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治港」與「愛國者治港」

作者:張志剛,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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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治港」,還是《基本法》內規定的「港人治港」,無論多講還是少講,「港人治港」還是一模一樣。至於「愛國者治港」,其實只是在「港人治港」這個制度之下,對承擔管治責任人士的政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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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前在一個小範圍的閉門討論會中,一位出席人士不經意地拋一句:「現在都只講『愛國者治港』,不講『港人治港』了。」

當時這種講法,只是閒話一句,沒有跟進深入討論,而內裡那個「講」字,意思是可輕可重,其效果也可大可小。

就算不是以此易彼,「港人治港」和「愛國者治港」,也有需要釐清其中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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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之前也曾經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些基本政策方針作過一些個人的解釋和演繹。

而這三條基本政策方針,都是必須放在一個可供對照的情況來理解。

所謂「港人治港」,其實就是對照當年提過的「京人治港」而來,所謂「京人治港」,就是北京直接指派官員來港擔任重要職位,情況就有如中央管理其他省市,又或者倫敦在1997年回歸前對香港管治一樣。

由英國佔領香港進行殖民管治到撤出香港,港督和部分主要官員都是由倫敦直接委任,而大多數也是英國本土人士,履新之前和香港全無關係,他們來到香港,就只是為了「管治」這個地方。

對於「港人治港」,要了解其政治內涵,就必須對照「英人治港」的模式,因為《基本法》起草的時候,就是英國政府對香港作殖民管治的時候,這就是對照的背景。

香港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都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並無擁有外國護照或居留權,而對行政長官要求更高一點,多了必須居港滿二十年這一條。

而行政長官作為領導特區和特區政府的首長,《基本法》也規定是經選舉委員會通過選舉產生,這包括了香港各界代表的參與。

而英國委任港督,人選當然百分之一百不會來自香港的本地人,也從來不容許本地參與成分,甚至每次在正式公布人選之前,保密工夫做到密不透風,連事先吹風,試探一下香港民意也欠奉。

反正都是倫敦派來「管治」香港,香港人的意見根本不在考慮之列。

所以從《基本法》條文去理解「港人治港」,在最高層的治港班子中,行政長官必須是來自香港的香港人,其產生過程,也經歷具「廣泛代表性」的香港人參與。

而在主要官員的層面,也必須來自沒有外國居留權和護照的本地香港人,經行政長官提名並由中央政府任命。這些政治內涵,和殖民管治時的「英人治港」對照一下,就相當清晰。

如果比較一下中國歷史上的地方管治,其對照就更為明顯特出。

起碼在明清兩代,省級最高行政首長,總督和巡撫,都是由中央官員出任,而且這批中央派出的封疆大吏,都盡量避免回到其原籍出任地方最高行政首長。

以大家都比較熟悉的兩廣總督為例,明朝一代, 48任總督無一來自兩廣;清朝一代,兩廣總督60多名,唯一來自兩廣的只有一個廣西籍貫的岺春煊,岺能破這個官場慣例,固然他是慈禧太后的心腹愛將,而他出任兩廣總督之時,大清帝國已經是禮崩樂壞,日薄西山。

這些中國歷史上的官場慣例,正好和「港人治港」做一鮮明對照。

所以對「港人治港」的正確理解,就是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班子組成任用的制度。

而這種制度,經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以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在1997年回歸之後落實,沿用至今,未有任何修改。

「港人治港」,還是《基本法》內規定的「港人治港」,無論多講還是少講,「港人治港」還是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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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愛國者治港」,其實只是在「港人治港」這個制度之下,對承擔管治責任人士的政治要求。

鄧小平在1984年曾提到愛國者的標準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國家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以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這三條大原則至今仍然適用,但經歷了四十個年頭,而其中二十六年是回歸之後的實際管治,這三條廣闊的大原則總需要實質化和細緻化,甚至可以說是「現在化」:要把這些原則放在現在的政治環境中。

負責港澳事務的夏寶龍主任就一再發表講話,對愛國者治港中的愛國者,作出進一步的刻劃。夏主任在2021年2月發表了以「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推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為題的講話,就以三點來講治港愛國者的標準和要求:

(1) 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換言之,愛國者絕不會做出有損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

(2) 愛國者必然尊重和維議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區的憲制秩序。

國家不是抽象的,愛國也不是抽象的,愛國就是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

(3) 愛國者必然全力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不做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和市民福祉的事,這看起來是一個不太高的標準,但這個標準只有愛國者可以達到,反中亂港分子是做不到的。

這三點所做出的實質化、細緻化和現在化,其實都是針對了2019年黑暴事件。

經歷了這次嚴重的政治事件,「愛國者治港」就是在「港人治港」的制度下對治港者的政治要求。

對管治者有政治要求,這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政治事實,在所有管治制度下都必定存在。

在回歸之初亦已經訂立一些政治要求的規矩,只不過在行政部門就非常嚴謹,對立法機構就相對寬鬆,甚至是「可忍則忍」,但經歷2019年事件,反對派企圖用「35+」去顛覆奪權,在「忍無可忍」之下,嚴謹的政治要求也一併適用到立法機構而已。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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