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民间苦赋重”,“王税何由备?”
宋朝普通百姓吃谷物的皮、糠麸、野菜、树皮、草根、草子
宋代占人口百分之99的普通百姓由于被宋朝统治者剥削的太严重,因此在饮食生活上非常艰难,时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司马温公文集》指出宋朝百姓“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
苏轼《夜泊牛口》
行过石壁尽,夜泊牛口渚。
野老三四家,寒灯照疏树。
见我各无言,倚石但箕踞。
水寒双胫长,坏裤不蔽股。
日莫江上归,潜鱼远难捕。
稻饭不满盂,饥卧冷彻曙。
安知城市欢,守此田野趣。
只应长冻饥,寒暑不能苦。
方逢辰《田父吟》
小民有田不满十,镰方放兮有菜色。
曹胥乡首冬夏临,催科差役星火急。
年年上熟犹皱眉,一年不熟家家饥。
山中风土多食糜,两儿止肯育一儿。
只缘人穷怕饿死,可悲可吊又如此。
有司犹曰汝富民,手执鞭敲目怒视。
连被宋朝称为富民的人,尚且饥饿不堪。
欧阳修说宋朝人“一岁之耕供公仅足,而民食不过数月。甚者,场功甫毕,簸糠麸而食秕稗,或采橡实、蓄菜根以延冬春”。
苏轼云:“今秋庐、濠、寿等州皆饥,见今农民已食榆皮,及用糠麸杂马齿苋煮食。”
北宋司马光指出宋朝“乡村农民,少有半年之食。”
南宋王炎《答凌解元书》记载宋朝:“田野之民,食糟糠,此诚可悯……山居之民,尽掘蕨根而食。”
饥民饿死的现象,在宋朝大量存在。宋朝洪适上札子云:“城外饥民死者盈川,群目所视。”“小民艰食,或有携妻子赴井同死者,或有聚众强籴而相杀伤者,或有逢县尉而持刃拒抗,致宪司传以为贼,而出兵掩捕者。”
甚至南宋从临安附近,到两淮、荆襄,这些本该富裕的地方,也被宋朝压榨的出现大量饥饿的百姓,还出现饿死的人。
袁燮指出南宋“近而京辇米斗千钱,民无可籴之资,何所得食,固有饿而死者,有一家而数人毙者。逺而两淮荆襄米斗数千,强者急而为盗,弱者无以自活,官给之粥幸有存者,而无衣无褐,不堪隆冬,或以冻死。”
《宋史》与《宋会要辑稿》记载宋朝有些地区“县无完村,村无全户”,或“阖门饥死,相率投江”,或“枕籍而死,不可胜数。甚者路旁亦多倒毙,弃子于道,莫有顾者。”
宋朝即使在和平时期竟然出现“父子相食,饿殍蔽野”(《司马温公文集》卷三九)。
+++++++++++++++++++++++++++++++++++++++++++++++++++++++++++++++
宋朝不仅军事弱,而且政治非常污浊,贪腐严重,而且宋朝的民生非常差。
作为一个普通人,在宋朝生活会非常悲惨。虽然历朝历代都压榨百姓。但是,宋朝对百姓的压榨特别严重。
学者赵翼指出宋朝“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民之生于是时者,不知何以为生也。”
《朱子语类》指出宋朝:“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
而且,宋代官府不但承继了五代以及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
蔡勘称宋朝:“赋敛烦重,可谓数倍于古矣”。
黄震指出宋朝真实情况是“民穷、兵弱、财匮、士大夫无耻”。
明林大钦《廷试策》指出宋朝“昏混衰世之政……冗员、冗兵、冗费”
杀婴习俗、广泛的杀婴现象不是开始于其他朝代,而是开始于宋朝。
极端严重压榨百姓导致出现杀婴习俗、广泛的杀婴现象,不是开始于其他朝代,而是开始于宋朝。
宋朝,不仅宋朝的战乱阶段老百姓生活悲惨,而且宋朝的和平阶段老百姓生活也很悲惨,被宋朝的严重压榨逼的出现杀婴习俗。
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导致宋朝出现广泛的杀婴现象,出现杀婴习俗。“不举子”即生子不育现象(杀婴现象),古代社会一般发生在极少数极端贫困的家庭之中,或发生在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的民不聊生时期。但是,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导致:宋朝时期里即使其中没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的阶段、宋朝仍然出现广泛的“不举子”、杀婴现象,并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杀婴习俗(具体说明见这回答的后部)。而宋朝的战乱阶段就更惨了
+++++++++++++++++++++++++++++++++++++++++++++++++++++++++++++++
宋朝初期竟然爆发了王小波李顺起义这种中等规模的起义。大部分长寿王朝的初期是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的。
宋史大家邓广铭指出宋朝:1、冗官太多、政费太大、行政效率太低,2、冗兵太多、军费太大、作战能力太低,3、“积贫”局面造成。
根据《两宋农民战争史史料汇编》,宋朝民众起义极其频繁,仅北宋160余年就发生民众起义203次,宋朝这么频繁的民众起义,在其他朝代是罕见的。
宋朝为什么没有大规模农民起义?因为北宋、南宋还没活到矛盾积累到农民起义发展到大规模农民起义的时候,就被外敌灭了。北宋约160多年,被金人灭了,南宋约150年,被蒙古人灭了。
即使宋史大家邓广铭也承认:如果不是出现了民族矛盾激剧上升(金灭北宋)的情况,北宋政权势必是要被农民起义军所推翻的。(记载于《邓广铭全集第二卷》25页)
+++++++++++++++++++++++++++++++++++++++++++++++++++++++++++++++
即使宋朝的军队,宋朝绝大部分军人的实际待遇极差。
宋朝,“禁军大率贫窘,妻子赤露饥寒,十有六、七”;
“将校不肃,敛掠乞取,坐放债负,习以成风”;
“主将克剥至重,莫甚于今日,私役之弊,买工之弊,差使营运之弊,未尝少革”;
“而为军士者顾乃未尝得一温饱。甚者采薪织屦,掇拾粪壤,以度朝夕。其又甚者至使妻女盛涂泽,倚市门,以求食也”;
“军中甚有贫极,日不能糊口者";
“今士卒极窘,至有衣纸而擐甲者,此最为大忧。”
“竭天下之力困于转输,谓宜士饱马腾,而连营菜色刻心,勇气销铄殆尽!”
“金益兵来,横等皆无甲,是以败”。
宋军"衣甲皆软脆,不足当矢石 ”。
+++++++++++++++++++++++++++++++++++++++++++++++++++++++++++++++
宋朝“民间苦赋重”,“王税何由备?”
学者赵翼指出宋朝“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民之生于是时者,不知何以为生也。”
不必查阅卷帙浩繁的《全宋诗》,仅在钱钟书《宋诗选注》中就有宋代百姓苦难的大量证据
北宋王安石《河北民》曰:“今年大旱千里赤,州县仍催给河役。老小相依来就南,南人丰年自无食。悲愁天地白日昏,路傍过者无颜色。汝生不及贞观中,斗粟数钱无兵戎!”
刘攽《江南田家》云:“官家不爱农,农贫弥自忙。尽力泥水间,肤甲皆疥疮。未知秋成期,尚足输太仓。”
南宋徐照《促促词》曰:“东家欢欲歌,西家悲欲哭。丈夫力耕长忍饥,老妇勤织长无衣。”
戴复古《庚子荐饥》云:“饿走抛家舍,纵横死路歧。有天不雨粟,无地可埋尸。劫数惨如此,吾曹忍见之。官司行赈恤,不过是文移!”
至于梅尧臣的《汝坟贫女》、苏舜钦的《城南感怀呈永叔》、张舜民的《打麦》以及范成大的前后《催租行》,更是描述宋代百姓苦难生活的名篇。
宋朝人一再叹息:“开工作民良久艰,谁知不如牛马福!”“人贱不如泥,三叹而已矣。” 北宋张咏《愍农》诗曰:“春秋生成一百倍,天下三分二分贫。”[33]
南宋利登《野农谣》云:“今年二月春,重见劝农文。……一年三百六十日,念及我农惟此日。”[34]
梅尧臣《田家语》诗云:“谁道田家乐,春税秋未足。里胥扣我门,日夕苦煎促。”[35]宋诗中这类抨击官府压榨、盘剥百姓的篇章为数不少。宋代尤其是南宋,苛捐杂税多如牛毛。
北宋李觏浩叹:“役频农力耗,赋重女工寒”;“产业家家坏,诛求岁岁新”
南宋朱熹指出:“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
连宋孝宗也不得不承认:“税赋太重。”
百姓哀叹:“王税何由备?”
总之,宋代的实情是“民间苦赋重”。
“官司行赈恤,不过是文移”
宋代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确实不少……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毕竟较低,官府的财力有限,加之吏治腐败,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不大,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第一,实施时间短。如负责安葬贫不能葬的死者的义冢,元丰年间(1078-1085)在开封府界始具规模,但更名为漏泽园并推广到全国是在崇宁三年(1104),23年后北宋即亡国。负责收养遗弃婴儿的慈幼局设立于庆元元年间(1195),宋理宗时“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45],数十年后南宋便覆灭。所有这些机构均旋兴旋废,并非始终存在。
第二,规模小。如负责收养老疾穷丐者的居养院,其前身福田院系继承唐朝旧制,北宋初年已有之,但东、西两所仅收养24人而已。嘉佑年间(1056-1063)增设南、北福田院,每所以收养300人为定额,仍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各地的漏泽园规模一般都不大,以致“暴骨如莽,后殡者多发前冢,弃枯骼而纳新棺。”[46]
第三,覆盖面窄。如福田院、和剂局、惠民局等通常仅设立于京城,举子仓、举子田、慈幼庄仅分别创行于福州、桂阳军(今湖南桂阳)、江南东路。所有这些机构并非全国各地都有,特别是广大农村往往被遗忘。正如当时人所说:赈济孤独之政,“其惠偏于市井,而不逮山谷”。[47]
第四,弊病多。如居养院往往收养不当,“宜收而弃,以壮为弱,或减克支散,或虚立人数,如此之类,其弊多端。”[48]专门负责救助贫病的安济坊,由于官吏敷衍塞责,或“为庸医盗其直,或有药而不及贫下人”。[49]惠民局、和剂局本应为民众提供廉价优质药品,但其官吏将这类药品“留应权贵之需”,民众气愤地称“惠民局为惠官局,和剂局为和吏局”[50]。官府以漏泽园安葬死者的多少考核守园僧人,守园僧人“遂有析骸以应数者”,以便冒领“恩例”[51]。不少惠民政策并未兑现,如生子给钱米。绍兴年间,司农寺主簿盛师文指出:“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并感叹:“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52]当时杀婴之风盛行,特别是在福建西部等南方山区,“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53]包括生子给钱米以及设立慈幼局在内的一切慈幼举措,其目的都在于扭转杀婴之风。然而由于这些举措往往口惠而实不至,杀婴之风终有宋之世而不变。可见,对于宋朝的社会福利不能估计过高。
至于说“宋朝街上没有乞丐”,显然不是事实。《东京梦华录》、《梦粱录》两书就有关于乞丐的记载,朱熹有“朝为富商,暮为乞丐”[54]一语。某些时段、某些地区或因灾荒或因苛政或因物价飞涨,乞丐为数不少。如宋神宗初年,受灾的河北地区,民众“舍其亲戚,弃其邱垄,流离道路,乞丐于人。”[55]宣和年间(1119-1125),刘寄等官员在京西地区,“取民间税地,谓之公田,敛取无艺,百姓失业,流丐者众。”[56]嘉定二年(1209)冬,“时都城米价踊贵,楮币不通,乞丐之人有群攫饼饵于传法寺前者。”[57]官府对于乞丐,不是也不可能一概收养,有时还加以驱赶。如大中祥符元年(1008),为迎接宋真宗东封泰山归来,“贫儿乞丐尽被开封府赶在城外”[58]。宋代不仅有乞丐,还有丐帮,“宋时丐者之长曰团头”。[59]
+++++++++++++++++++++++++++++++++++++
杀婴习俗、广泛的杀婴现象不是开始于其他朝代,而是开始于宋朝。
极端严重压榨百姓导致出现杀婴习俗、广泛的杀婴现象,不是开始于其他朝代,而是开始于宋朝。
宋朝,不仅宋朝的战乱阶段老百姓生活悲惨,而且宋朝的和平阶段老百姓生活也很悲惨,被宋朝的严重压榨逼的出现杀婴习俗。
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导致宋朝出现广泛的杀婴现象,出现杀婴习俗。“不举子”即生子不育现象(杀婴现象),古代社会一般发生在极少数极端贫困的家庭之中,或发生在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的民不聊生时期。但是,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导致:宋朝时期里即使其中没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的阶段、宋朝仍然出现广泛的“不举子”、杀婴现象,并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杀婴习俗。而宋朝的战乱阶段就更惨了。
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说:荆湖北路(今湖北一带),“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东坡被贬黄州(今湖北黄冈县),见“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东坡志林》)。朱熹父亲朱松《韦斋集·戒杀子文》说,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杀溺幼婴的风俗最盛。朱松在福建为官,“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陈渊《默堂先生文集·策问》也说:“不举子之习,惟闽中为甚。”王得臣《麈史·风俗》谓,在一般情况下,“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据《道山清话》载,宋神宗、哲宗时的宰执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属福建),“初生时,父母欲不举,已纳水盆中,为人敕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江南东路(今江苏、安徽、江西一带),“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今安徽)为基,江宁(今南京)次之,饶、信(今江西)又次之。”即使两浙路(今上海浙圌江一带)的社会经济比宋朝其他地区发达,但是在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下,两浙路的一些地方杀婴弃婴之风也很严重,“衢、严(今浙江建德)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
宋朝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杀婴儿的现象与风俗已相当普遍。“不举子”之风严重败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当时一些士大夫曾加以严厉斥责,“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宋史·范如圭传》),要求政府严刑禁止。官府确也采取多种措施,企图加以制止。但不举子风俗并不见好转,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
宋朝官府不但承继了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其中,重复征收丁赋(人头税)成为广大民众的沉重负担。两税法,人头税已经被摊到夏秋两税里了。宋朝使用的两税法,本身已经含有人头税,但是,宋朝却又额外加征丁赋(人头税),
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谈到,福建“泉州、漳州、兴化军,人户每年输纳身丁米七斗五升”。《淳熙三山志》卷十载,三山地区(今福州)“咸平初,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有余,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身丁钱高达夏税的三倍之多。《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说,南宋初期,荆湖南路(今湖南一带)“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朱熹《朱子语类》中也说到,两浙地区“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见宋代的各色人头税花样百出,沉重不堪。蔡襄接着说:“南方地狭人贫,终年佣作,仅能了得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范成大也说:“处州(今浙江丽水)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宋会要辑稿·食货》也载:“湖州丁绢最重,至生子不举。”赵善燎《自警篇·济人》云:“浙民岁输身丁钱绢,民生子即弃之,稍长即杀之。”江南东路的太平州(今安徽当涂),“民生子必纳添丁钱,岁额百万,民贫无以输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谛》)。
宋朝统治者残酷的人头税压榨,是民众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统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这一风俗,一方面又以超强剥削法推动这一风俗,连皇帝都承认,“民为身丁钱,至生子不举”(《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二),但宋朝统治者根本不会有改变这一赋税结构、来“救救孩子”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