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长信看哭数万网友 牺牲缉毒警察系其堂弟

  • 没有买卖,就没有贩毒。禁毒要两头抓,一头抓卖家,一头抓买家。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买家(最终消费者)也即吸毒人员的打击力度太低,与针对毒犯的打击力度完全不对等。依我的看法,对买卖毒品双方的打击力度应该一致,甚至针对吸毒人员的打击力度应该超过毒犯。因为吸毒人员的比例远远超过毒犯,吸毒人员的社会影响力也超过毒犯(我曾经的邻居就是吸毒犯)。
    再次为牺牲的缉毒警察默哀致敬。

回复3

  • 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的原则是罪刑相当。吸毒害自己害家人,贩毒害他人害社会。贩毒比吸毒更恶劣,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单纯的发泄惩罚。美国监狱关押了更高比例的罪犯,社会并没有因此变得更安全。如果严惩吸毒(用刑法),那么会导致吸毒者隐藏得更深,对于戒毒禁毒,甚至打击贩毒的影响,并不见得是正面的。
  • 作为来自禁毒第一线的云南人说几句。
    你这个观点在情感上是有道理的,我部分同意,但是在实践和法理上是有问题的。
    因为吸毒这事不比其它一些违法活动,有很多吸毒者确实是被引诱甚至被欺骗的。有很多这种真实案例,别人把毒品掺入香烟、酒水饮料、零食小吃等,引诱人服用导致其染上毒瘾。这种情况下,你惩处这些人,从法理上讲是有问题的。
    另外,也要承认我国社会的禁毒防艾教育还是远远不够,尤其是内地省份。记得我读大一参加一个禁毒防艾活动,主持人提出禁毒防艾的问题,答对的继续站着,答错的坐下,答了不到10题,就只剩下我们两个云南人站着了,我觉得内地省份青少年禁毒防艾教育有多糟糕由此可见一斑。我读书那会儿,从小学开始就有禁毒教材,小学到高中入学第一周内都要去参观戒毒所。(当然,纵是如此,我高中班一同学前两年也进去了)
    所以我对你的观点补充一下。
    第一方面,应该加强强制戒毒的执行力度、时间长度,对有吸毒人员尤其是公众人物,法律惩戒未必要提升,但应该加大社会面惩戒,比如吸毒艺人复出这种就应该一票否决。
    另一方面,现实中,有一些吸毒者为了获得毒资,往往会非常积极的发展“下线”,形成“以贩养吸”,这种“分销商”由于身处贩毒链末端、一般不参与长途运毒、通常涉案数量不大等原因,目前的打击力度确实不够,这类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者,确实应该加大法律惩戒力度。
  • 很多吸毒人员会变成贩毒者,或者忽悠别人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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