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山西“订婚强奸案”,中国妇女报连发三评

  • 《南昌锜振东案》以建立关系骗奸?楼主他并没有完全阐述事情的经过,而是选择性的摘取片段。
    其实,本案的女方曾两次提出过处对象的提议,
    第一次是在未发生关系前,作为同校的学生,男方知道女方当时还在和另一个男性处对象,男方因此未答应。
    后来,两人相约从学校出去开房,男方就此多了心眼,暗自录下视频作证女方的同意行为。开完房之后,又亲密的逛了一天街,女方第二次向男方提出交友要求,男方认为此女违背男友和自己约炮,说明是个渣女,所以还是没有答应。如此之下,才有后来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无法否认的是,男性并未在发生关系时“违背女性意愿”,如果按山西大同案围绕“违背女性意愿”的判决标准来看,就构不成强奸罪。
    所以,站在两案的中立立场来看,男方并未骗奸,因为男方事先就明确拒绝过该女性的要求,开房时女方也是同意的,本案的判定其实是围绕着“女性在性同意的事后有撤销权”来判定。
    对此,男性应足以警戒,你不能保证哪个女的会撤销性同意权,管好自己的小弟才最重要。😂

回复2

  • 老实说这个男的最适合的罪名是流氓罪,既然法律取消了这条,只能往QJ罪上靠。你明知人家是以处对象为目的跟你发生关系,你不愿意处就拒绝。你吃了就隐含了同意,提起裤子不认就是骗奸。法律怎么可能保护这种渣男?不知这里各位男性男青年在想啥?不能理解。
  • “楼主他并没有完全阐述事情的经过,而是选择性的摘取片段”
    给女方留点面子啦,讲白了,就是女看上男的,主动用sex和另一个女的抢男朋友,然后达不成目的就诬告强奸😇🐶
    有点社会经验的,都知道这种事怎么回事,只不过这个女的钻目前司法的bug,报复男的,相对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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