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的变脸和「大法党」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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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合理啦,口袋罪本身就合理,美国只是一个例证而已,这有什么问题吗?
  • 寻衅滋事罚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条文并不能认为是“口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他就是在需要怎么说的时候就怎么说,一会儿左,一会儿右,但有一个不变的底线,就是唯恐天下不乱。比如寻衅滋事罪,如果废除了,社会上打架斗殴、欺男霸女、流氓滋事将会“蔚然成风”,这怎么处理?要按罗翔的办法就是随他们去,被欺负就被欺负了,闹事人的权利、自由要尊重!
  • 首先这个法律合理,然后整个帖子实在批双标你就说他双不双标吧,还有辩不过就转移话题这破手段玩腻了吗
  • 有完善空间,但我认为应该给公权力留个“口子”,不应完全堵死。公权力躺平保守,对一般老百姓不是啥好事。
    我是一般百姓,我觉得对我威胁大的不是“口袋罪”,不是公权力,而是那些一天到位想为所欲为钻法律空子的“体面人”。
  • 不同的人认识结果不一样,你认为合理他认为不合理,贪官刁民认为不合理,老实守法人认为合理,要考虑人民群众大多数意见,不是专家说了算,法律是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社科类没有唯一确切永远的答案。
  • 就是批评罗翔认为的法律不合理,但同时还是合理的这种情况,俗称不靠谱。那人不靠谱,讨论法律就没有价值,明白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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