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的变脸和「大法党」的操守

  • 法律给予司法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世界的惯例,这没啥好讲的。
    我想说的是,凡是给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地方,一定有配套的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
    比如举个例子,非法经营罪,3-5年。情节严重的,5年,情节不严重的,3年,甚至缓刑也有可能。
    那么谁来决定情节是否严重呢?法官。有严格监督的情况下,法官是按照情节轻重来判决的;在缺乏严格监督的情况下,那就不好说了。(比如,过去曾有人讲,花了钱的,关系好的,3年;没钱没关系的,5年)。如此一来,自由裁量权就会成为司法的祛斑。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可以有无数种解释。街头打架斗殴,无事生非;网上乱说乱讲,发表不适当的言论;甚至质疑政府的决策,都可以收入寻衅滋事这个大包裹里。曾有山东人士,网上发表文章质疑政府,被以寻衅滋事为名跨省追捕。所以,这类可以随便给人套用,又无人监督其合理合规的法条,为防止滥用,将其具体化,是立法监督行为的一种具体体现。我们不应当随意抹黑。
    总之,行政监督(复议),司法监督(陪审),立法监督(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化),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回复1

  • 不要神话监督的作用,监督是否需要监督?媒体可以监督政府,那么媒体是否需要监督?这可以无限套娃。
    自由裁量权那就应该相信法官,三年还是五年,为什么你觉得你比法官更专业更了解真相?金钱介入那就是另一码事,涉及到司法腐败,需要检察院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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