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之后的国际秩序中,被广泛承认的建国方式有两种:一是民族自决,二是主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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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帖主逻辑简直弱智到惨不忍睹。
评论里某些朋友跟帖主争论犹太人从英国殖民者手里买地合法不合法,这其实是扯淡,买地合法和建国合法完全是两个概念,你在一个地方买了地不代表你能在这片土地上建国,除非原土地的主权方将领土主权一起给你,而当时卖给犹太人地的是英国人,他们只是代管土地,并不是土地的主权所有者,所以他们毫无疑问没有资格将土地的主权也卖给犹太人。
顺嘴说一句,犹太人让英国低头允许他们移民的手段也不仅仅是用钱买地,更是用了恐袭的手段,如果不清楚就自己去搜搜大卫王酒店爆炸案。
二战之后的国际秩序中,被广泛承认的建国方式有两种:一 民族自决。二 主权转让。
先说民族自觉。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毫无疑问,如果按照这个原则,巴勒斯坦地区有资格以民族自觉原则建国的不是以色列,而是巴勒斯坦,巴勒斯坦人才是这片土地上‘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犹太人只是通过钱和恐袭从殖民者手里拿到了土地使用权的外来者。
再说主权转让。
主权转让指的是原主权方出让一部分土地主权给另一方,允许他们自由处置。这种情况往往是一个国家内部分裂,经过内战后达成妥协,比如南北苏丹。这种转让的根本前提是出让方必须拥有本地的领土主权。
那么以色列建国属于什么呢?很可惜,以上两者都不属于。他们不是这片土地上被殖民者压迫的原有民族,所以没资格在巴勒斯坦土地上民族自决,同时因为英国不是巴勒斯坦地区的合法主权拥有者,所以也没资格出卖这片土地的主权。
以上就是有很多人认为以色列建国不正的根本原因。
真正赋予以色列建国合法性的,其实只有一条,1947年的联合国181号决议,此决议赋予了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分别建国的权力。这条决议出台的前因后果各位可以自己去查,但是可以比较明确的说,这是一条美苏合伙牺牲阿拉伯人利益补偿犹太人的决议,所以这条决议出台后,所有阿拉伯国家全都不接受,并由此引发了后面数次中东战争。顺嘴说一句,那时候中国在联合国还是国民党,投的弃权票。
在181号决议中,阿拉伯国国土11203平方公里,约占当时巴勒斯坦总面积的43%,人口中阿拉伯人为72.5万人,犹太人为1万人;犹太国国土为14942平方公里,约占巴勒斯坦总面积的57%,人口中阿拉伯人为49.7万人,犹太人为59.8万人。决议还规定:成立耶路撒冷市国际特别政权,由联合国来管理。
记住这个比例。
几次中东战争,因为老美撑腰以及阿拉伯国家自己拉跨等等因素,打不过以色列,最终,1988年,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第19次特别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布接受联合国第181号决议,建立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巴勒斯坦国,说白了就是,我知道这个决议不公平,但是我胳膊拧不过大腿,就捏着鼻子认了。
也正是因为巴勒斯坦接受了181号决议,中国才会在1992年和以色列建交,说的更明白点,中国和以色列建交的前提就是巴以两国方案。
那么在1994年巴以双方推进两国方案(即有名的奥斯陆协定)的时候,巴方能自治的领土还剩多少?还有区区2500平方公里,而以色列已经占有了2.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土地。并且就算奥斯陆协定也没执行下去,以色列的和平派总理拉宾被自己国家的极端分子暗杀了,两国方案也搁置了。
所以这事其实脉络非常清晰,你要是尊重联合国,就按照181号决议来,老老实实推进两国方案,退回到181号决议分给你的那14942平方公里土地上去。
你要是遵循弱肉强食,说我打下来的就都是我的,那就别扯什么‘我的土地是买的’‘我建国有联合国背书’,一边举着联合国的牌匾,一边用武力夺取国土,这就叫不要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