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零元购”所在地村庄:村支书被判“敲诈勒索等罪”的纠纷始末

2023年9月12日上午9点,张献阳寻衅滋事案二审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

张献阳,男,48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张营村人。从2005年至2019年,曾连续担任张营村团书记、村会计、村主任,一直到村支书。

2022年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逮捕。2023年5月16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共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5000元。合并执行9年,罚金85000元。

但是,不管从公安局到检察院,还是在一审法庭上,张献阳对上述几个罪名均不认可。尤其是判决书所称的两起寻衅滋事行为,在他看来,根本就是自己被别人寻衅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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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酒后寻衅滋事的“寻衅滋事罪”

根据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23)豫1303刑初19号判决书原文显示,张献阳的第一起“寻衅滋事”行为是:

“2009年秋天的一天,被害人王敬来与朋友在南阳市蒲山镇同乐路王敬生开的狗肉店吃饭期间,向王敬生索要2000元欠款,王敬生称该狗肉店系自己与张献阳合伙开的,自己去张献阳处要2000元还账,后王敬生将2000元还给王敬来,因王敬来害怕得罪张献阳,就去张献阳家解释该事,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王敬来被扒了裤子,后王敬来母亲张喜兰到现场说和,并带着王敬来回家,刚到家,被告人张献召带着几个持棍棒的年轻人到王敬来屋里,张献召扇王敬来耳光,用拳头捶王敬来头,张喜兰下跪求饶后,张献召才离开现场。被害人王凤从其母亲张喜兰处得知张献阳殴打王敬来后,匆忙带着儿女从家中赶往其母亲住处,在经过中原驾校门口时,遇到张献阳站在桥边,王凤和黄英上前质问张献阳,被张献阳喊来的被告人张献峰等人持木棍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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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12日的二审法庭上,张献阳与过去一样,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寻衅滋事。所谓“被害人”王敬来与自己发生冲突的真正起因,完全是王敬来酒后闹事,无端上门踹门、无故辱骂自己。

从一审判决书能够看出,这起“寻衅滋事”没有任何物证,全靠的是事发13年后的证言来定罪。而张献阳的辩护律师也恰恰是通过案卷中,办案人员所采集的原始笔录,基本印证了张献阳本人无罪的说法,否认了一审的有罪推定。

首先,“被害人”王敬来在2021年11月9日和2022年3月3日的两份笔录均显示,连他自己都承认,他是在“喝了点酒后”、“反正是晕”的情况下,在王敬生狗肉店向王敬生要账的。他还承认,自己“说话多少有点得理不饶人”。

王敬生的笔录则显示,自己欠王敬来2000元钱,是“2006年盖房向王敬来借了2000元,和张献阳没有关系。”而张献阳借钱给王敬生还钱,显然是为王敬生解了围,也因此被要债的王敬来迁怒于张献阳。于是这才有了王敬来从狗肉店出来,一路提名叫姓、高声辱骂着前往张献阳家——这岂不是比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王敬来“害怕得罪张献阳,就去张献阳家解释”更符合逻辑,也更接近事实真相?

到了张献阳家门口,王敬来说自己敲了几分钟没敲开,“就用脚踹了几下”——哪里有害怕得罪人还用脚踹人家大门的?酒后找上门去,无缘无故地叫骂、踹门,这恐怕才更像是寻衅滋事吧?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开门回骂寻衅滋事者、甚至给他两个大耳刮子,估计也是正常反应。

但是根据多名证人证言、以及张献阳本人供述,他开门后并没有打对方,只是在与王敬来对吵中,发生了撕扯。

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一审判决书却在连直接证言都没有的情况下,就认定了张献阳与王敬来二人“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并且又仅凭王敬来的母亲张喜兰与另一位证人王敬祥的证言,就认定在这个过程中,“王敬来被扒了裤子”。

其实,王敬来的母亲张喜兰在不在现场都是有异议的。张喜兰说是她到现场,把被扒了裤子的王敬来领回的家。但了解事情起因的证人王敬生则说,张喜兰根本就没到过现场,是王敬来的八叔王国志把王敬来拉走的。甚至王敬生还说,他从来就没听说过王敬来裤子被扒掉的这个说法。

而另一位证人王敬祥在第一次给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根本就没有提到王敬来被扒裤子的事。只是说,是他在现场把王敬来送回家的,这也直接否定了张喜兰的证言。直到4个月后的第二次笔录中,王敬祥才突然又说到,王敬来的裤子被扔到了河里,是他把裤子捞上来送给王敬来的。

“受害人”王敬来也从没说过自己曾经“被扒了裤子”。那一审法院又从何得出的这个结论呢?就凭王敬祥和张喜兰这两个证人本身互相矛盾的证言吗?

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张献召带几个持棍棒的年轻人到王敬来家里打王敬来、乃至其母张喜兰下跪求饶的情节,则是完全采信了王敬来本人前后矛盾的说法。甚至这个说法,连跟他母亲张喜兰说的,都不一致。

同样,一审判决书称,王敬来的姐姐王凤和外甥女黄英,当天晚上,因为质问张献阳为何打王敬来,就遭到张献阳喊来的张献峰等人持木棍殴打的情节,不仅被张献阳、张献峰等人否认,甚至还出现了王敬来讲,他是听王敬祥说的王凤和黄英被打;而王敬祥则讲,他是听王敬来说王凤和黄英挨打这样“互为听说”就被一审法院当作定罪依据的笑话!

被人电话寻衅滋事的“寻衅滋事罪”

张献阳被定罪的第二起寻衅滋事行为是,“2008年5、6月份,左全保、左全海、李海群、王聚洲四人承包了张营村塔下11组村村通公路,左全保供应水泥,左多次找时任村会计的张献阳要工程款,遭到拒绝。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左全保的儿子左通通过拉土堵路的方式,向张献阳索要剩余工程款,双方在电话里争吵并约架,之后张献阳联系李海群到左通家查看情况,李海群到左通家后,发现左通纠集了崔潮、惠宪武等一二十个年轻人,在李海群的劝说下,崔潮等人带着左通离开了约架现场,后张献峰、张献召等人按张献阳的指示,手持钢管、大砍刀到左通家,撞开大门,进屋搜找左通未果后,在左通家大闹一番后离开。”

其实,关于此事的起因,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是左通给张献阳打电话索要工程款导致冲突,主要是依据李海群、左全保、姚海兰的证言。

但这个“索要工程款”只是此三人的主观推测,因为第一,修路发生在2008年,打电话则是在2012年。根据张献阳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线索,村里早在2008年、2009年就已经把工程款给队长李海群了,2012年的时候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工程款,左通怎么会找时任村会计张献阳要钱呢?

第二,李海群、左全保、姚海兰三人并不可能直接知道张献阳和左通的通话内容。而办案机关则根本就没有找过左通取证,那最直接、也最可信的说法,也就只能是张献阳本人的供述:左通在电话里无端辱骂他。

退一万步讲,即使该笔工程款尚未结清,那也不是张献阳个人的欠款,而是村委会的欠款。即使左通在电话里向张献阳索要了工程款,那他拉土方堵路、打电话辱骂张献阳并与张献阳约架的行为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过错。其实,完全可以说是左通向张献阳寻衅滋事、而并非张献阳向左通寻衅滋事,一审法院怎能在这个问题上因果倒置、是非颠倒呢?

况且,张献阳、张献召、张献峰等人到左全保家里,自述没有拿钢管、砍刀等物,更没有什么“大闹一番”的。张献阳承认,他说的最狠的一句话,也无非是对左全保讲过,“左通你要是管不了,我管。”

所谓“手持钢管、大砍刀到左通家,撞开大门,进屋搜找左通未果后,在左通家大闹一番后离开”,只是左通父母左全保、姚海兰的一面之词。

而除去双方各执一词之外,这件事里最重要的证言,其实是一个局外人李海群。他证实,张献阳等人没有拿钢管、棍棒,更没有“撞开大门”,甚至连门口都没有进……怎么就被一审法院给忽略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而张献阳的两起“寻衅滋事”事实中,被害人均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均负有主要责任,显然不应认定张献阳等人构成寻衅滋事。

而且,双方冲突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都被对方当事人夸大其词,案件真相根本没能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客观公正的还原,现有证据也难以证实张献阳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一审法院关于张献阳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完全可以称之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难免张献阳会坚持认为,自己这个寻事滋事罪,其实是被别人给寻衅滋事了!

更难怪他的堂弟张献峰,即便在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后都已经刑满释放了,但仍然是不服判决,坚持要为自己上诉。

为村集体维权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张献阳案中的第二个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年初,南阳市建发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中原道路运输职业技术学校(中原驾校)办公楼工程期间,被告人张献阳找到中原驾校校长李英、建发公司项目经理柳玉良,想承揽地基土方回填工程,但被拒绝,之后张献阳多次组织回民,并带领3组、4组、11组组长围堵中原驾校大门。

2014年4月4日,张献阳通过洪云振、白卫红纠集了张营村、凉水泉村的白文秀、黄国庭等一二百名回民,并从社会上找了几十个年轻人,在现场的人员头戴崭新的礼拜帽,手持木棍,闯入中原驾校东北角办公区域,对办公区域一楼的玻璃、门窗进行打砸,并围住学校大门口,不让人员进出,引起中原驾校工作人员的恐惧,严重影响了驾校的教学秩序及工地的生产经营,也导致周边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后卧龙区宗教局、公安局、蒲山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平稳事态。

但在二审庭审中,张献阳的辩护律师还原了事实经过。

首先关于聚集事件发生的起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张营村村民前往驾校的目的是维权,而不是闹事。

中原驾校多占了张营村5.28亩土地,张营村村委会曾于2014年3月31日通知中原驾校退还土地,驾校校长不仅不理会,反而当场撕毁了村里送去的通知,这才激化矛盾,引发村民前去驾校聚集维权。跟张献阳个人毫无关系。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宛龙政土管[2003]17号的批复、南阳星辰数码测绘事务所2014年3月的土地测绘图、2014年3月31日张营村村委会的通知原件、当时在场人员的大量证言、以及中原驾校校长李英的证言,乃至当年发生围堵驾校报警后、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分局蒲山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包括两位出警民警的情况说明都可以证实:

第一,张营村村民前往中原驾校聚集的原因并非一审认定的索要工程未成便聚众闹事,而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而前去维权与协商;

第二,只有两次聚集,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多次”;

第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没有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现场人员也没有存在过激行为。更没有给驾校以及施工方造成刑法所要求的“严重损失”。

第四,并非张献阳个人“组织”,这是村集体的行为,他本人也根本不在现场。

在二审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没去现场,张献阳甚至对公诉人发问,您说我带领3组、4组、11组组长围堵中原驾校大门,能不能说出来这3组、4组、11组的组长的名字?明确告诉您,我是村支书,同时也是3组组长……

——言外之意,我怎么可能自己带领自己去!而一审法庭连这种重要的细节都没有落实清楚,怎么就能认定张献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疑点重重的“敲诈勒索罪”

一审判决书上,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份,被害人陈广强与许万良合伙在蒲山镇张营村小陈庄组以盖养老院的名义盖别墅,张献阳要求由他进行施工,因两人已找好施工队,拒绝了张献阳,张献阳便安排张献峰多次到蒲山镇相关部门举报,迫于无奈,2019年7、8月份的一天,陈广强、许万良在陈广强家中给张献阳3万元,张献阳拿到钱仍暗示给的少,让施工方冯清哲也出点钱,2019年10月30日,陈广强与施工方冯青哲将张献阳约至南阳市范蠡路一维族烤肉店吃饭,期间送给张献阳五万元现金,随后该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不过,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陈广强、许万良在陈广强家中给张献阳3万元”,理由是这3万元只有陈广强的陈述,没有许万良的陈述及其它证据佐证。

而对“2019年10月30日,陈广强与施工方冯青哲将张献阳约至南阳市范蠡路一维族烤肉店吃饭,期间送给张献阳五万元现金”却给予了认定,显然是认为陈广强与冯青哲对这5万元都有陈述。

但是也恰恰是这两人对这5万元都有陈述,且连前后两次陈述的改口都是出奇地一致,才不得不让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

陈广强在第一次笔录中,说是2019年10月30日送的钱,第二次就改口记不清了。对于送钱的地点,则第一次说是在张衡路的一个饭店内。冯青哲第一次也说是在张衡路的一个饭店内,是(陈广强)用塑料袋装了5万元由他送给张献阳的。而第二次笔录,两人统一改口为,在范蠡路用档案袋装了5万元。如果说是记忆有误而改口的话,那两人怎么会连记错的都那么一致呢?显然不排除第二次有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之嫌。

而张献阳则不管对方说的是8万还是5万、从公安侦查阶段就从来没有承认收过这些钱。甚至在二审法庭上还连声喊冤,说自己从来就没有在范蠡路的维族饭店吃过饭,更没有开过对方所说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又怎么会在范蠡路的维族烤肉店、被对方放进白色丰田越野车里5万块钱呢?

至于佐证这5万元的“其它证据”,应该是指陈广强提交的自己曾在2019年6月30日取过5万元现金的银行流水。但仅凭这个显然不能支持他们给张献阳送过5万元现金的指控。因为就在这张银行流水上,还显示他曾经取出过多达几十万的现金,总不能他说这些钱送给谁了、那就是送给谁了吧?

罪罚不当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审法院还认定,“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张献阳从陈元峰处以35000元价格购买了蒲山镇张营村9组豫02线东侧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约256平方米,后其在该土地建成上下两层共计12间房屋。2020年2月,被告人张献阳与刘静签订买卖合同,私自将蒲山镇张营村9组豫02线东侧土地上私建的南侧2套两层门面房上下共8间出售给刘静,2020年2月16日至2022年1月7日,刘静通过多渠道支付给张献阳102万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献阳与刘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私自将豫02线北侧1套两层门面房上下共4间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威。”因此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这个罪名判处张献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对于买地建房出售,张献阳并不否认。但是当年大家都是这样啊!就是包括举报自己的陈广强这些人不也一样搞这种小产权开发吗?怎么别人都没事,偏偏就认定自己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呢?

辩护人则认为,即便张献阳构成了这个罪名,但一审对张献阳“非法获利数额”明显认定错误,导致法定刑适用不当。

因为现有证据足够证明,张献阳并没有非法获利152万元。152万元只是他两次卖房的总额,根据司法实践中扣除买地3.5万元和建房81.3万元的成本,他实际“非法获利”金额应为67.2万元。按照《土地解释》的规定应该属于“情节严重”,而并非一审认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适用的法定刑也应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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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阳入狱后,其女儿一直为父喊冤。她坚信,自己的父亲绝不是一审判决上所说的那种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之人。张献阳之所以被举报获罪,其实与他当过多年村干部、得罪了人,“挡了人家的路”有关……“人家背后有人”,不然怎会仅凭那些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指控就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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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罪与非罪,肯定都是由法院裁决。二审案件能公开开庭,其实并不常见。这不仅给了张献阳一个为自己公开申辩的机会,或许也本身表明了南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的态度。但愿一审存在的错误,能通过二审纠正。

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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