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上的“隐私”可以休矣
近日某国企领导的“牵手门”事件引发众多议论。有些无良律师也乘机鼓噪,混淆视听,误导公众,说是拍摄者或承担侵权责任。据说在媒体发起的投票中,有近六千人认为摄影师需要担责。
仅就街拍来说,大街是公共环境,不是任何人的“私”领域。“公共环境”和“私密”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概念,无论怎么牵强都搭不上边,这就使大街上的“隐私”的说法难以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领域,是指“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就是说不能触及的他人隐私,要“私”和“密”兼备。不仅要有“私”的属性,还必须具备“密”的性质。在大街上这两者都不具备。你们堂而皇之地在大街上招摇过市,应该是“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信息,不是秘密。如果你们既要上街又需要保密的话,就应该戴上面纱面罩,或者像害羞的人那样用双手捂住面孔,虽然在众目睽睽之下裸露近半个上身的人或许并不知道害羞。但如果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在大街上不加掩饰的行为肯定不具备“密”的性质。也可以就此认为是他们自己对公开的默许。
一个人如果将自己置身于公共环境中,那就是一种主动昭示于人的行为,意味着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公开性, 也就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记者和其他人都有将他在公共场合所看到的东西拍摄下来、记录下来并传播的自由。所以公共场所无隐私。如果在公共环境中,未经别人允许拍摄到别人就是违法,那“普利策奖”就必须取缔!
通俗点说,他们又不是不知道街上有很多人看、很多人摄影。他们上街就是做给人看的。如果他们不想让别人看,他们自会蒙住面孔。何须摄影者去打马赛克。相反,你给他们打马赛克,使他们的展示效果受损,他们还可以向打马赛克的人“追责”。
街拍可以简单定义为在公共环境拍摄的任何照片和视频,内容一般就是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街拍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的真实性,它绝未经过任何事先安排,这点毋容置疑。“真实性”是街拍的核心精神。如果大街上发生了事情,在稠人广众之中,光天化日之下,如何“隐”得了?相反,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事情,由于事发的地方具有公共属性,所以每个公众都有权知晓。如果对公众“隐”了这些事情,那就叫“隐瞒真相”,是侵犯公众的知情权。隐瞒真相的行为往往会引起公众极大的反感。
并且街拍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街拍法律有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里明确指出,为实施新闻报道和展示公共环境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都是合法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你在大街上出了洋相,挖鼻孔、骂街、乱丢渣滓、随地吐痰等等,那是你自己的错,怪不得别人。
《民法典》还规定,只要不是严重失实、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及使用侮辱性言辞,“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新闻自由,是指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国媒体和公民采访、写作、报道、发布或传播信息等的权利。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不是传媒机构的特权。在这个问题上,媒体和公民个体具有等同的权利。
对个人来说,你要“隐”的事情最好别弄到街上去。人家要报道新闻、要拍街景,难道能请你离开大街?或者你能不准别人拍大街?实施新闻报道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你不想别人看到你们亲热的样子,你们可以在家里亲热。你以为你的事情是隐私,就别把公共场合当成自己的家。“隐私止于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