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连矿长负责制都不知道就开始阴阳怪气了

  • 我们这里有个野矿,什么安全措施都没有。现在聘请你当矿长,天天下井现场监督,你去不去?谁能当矿长?法律明确说明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法人、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法律明确要求企业一把手每月必须有一定工作日到井下跟工人在一起劳动,共同承担风险。当然,矿长可以弄虚作假不去下井,国家目前也不可能所有的矿都派人去盯着。但是,你别出事故,一旦出了事故。国家就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小组组成是政府人员、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检察院、工会、聘请专家。调查小组就是去找出事故罪犯,判定刑事责任的。按照不明说的规矩,每死亡1人必须判刑1人,如果情况恶劣影响大,系数上升为1.5,就是每死1人判刑1.5人。当年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刑拘44人,2名副省长被问责,县委书记,县长被撤免,住建局局长等105人被追责!
    北京:清华附中案。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因劳务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
    15人获刑:
    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举这两个例子是告诉你,我们的安全法不是做样子的,人心似铁,官法如炉。

回复1

  • 任何安全措施不到位都是实控人暗中指使,就像狂飙里面的高启强一样。你抓唐小虎有啥用。就像你这个清华附中这个项目,商务经理又管不了钱。没钱,你怎么加强安全措施。只有抓后面的大老板,才可以根本上解决问题。
返回文章

站务

全部专栏