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雨筹谋】维权除了“坐”引擎盖,还能“做”什么?
如去年高铁霸座男、霸座女热度一样,最近频繁出现的“坐”引擎盖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首坐”奔驰引擎盖女士涉及的个人债务问题也被“披露”出来,把本来一件关乎每位消费者权益的严肃话题给“泛娱乐化”了。我们每个人从一大早起来到睡觉其实就做两件事:一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一件属于事实行为。民法上讲我们每名消费者从事的民事活动都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但事实上大家都很清楚。我们就事论事来剖析下,作为消费者维权除了“坐”引擎盖,还能“做”什么?
大家都知道《消法》、“三包”政策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利器,但我们必须清楚几点:
(1)不是我们日常所有的行为都属于《消法》调整的,比如在接受银行结算服务属于,但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就不属于,购买不动产就不属于,但购买的汽车则属于;
(2)《消法》中的双倍赔偿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定,受到“欺诈”是适用的前提之一,这里的“欺诈”是民法的概念,不同于我们日常的“欺诈”概念,不属于道德范畴,也不同于刑法中的“欺诈”。我们国家在处理民事侵权、违约赔偿时一般采取的补偿性原则,而《消法》中的双倍赔偿具有惩罚性,是特别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3)那位坐引擎盖的女士在慷慨陈词中提到“三包”,这与《消法》又是啥关系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好比是老祖宗,如果说《消法》算“爹”的话,“三包”规定连“儿子”都算不了,最多是个“侄儿”。当“三包”规定有悖于《消法》时,必须适用《消法》。每位消费者不可能成为所有领域的专家,但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我们还是要知晓的。
我自己在购买一台SUV就遇到在提车时要收取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出库费”的事情。
我当时与4S店就表达了一点:购车合同原来没约定这项费用,如果不付这“出库费”今天就无法提车的话,只要你(4S店)开发票或收据并注明这情况,我可以付。其实我这里暗含了两层含义:
(1)如果不“出库费”就无法提车,这就是民法概念中遭受的“胁迫”,消费者一旦遭受胁迫被法院认定,此合同是可以被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商家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2)要求4S点出具“出库费”的发票或收据并载明此情况,我是为了取得证据,如果对方不愿意载明付款原因我也提前预防了,我已同步录音了,并且明确告诉其我录音了,在当时场景下不告诉其录音证据的取得也是合法的,告诉其我在录音的目的也是给对方一种心理暗示。
这段对话后4S店非常清楚遇到了一位“难搞的主”,4S店非常清楚收取了“出库费”是必须要开票或收据的,即便原因不写明,只要车主去维权这钱肯定会退,另外还有想不到的“麻烦”。后来,我与4S店采取了一个妥协方案,同等金额的“出库费”作为今后的保养费先预付4S店,并且明确后若干次的优惠金额。我遇到这件事比较简单,妥协也免得“费精力”,但这与新车漏机油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这里想说明的事,如果消费者感觉自己被“欺骗”了,取得相关证据是第一位的,针对不同情况要采取不同措施。
此次热点事件中女车主我理解属于不得不“坐”,如果仅靠法律常识和一点维权手段面对4S店是无法解决问题的。难道消费者此时只能去“坐”吗?这种事情的依法解决权利部门必须及时介入,让有权(法律授予之权)的部门“做”其该做的事,才能让消费者不“做”该不“坐”的事。良法与恶法的区别还不仅仅在于对违法行为如何惩治,执法者不让法律“发威”,又何来大家“敬畏”法律。从汽车进入家庭二十多年来,汽车销售、维修、保险行业乱象丛生,立法的滞后性会导致以前无法可依,但今天需要的是执法必严。每个具体消费行为不劳政府部门去指手画脚,但消费环境的净化却是政府部门必须“做”到位的。否则,下次买MPV出了问题车主也只有去“坐”车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