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斤男店员被殴拒不还手"引热议,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绕不开一个证明责任难题

  • 真宝玉红楼学子 真宝玉—红楼学子—原最高检正义网法律博客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警察负证明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警察的责任是证明犯罪,而不是证明无罪,警察的职责是证明被告人不属于正当防卫,你让他负担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显然他不会积极去举证,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自己及其律师,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不同的,对于被告人,举证责任以有合理怀疑为标准,而对于公诉方,包括警察,其证明责任,需要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上,检察官和警察都有客观义务,就是要全面调查有罪和无罪证据,而事实上,他对无罪证据是不积极的,所以不要指望警察会对属于正当防卫作举证,他又要证明被告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犯罪,又要举证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你让他这样自己打自己嘴巴,可能吗?

回复1

  • 鑫星 作家 公共法学 《双托理论》 《六分司法》
    正是你观察到的事实上对证明无罪是不积极的,我主张警察责任才更有意义。在法律上,公安检察是要对有无罪两方面的证据都要收集的,法院则要求是居中的,但事实为什么不是依法?有要求却无责任,甚至是各种免责规定,以免“误伤自己人”。你这个既要又要的说法就脱离实际了,首先法律要求是假定无罪,有无罪证据就不可能出现有罪证据,实务中的错案,往往就是缺乏两方面的证据造成的。以五证为例,嫌疑人有时间上在现场的证据,又有现场证据证明他到过,又有被害人,也有证据证明与被害人的被害无关联,也不具备作案条件,这样的案件怎么证明有罪?反过来后两个如果不查,又会是什么结果?提醒一下,那个真凶出现案件,不就是这个问题吗?
返回文章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