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城市业委会纳入纪检监察范围的建议

近年来,一些城市业委会与社区人民群众矛盾加剧,且社区群众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矛盾焦点来看,主要集中在公共事务表决、物业管理和服务、维修资金使用等方面,更有业委会成员和物业勾结输送不法利益等情况的出现。从矛盾原因来看,监督业委会的渠道十分不畅,特别是城市业委会并未真正纳入纪检监察范围,使得人民群众难以依靠行政投诉、法院诉讼、公安举报等途径来显现监督效果。特别是一些监管部门面对人民群众投诉尚未核实就直接转发给业委会或物业,导致投诉人十分被动,更有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就开始推诿扯皮、踢皮球,以监管范围为由推卸监管责任。比如:政府部门不受理业委会违法表决的投诉、法院不受理个别业主要求撤换业委会的诉讼、纪检监察不受理业委会成员出现违纪情况的举报等。“被拒”会使监督变得不畅、会使监督变得软弱、会形成不良风气;更有一些监管部门负责人抱着“只能说好不能说坏”的政绩观,压制或阻挠投诉,生怕投诉对其政绩考核产生不良影响!

另外,业委会属于民选组织,很多城市业委会中,其民选的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等岗位常常被群众自治的居委会干部兼任、这种兼任从某种意义上变相成了“抱团”,这种“抱团”兼任并非管理创新,反而成为无法相互监督的漏洞。甚至还有业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就在物业公司上班,把居委、业委、物业搞成了紧密相联的抱团部门,这些“抱团”看似无伤大雅,实际隐患巨大。是否存在针对投诉人暗中打击报复,遭投诉后故意不理睬使投诉人关系恶化;是否存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对外一套、对内又是另一套的阳奉阴违;是否存在相互勾结、掩盖,针对投诉人采取刁难及不配合等问题,实际上都是目前城市业委会十分突出的矛盾焦点问题。显然,因为业委会成员不是党员或公职人员而不被纳入纪检监察范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类似于上海最大社区上海康城业委会,其业委会掌管着1.5亿元之巨的维修资金,还掌管每年几千万元的公共收益,对于这类掌管着不亚于一家小型上市公司规模的业委会,不被纳入纪检监察范围实际是非常大的漏洞。毕竟问题和漏洞会使监督不畅,会形成人民群众眼见业委会和物业为非作歹却敢怒不敢言、忌讳举报、不愿意投诉的氛围,也间接导致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产生不信任!

在我国,人民群众比较信任纪检监察且纪检监察办事效率高,覆盖面广。因为向人民法院诉讼需要请律师、花费金钱、时间、精力,很少有居民个人为了社区公共事务通过法院途径去拨乱反正;而向公安部门举报也显得困难重重,公安通常只受理刑事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比如职务侵占达6万元以上的案件,对于举报业委会收取红包,套取利益,接受物业或供应商请吃等违纪问题,金额不达标不能立案。另外,向公安举证的途径受制于业委会,文件账目通常由业委会自行保管,举报人一边向公安举报业委会,一边又要业委会自己公开文件账目来作为证据,显然自相矛盾。

相关建议:一、进一步明确城市业委会纳入纪检监察的范围,而不是模棱两可,连一些纪检监察部门自己都搞不清楚管辖的界限和范围。就好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然而,一些文件针对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监察对象释义时,只明确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监察对象,没有明确城市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否也是监察对象?这导致很多地方纪检监察部门把城市业委会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因此,进一步明确城市业委会纳入监察对象,纳入监察范围,迫在眉睫!

二、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城市业委会既要承担管理责任,也要设置进入门槛。城市业委会实际手握众多老百姓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财权,却游离于监察对象不明确的监察范围之外。因此,除了要纳入监察范围,还要做好进入门槛的问题,至少业委会主任在政治背景、学历、经历、管理能力上要设置门槛,不应该是民选、是业主就能担任,普通委员可不受政治背景、学历、经历、管理能力的限制,但业委会主任的职务应该要有限制。另据笔者观察,上海一些出问题的城市业委会在组织推选主任、副主任时,专门推选一些非党员、低学历、能力弱的普通群众来担任。一旦业委会没履职到位,导致维修基金或公共收益严重流失的,就会以业委会领导是非党员、低学历、管理能力弱作为敷衍人民群众的借口,甚至连管理责任也不用承担。

三、除了明确监察范围,还要狠抓落实,做好做大宣传工作。特别是明确城市业委会纳入监察对象应作为基层社区宣传的重要工作来抓,以震慑腐败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泛滥问题,真正把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苍蝇和老虎关进笼子里去,为人民群众实现美好幸福的生活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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