还是自己砸烂了?第二,如何定性在病友群里转让药的行为?有个电影“我不是药神”,说的就是类似的事吧。不过电影是说买不到药,现在是多余药转让,是不是该拍个电影“我不是在贩毒”?
  • 这种有可能被吸毒者利用的处方药,还是加强一下回收处理流程吧,不然很多接触毒品不多的普通人是真的不知道,很多有名的麻药,大家都知道是能被用作毒品的,一些冷门的,就算看过宣传片也记不住化学品名……
    这个东西最好在购买的时候就有附带说明,如果未使用完可在哪里回收,切勿随意转卖以防触犯法律,这样就安全多了。
  • 唉!
  • 自然而自由 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来交流。
    刘大辣子
    公诉机关是闲的没事做了吗?能不能去做点正事?
    贩卖毒品?卖止疼药就是贩卖毒品?如果这个罪名成立,厂家生产是不是属于制度贩毒?
    药店买卖是不是也是贩卖毒品?
    逻辑都不通,当什么检察官?
    这个你就不明白了,属于法律严格管控的药都必须走严格的流程才能销售,不能私自贩卖,否则要受到法律审判的。
  • 自然而自由 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来交流。
    用其中于民
    处方药也是药,如果法律认为它是毒品,那么法院应该判医院卖毒品吧?否则岂不是表明了医院的西医是合法生产买卖毒品?如果说是卖处方药是为了牟利,那最基本的判断就是从医院买的药与卖出去的药有没有差价?差多少?如果是亏本,或者稍稍有盈利,那与贩毒牟利还是存在性质上的差别!总之,这件案情分析起来还真不是几句话能唠得清楚!
    这些药是严格管控药,必须要凭处方和诊断才能领药,医院是有记录的,不可能随便乱卖,卖出去是要负责任的。
  • 自然而自由 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来交流。
    侠骨无情
    这也能以贩毒罪提起公诉?证据不充分啊,医生那边走访过了吗?是患者主动要求大量多开的吗?
    不好意思啊,这些药确实属于毒品,这个是毫无疑问的,肯定触犯法律了,只是当事人不知道而已。
  • 自然而自由 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来交流。
    全部楼层
    风翔万里
    如果是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处罚,但可以酌情考虑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该女子不知情犯罪,且案值轻微,是有可能被判无罪的。说话回来,就算二审不改判,最差也是一审的缓刑,不可能更重了。刑事罪可是影响三代,应该上诉的。
    嗯,不懂法的人太多了,都是可悲的,应该把普法工作做好,不然这样的事还会继续出现。
  • 刘大辣子
    公诉机关是闲的没事做了吗?能不能去做点正事?
    贩卖毒品?卖止疼药就是贩卖毒品?如果这个罪名成立,厂家生产是不是属于制度贩毒?
    药店买卖是不是也是贩卖毒品?
    逻辑都不通,当什么检察官?
    人家买毒都不怕,买止痛药害怕到报警。。你还不明白什么吗😅
  • 当被问及为什么要买这些药品时,董某祥称,“我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我最近想用这些药代替玩玩,但是药买到后,我有点害怕了,没使用,就把这些药品交到派出所来了。”笑死🤣买毒不怕,买止痛药害怕到报警,某些地方真是为了业绩脸都不要了
  • 刘大辣子
    公诉机关是闲的没事做了吗?能不能去做点正事?
    贩卖毒品?卖止疼药就是贩卖毒品?如果这个罪名成立,厂家生产是不是属于制度贩毒?
    药店买卖是不是也是贩卖毒品?
    逻辑都不通,当什么检察官?
    精麻类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即可当做普通药品用于治疗疾病;也经常被不法分子当做毒品的替代者用于吸食。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精麻类药品”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一个是贩卖毒品罪;当你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麻类药品的从业人员,如医生、药剂师,违反规定向吸食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隐僻的精麻类药品时,就可能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精神药品罪;但当你是普通的用药患者时就要注意了,如果你是出于为他人治疗疾病的目的向他人提供精麻类药品,只赚取微薄利润或不赚取任何差价时,一般不做违法犯罪处理;但当你是以牟利为目的,将自用的精麻类药品提供给贩毒、吸毒人员时,就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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