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我会一直代表中国参加比赛

  • 勤劳老韩 理解观网,但复杂个人原因所限…
    请问,你所谓的“应该做出‘不再保留外国国籍’的主动行为”,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国籍法》第八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之中,并不包含你所强调的所谓“主动行为”的要求。
    .
    事实上,《国籍法》第八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的真正的法律含义是: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任何合法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在中国法律所管辖的地方都仅被作为单一中国籍来处理合法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在中国法律所管辖的地方,必须履行中国公民的所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不享有任何外国籍公民的权利(比如外国领事保护等等)。
    如果一个人最近一个合法获得的是中国国籍,那么中国法律认定其自动丧失所有其他国籍,中国一方并不需要该人遵照其他国家的规定去完成“退籍”手续,更遑论是民间传言的所谓“退籍公示”了。如果一个人最近一个合法获得的是中国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那么中国法律认定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无论该人是否主动完成了对中国国籍的正式退出手续。根据现有信息报道,谷爱凌女士目前的国籍状态处于前一种情况。
    至于其他国家是否承认双重乃至多重国籍,是否在它们法律所管辖的地方给予拥有中国国籍的本国籍人以中国公民的权利(比如中国领事保护等等),那是它们自己的事情。
    这中间的空子,任何人都可以钻。而凡事有一利就有一弊,这其中的风险弊端,任何钻这个空子的人也都必须承担。

回复1

  • 冰城阿凉 昨是今非,昨非今是。清澈的爱,只为中国。
    重点看你怎么理解“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了。

    首先谷爱凌目前具有美国国籍这一点应无异议吧,那么她现在是不是处于“保留外国国籍”状态?如果是,自然就与目前法律要求“不得保留”相悖。

    不过法律在这里有个灰色地带,虽然要求“不得保留”,但现实自然是需要给人办理退籍手续的时间,而且法律里没有强制规定这个时间。但这一切还有个前提,那就是当事人应该主观上有遵守“不保留外国国籍”这条法律的表示,比如声明退出外国国籍,手续可以慢慢补办,但声明或者采访说明之类的应该有。

    所以,谷爱凌如果还没退美国籍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法律上肯定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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