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 谈到入刑人员及其子女的连带关系,有几种情况可能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
    一、幼年就不曾或几乎没有入刑人员的关照,比如入刑人员被枪毙,由单亲(没有犯罪)抚养长大,甚至是遗腹子。
    二、父亲是因为家暴等入刑,子女是受害者或者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三、重男亲女家庭的女孩,很有可能不被入刑人员的父母重视,并因此获得恩惠;
    四、入刑人员的非婚生子。
    五、不曾或几乎没有抚养的继子女关系;
    六、因反抗暴力导致防卫过当者子女。
    七、冤假错案入刑、
    八、已被取消罪名的那些入刑。比如早前的投机倒把之类。
    还有一些虽然没有入刑,但明显是有问题却可能被放行的:
    比如那些带路党的子女言行受父母影响很大,难道我们的政权交给他们?
    入刑官员的秘书、保姆、司机等近人的子女受到关照享受到好处的那些,难道没有影响?

回复7

  • 看到第一条我就看不下去了。刘病已和你说的这种情况一模一样,刚出生就遭受巫蛊之祸,从未得到直系亲属照顾,长大后当了皇帝还不是彻底翻案,血缘太强大了。
  • 漏洞太多!不如一刀切。
  • 简单说一下,我们还有监督机制.自我净化机制.发现这些人犯了错误,可以及时纠正,甚至施以党章,法律的惩处!
  • B站用户:白色面的发言
            有几件事你们要搞清楚,第一,招兵和招公务员的政审条件虽然严格,但不是说随便什么刑罚都会影响这个招录的政审,事实上除了公检法军之外,其他公务员招录政审根本不算严,很多处罚根本就不会导致三代内亲属被刷下政审。其次,招公务员和招兵是国家和政府在招“自己内部的自己人”,给予的公平是在一定条件下让想加入的人民能“凭能力公平竞争”,而不是普遍意义的公平正义。这个一定条件“可以”有很多,比如:能够让“自己”(国家和政府)信任;能够培养对“自己”(国家和政府)的忠诚;没有直接反对自己的原因;没有直接让部分人民不信任的原因等等等等。这些个条件是以国家、以政府为个体的单位来决定的,以国家和政府为个体的单位想要求自己组成部分满足什么条件就要求什么条件,这个条件的选择本身会参考普遍公平正义,但不会以这个公平正义为主要依据。同样,这个条件还会参考“审核成本、效率”“需求”以及一系列其他东西。一个个在考虑什么少数人的公平正义的时候别忘了,“公务员招录”和“招兵”这两件事本质上是以国家为个体的单位来考虑的事。虽然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件事就相当于自己个体“能否参军”“能否去竞争去当公务员”的个体事件。但国家政府在考虑的时候是需要“以国家为单位”来思考的。

    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

  • 😀你说的非常棒,句句都是我想说的,文中作者说“惩罚罪犯子女行为与罪责自负的原理是违背的”,我认同这句。不一定违背!有些贪污受贿坑蒙拐骗的罪犯,将违法所得用来补贴家用,教育子女使得子女能够受到更好的教育、有更大的机会考入更好的大学,大学毕业后,父母被判犯罪。此时,就算强制收缴违法所得,子女绝对还是受益人,他不应该被牵连吗?更何况,和这样父母一起生活多年,难道真的一点蛛丝马迹都没有发现吗?依我看,他作为受益人,一直在包庇罪犯罢了!就算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但他在道德层面绝对是有瑕疵的,所以不允许考公务员合情合理!
  • 要明确规则,并且规则可执行。规则要有刚性。规则的弹性空间越大,越有利于以权谋私。比如上述这些情况,可以写入规则,但实际上可执行性不高,或者执行成本过高,实际上反而容易成为可以操作的漏洞。
  • 敌我矛盾的政治问题,被别有用心地解读为法律问题……
    其实广大守法的朋友们已经输了,从被设置议题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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