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就说了,山西“订婚强奸案”证据链非常完整,哪怕是舆论滔天,翻案几乎不可能

  • 不懂就问:
    1、已发生性关系应该是此案能成为QJ案的必要条件吧,无论是强迫还是自愿?
    如果二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发生性关系,也就不存在本案基本前提,不能立QJ案,顶多能立QJ未遂的案,对吧?
    那应该是被告方提供证据证明没发生性关系因而QJ罪不成立,还是由原告方提供证据证明已发生性关系呢?
    是不是应该谁控告谁举证啊?也就是说,本案为QJ案的前提,是原告提交性交已发生的证据,然后才是证明这违反了女方的意志。
    但现在好像原告只提供了在被告的床单上有被告精斑和二人混合DNA,但在女方私处和内衣上没有检出男方DNA,以及男方从电梯里、楼梯上拖拽女方的视频、女方手臂淤青等。
    这些大概可以作为QJ未遂或猥亵等违反女方意志的行为的证据,但足够作为发生了QJ的证据吗?

回复1

  • 这是常识问题,一般人以为发生关系是完全进入,且有一定的时间长度甚至最后要达到满足状态(射了那种)。但是法律认定的既遂是只要插进去,哪怕就那么一下就进去一厘米。但是沾染到阴道分泌物了,也就是进去了,那就是QJ既遂。所以女生体内的什么检材,DNA,伤痕 属于有的话更好证实男的肯定进去了,没有的话不能证伪说男的进去过。毕竟如果只有一下的话,确实可能没有伤痕啥的,更不用说DNA。
    我记得杭州有判决,女的告男的QJ,男的承认过想QJ,但是坚持说太紧张了,没起来,最后放弃了。女的坚持说是进去了才软了的。最后就是现场完全找不到任何证据,特别是女性分泌物的证据证实插入,所以判的是QJ未遂。
    当然还有其他例外,就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4岁以下的幼女,只要说你碰过她那边,那就是QJ既遂,这时候物证基本上都是找不到的,对于幼女的判定是表皮接触即QJ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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