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锁车辆被他人开走发生事故,车主赔6万,你怎么看?

  • 虽然责任较小,对于这种责任,也不要判负有责任为上,这直接体现在因果关系上,不宜扩大,就象是有车就可能有罪一样,泛化了!
    “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一l尤其是这句话,重新定义机动车的这种作法是不对的。一辆正常停着的机动车,就没有上述的任何危险性状,机动车所有人跟负有注意义务间没任何联系,作为法律定义的无过不担责的原则也突破了,如果负有法定的责任,那承担80%又如何。
    必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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