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务员考试“试卷雷同”案开庭 考场监控已无法调取

  • 我们就事论事的讨论。文中指出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第9条第1款,即“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规定。”规章并没有要求保存相关录像,并以录像作为佐证,考试机构没有保存录像并无过错。原告代理律师主张对本案中作为“试卷雷同”认定依据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法律适用性审查,就是说原告挑战的是规则。所谓“本案关键证据的考场监控录像”是原告律师提出来的要求。

回复1

  • 既然纠结规章,也说说。
    规章是认为由专家组确认,但没有定义确认方式。那么专家组确认雷同方式出自哪里。
    其次规章没有规定保留监控,那问题来了,考场设置监控目的是什么,弄着好看的吗。
    考生进入需要各种安检,考场设有监控,考生如何作案。仅仅凭着文字雷同就把别人资格否决。要么是专家组太草率,要么就是教育部门思维落后。这明显工具都不懂用,整天给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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